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保障当事人/㎡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六条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七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纠纷。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条下列各项规定的除外:
(一)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
(二)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盛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
(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盛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盛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4月1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1月17日第三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