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正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争议纠纷,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申诉与受理
第一条: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仲裁协议,申请书应当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电话,申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电话,被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的理由(事实和经过)和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电话,并附有原技术合同副本,来往信件、单据,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评价鉴定文件等。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的,应有授权委托并注明代理期限。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
1、受理仲裁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争议双方在技术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局面约定将技术合同争议提交本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2)争议双方中一方向本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2、本仲裁机关不受理下列案件:
(1)原技术合同中没有仲裁约定,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2)约定仲裁的机关不是本机关;
(3)超过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立案
本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天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技术合同金额的比例予交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天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庭审准备
第四条:仲裁庭组成或独任仲裁员的确定。
本机关受案后,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核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时,可确定独任仲裁员人一人对案件进行仲裁。不宜使用简易程序时,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被指定的仲裁员认为办案不适宜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五条:本仲裁机关受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人,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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