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本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仲裁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案费用和维持仲裁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案件受理费表和案件处理费表的金额预交仲裁费。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表和案件处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仲裁的金额为准。当事人增加请求仲裁金额的,以增加后请求仲裁的金额为准。
当事人对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交的仲裁费金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
第七条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金额。
第八条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案件,本仲裁委员会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仲裁庭依法对已经裁决的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本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回。
第十条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仲裁庭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仲裁庭组庭后已开庭审理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4月1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1月17日第三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