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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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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经由过程,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鉴定治理,规范司法鉴定勾当,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律例的有关划定,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用专门常识或技术,对诉讼勾当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查验、辨别、阐发和判定的勾当。 司法鉴定,包罗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力病鉴定、物证手艺鉴定和其他学科或专业手艺范畴为诉讼勾当需要所作的鉴定。 法律、律例已划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必需以事实为根据,遵守正当、科学、客不雅、自力、公道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负责监视、治理司法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负责监视和治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勾当。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业自律。 公安、平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勾当,由公安、平安、司法机关负责监视和治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合适本条例设立前提,经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核准、挂号并通知布告,为诉讼勾当办事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 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该当依照学科和专业分类,成立并发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七条 高档院校、科研机构、社会集体和其他组织具有以下前提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具有鉴定人资历的专业手艺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此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与其鉴定规模相顺应的场合、手艺装备和现金。 第八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向地点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提出申请,经初审及格后,报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复审,复审及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合适前提的,作出不予挂号 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该当别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了。 第九条 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定委员会。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省内重年夜疑问司法鉴定,承当省内复核性司法鉴定。 第十条 省人民当局指定的病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危险医学鉴定进行从头鉴定或对精力病进行医学鉴定,和为保外就诊者开具医学证实。 省人民当局对其指定的病院该当按期进行审查,并可按照审查成果和现实需要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职责规模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手艺能力不相当的司法鉴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获得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手艺人员。 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依照学科和专业分类,成立并发布司法鉴定人员名册。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具有以下前提之一,并经培训、测验、查核及格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确认其司法鉴定资历,并颁布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一)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手艺职称; (二)具有相干专业年夜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鉴定拜托人供给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检验现场、查阅鉴定必须的檀卷,扣问与鉴定相干确当事人、证人、勘验人; (三)对不正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超越其职责规模、手艺能力的鉴定不予受理; (四)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成果有贰言的,可以保存分歧定见; (五)对加害鉴定人自力鉴定权的行动提出控诉; (六)按划定获得鉴定报答;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鉴定,并实时作出鉴定结论; (二)对鉴定结论负责; (三)依法出庭作证; (四)对触及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工作奥秘、以个人名义隐私予以保密; (五)妥帖保管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六)遵照法律律例、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律; (七)依法该当实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人该当自行躲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的处置成果有益害关系的; (三)担负过本案的证人、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道鉴定的。 鉴定人该当躲避而不躲避的,拜托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有官僚求其躲避。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平安、司法机关决议拜托鉴定的,由公安、平安、司法机关从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成立的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并向被选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拜托书。 当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中,没有鉴定专门手艺性问题的响应机构或人员时,公安、平安、司法机关可以按照诉讼需要,拜托相干单元和专业手艺人员进行鉴定。 受拜托的单元和专业手艺人员,该当遵照本学科、专业的鉴定程序和手艺尺度进行鉴定,并遵照本条例划定享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权力,承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安、平安、司法机关拜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在3日内决议是不是受理。 当事人或其代办署理人可以拜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在3日内决议是不是受理。 申请鉴定、拜托鉴定该当采纳书面情势。 第十九条 受理司法鉴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验鉴定拜托书; (二)听取拜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环境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查对供给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填写司法鉴定受案挂号表,建造《司法鉴定受理决议书》。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按时,需要损毁或用尽检材的,该当征得拜托人赞成并签字承认。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该当采取现代科学手艺和仪器装备,严酷遵守鉴定程序和方式。凡实施尺度化治理的查验手艺,应按尺度化查验手艺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按时,该当按照现实需要肯定鉴定人人数,但不得少于三人。 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进行活体查验时,该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遇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经地点鉴定机构负责人核准,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属于本身不克不及解决的手艺问题; (二)确需弥补鉴定资料而没法弥补的; (三)被鉴定人不予共同使鉴定没法进行的; (四)鉴定拜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的,该当返还检材、样本、资料和残剩的鉴定支出。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中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进行弥补鉴定: (一)供给新的主要相干鉴定资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漏掉的; (三)其他缘由确需弥补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中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进行从头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历的; (二)供给鉴定资料掉实或子虚的; (三)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的; (四)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 (五)鉴定程序不正当的; (六)原鉴定方式出缺陷的; (七)其他身分可能致使鉴定结论毛病的。 从头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初度鉴定有贰言的,可以申请或拜托从头鉴定。从头鉴定该当遵照有关法律、律例的划定履行。 第二十七条 对从头鉴定有贰言的,可以拜托省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经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后,仍有贰言的,可以拜托省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省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实时作出鉴定结论,建造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该当合适行业划定的鉴定文书尺度。 鉴定文书该当文字精练,表述正确,论证充实,结论明白,需要时应附图片和申明。 鉴定文书应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该当依照档案治理划定,将鉴定文书和鉴定资料清算归档,妥帖保管。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遵照国度价钱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收取鉴定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划定,未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予以取消,充公其不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背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并可处以鉴定支出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履行的,责令其破产整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其《司法鉴定许可证》,打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历。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背反本条例划定,依照以下划定予以惩罚,并返还鉴定支出: (一)鉴定人背反鉴定程序,或因过掉致使司法鉴定结论较着毛病的,由其地点单元赐与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打消其鉴定资历。 (二)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打消其鉴定资历;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鉴定人因居心或过掉造成毛病鉴定或泄漏鉴定奥秘,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该当由其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补偿后,可以向有关司法鉴定人予以追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人不实行保密义务,或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或对供给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保管不善,乃至损毁、丢掉使鉴定没法进行的,由其地点单元赐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打消其鉴定资历;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视、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仲裁勾当和其他非诉讼争议勾当中的鉴定,参照本条例履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利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负责注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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