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均须向本委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
仲裁费用由立案室根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收取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写预交仲裁费通知书交当事人。
2.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缴费,逾期不交,本委不予立案。
当事人持“预缴仲裁费通知书”,自行去银行交费。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的限制。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移送仲裁科的,由立案科负责办理;案件已移送仲裁科的,由办案秘书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请求,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和委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尚未组成仲裁庭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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