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
司法鉴定工作,保障
司法鉴定客不雅、科学、公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律例的有关划定,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应用专门常识和技术,对触及诉讼勾当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辨别和判定的勾当。
司法鉴定的规模包罗:司
法医学鉴定、司法精力病学鉴定、物证手艺鉴定、司法管帐鉴定,触及诉讼的变乱、资产、价钱、产物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常识产权等鉴定和诉讼进程中依法该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该当以事实为根据,遵守客不雅、科学、公道、正当的原则自力进行,实施躲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究查轨制。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治理委员会负责指点、调和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实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鼎新与成长计划、工作打算,总结经验、推行典型,查抄、催促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依法组织制订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辖区重年夜、疑问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调和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治理和监视本辖区内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勾当。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勾当,别离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视治理。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罗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供给有偿办事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遵照法律、律例的划定,从事各自权柄规模内的鉴定勾当,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办事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八条 法律、律例或国度有关划定已明白划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办事的,该当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挂号,依照法律、律例或国度有关划定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遵照法律、律例或国度有关划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办事的,由省级行房东管部分保举,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挂号,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干的司法鉴定勾当。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办事司法鉴定勾当的,该当向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干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九条 设立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有本身的名称、场合和章程;
(二)有与其所展开的司法鉴定营业相顺应的仪器装备和前提;
(三)有响应的注册现金及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自力展开司法鉴定营业相顺应的人员。
设立的具体要乞降尺度,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行业省级主管部分按照现实环境制订。法律、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条 省司法鉴定工作治理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核定和聘用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指点、监视其工作。
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以下司法鉴定:
(一)前因后果两次从头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
(二)省内有影响的重、特年夜案件或疑问复杂案件的鉴定,需要由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管理的;
(三)对有争议的保外就诊医学证实,需要审查复核的。
第十一条 以下司法鉴定由省人民当局依法指定的病院进行:
(一)对人身危险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从头鉴定的;
(二)对精力疾病的医学鉴定;
(三)为罪犯保外就诊出具的医学证实。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超规模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本身手艺能力不相当的司法鉴定勾当。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管司法机关办案人以个人名义的拜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管司法鉴定拜托后不得转拜托。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划定收取鉴定支出。
具体
收费尺度和法子由省人民当局制订。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应用专门常识和技术,对诉讼勾当中触及的专门性手艺问题进行科学辨别和判定的专业手艺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度有关划定,别离由省级司法机关查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历。
第十六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手艺人员、在省人民当局依法指定的病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
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历或具有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地点部分保举、省级行房东管部分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挂号,在核准规模内从事司法鉴定工
作。法律、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领会与鉴定有关的檀卷材料,扣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介入、协助拜托人勘验、查抄和摹拟实验;
(三)要求拜托人弥补送鉴材料;
(四)拜托人供给子虚环境或拒不供给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拜托;
(五)谢绝解决、回覆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定见纷歧致时,有权保存定见:
(七)因实行职务人身平安和自由遭到要挟或危险时,有权要求司法庇护;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接管和完成拜托事项,不擅自接管拜托和收费;
(二)遵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躲避;
(三)守旧在执业勾当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覆与鉴定有关的扣问;
(五)遵照执业道德和执业规律;
(六)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人该当自行躲避,或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决议其躲避:
(一)是案件确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的处置成果有直接短长关系的;
(三)担负过本案的侦察人员、公诉人、审讯人员和证人、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道的。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管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拜托,也能够依法接管当事人或其拜托的诉讼代办署理人的司法鉴定拜托。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验鉴定拜托书;
(二)听取拜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环境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查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决议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挂号表。
法律、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该当谢绝受理鉴定:
(一)拜托人不合适法定前提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有鉴定前提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拜托鉴定的项目超越鉴定机构的鉴定规模或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奉告拜托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勾当必需合适以下要求:
(一)遵守与鉴定有关的手艺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二)进行司法鉴按时,该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加入;对女性进行身体查抄时,该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该当征得拜托人书面赞成;
(四)需要弥补有关检材的,该当向拜托人提出;
(五)对鉴定勾当进程作出具体记实,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司法鉴定进程中,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本身不克不及解决的手艺问题的;
(二)需要弥补送鉴材料而没法弥补的;
(三)被鉴定人不共同的;
(四)拜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呈现不成抗力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可以弥补鉴定:
(一)取得新的相干鉴定材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漏掉的;
(三)鉴定结论出缺陷的。
弥补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能够拜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可以从头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历或超越审定规模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掉实或子虚的;
(三)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
(四)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的;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较着矛盾的;
(六)鉴定利用的仪器或方式不妥,可能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的;
(七)其他身分可能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的。
从头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经两次从头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贰言的,由有关司法机关拜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以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法律、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该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
文书。如确需耽误,经向拜托人申明来由,可耽误至30日。复杂、疑问案件的鉴按时限确需耽误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核准,并征得拜托人赞成,可再恰当耽误;耽误期不得跨越60日。
弥补鉴定该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问的该当在15日内完成。弥补鉴定如需耽误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核准,并征得拜托人赞成,可恰当耽误;耽误期不得跨越30日。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该当出具书面鉴定书。因为客不雅缘由不克不及作出结论的,可构成阐发定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该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拜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环境、鉴定要求、查验或查抄进程、鉴定结论或鉴定定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和其他该当包罗的详情。司法鉴定人员有不合定见的,该当记实在檀卷材猜中。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以后签名盖印,有手艺职称的注明手艺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私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私行面向社会展开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住手背法鉴定勾当,充公背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提付子虚证实文件或采纳其他讹诈手段欺骗设立挂号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刊出,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赐与正告,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其许可证。
(一)接管司法机关办案人以个人名义拜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出核准挂号的规模进行鉴定或接管拜托后转拜托的;
(三)其他背反法律、律例的行动。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赐与正告,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赐与住手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惩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擅自接管拜托、擅自收费的;
(三)接管拜托后,无合法来由谢绝鉴定的;
(四)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
(五)跨越鉴按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泄漏当事人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的;
(七)无合法来由不按时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接管当事人吃请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度奥秘的;
(二)因过掉致使鉴定毛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居心出具子虚鉴定结论的;
(四)对送鉴材料治理不善,致使毁损、灭掉,没法进行鉴定的。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勾当中背反法律划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背反本条例划定,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该当依法赐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治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的,由其地点单元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侦察权、查察权、审讯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牢狱治理机关、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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