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构依照仲裁程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制作的文书。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是我们国家《仲裁法》第49条和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4条又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的最终书面结果,是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依据。它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裁决书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和尾部的写作内容和格式,与仲裁调解书基本相同,但在尾部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其效力的文字表述也不同。
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正文的写作内容是: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与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另外,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与调解以及回避与促使问题,也要写明。其实裁决书与调解书的正文写作基本相同,不同点主要是结果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仲裁机构的裁决,后者是当事人的协议。
注意事项
仲裁必须根据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仲裁法及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否则,当事人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人民法院也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或274条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书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仲裁不能强行调解或久调不裁,必须根据《仲裁法》的原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规定的结案期限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的制作不仅要合法及时,而且不应有文字和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如有出现,应当及时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补正的,仲裁庭应当审查补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其尾部应写上“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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