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也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立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行。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492名,其中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籍仲裁员158名。
仲裁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了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并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在有关省市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建立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研究解决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建立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三地秘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分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的秘书长会议和由总会及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案件经办秘书参加的三地秘书会议主要是讨论决定秘书局、秘书处程序管理事务和其他有关事项,互相沟通和交流办案经验,对秘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
专家咨询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以及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聘请15至25名专家任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至两人为副主任委员。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4月1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1月17日第三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