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按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1、当事人凭立案组出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交款审核单(一式二联)缴费。
2、当事人缴纳仲裁费有下列三种付费方式可供选择:
A、直接缴付现金;
B、直接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缴付;
C、通过银行划帐(只限于外地当事人)。
3、本会转帐收取仲裁费帐号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预算外收入专户
055012——00020004090
建行上海第一支行
4、当事人缴纳仲裁费后,由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该缴款书。
5、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制定)
申请仲裁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及其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以上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200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1%
按争议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费基数为:双方均在上海的1000元,一方在外地的1500元,双方均在外地的2000元)
200001——500000元 0.75%
200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1——1000000元 0.4%
4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1——5000000元 0.3%
62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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