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
司法鉴定勾当,庇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司法勾当的公道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律例的划定,连系深圳市现实环境,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对触及案件的有关证据问题所进行的手艺性辨别和判定的勾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该当遵守科学、客不雅、公道、实时、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施躲避、保密和错鉴究查轨制。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负责治理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点、治理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自力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以个人名义干涉干与。
第七条 设立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当局及其相干部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查察院及其他有关部分的负责人构成。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点、监视、调和司法鉴定工作。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平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八条 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礼聘若干名专家为鉴定人,负责本市的复核鉴定。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兼职专家担负。
第九条 市人民当局、司法机关该当正视和遵从司法鉴定体系体例的鼎新,慢慢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同一化、规范化治理。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罗公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社会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包罗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依法承当各自职责规模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鉴定机构遵照法律、律例或国度有关划定打点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社会鉴定机构该当在挂号的规模内展开司法鉴定营业。
第十三条 按照需要设立市司法鉴定中间,同一承当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营业,并可向社会供给司法鉴定办事。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该当具有响应的手艺天资和鉴定人资历。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按照需要可以礼聘其他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员作为鉴定人。
社会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必需合适行房东管部分和司法行政机关肯定的前提,依照法律、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获得资历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拜托人无偿供给鉴定所需资料;
(二)领会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需要时可以扣问当事人、证人;
(三)谢绝接管不正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超越本身鉴定能力的鉴定拜托;
(四)保存与其他鉴定人纷歧致的定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以事实为按照”的原则,遵照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二)出庭加入诉讼;
(三)妥帖保管鉴定材料;
(四)依法躲避;
(五)守旧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六)依法该当实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人该当躲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益害关系的;
(三)担负过本案的侦察、查察、审讯人员或证人、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道的。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初始鉴定,是指提付专家委员会之前所作出的司法鉴定。
第十九条 诉讼进程中的初始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决议进行。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初始鉴定。经公安司法机关赞成,当事人可以拜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初始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申请该当合适以下前提:
(一)申请人具有法定前提;
(二)送鉴材料具有鉴定前提、合适鉴定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属于案件规模和受理机关职责规模;
(四)申请鉴定的项目属于法律、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不由止、不限制的;
(五)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决议终止鉴定:
(一)送鉴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送鉴人不克不及供给鉴定所必须的相干材料的;
(三)鉴定中碰到本机构没法解决的手艺问题的。
鉴定机构决议终止鉴定的,该当向鉴定申请人书面申明来由。
本条例所称送鉴人是指持有并向鉴定机构供给鉴定材料的组织和以个人名义。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原鉴定机构该当从头组织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历的;
(二)送鉴材料掉实的;
(三)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的;
(四)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
(五)其他身分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不雅真实的。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复核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组织作出的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
(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贰言的;
(二)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贰言申请复核鉴定的;
(三)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供给的初始鉴定结论有贰言申请复核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 复核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拜托进行。
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贰言的,可以向案件打点部分书面申请复核鉴定。案件打点部分经审查后决议不接管复核鉴定申请的,该当书面回答申请人并申明来由。
法律、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有特殊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该当是合适法定执业前提、在其所属专业范畴中具有公认的较高营业程度和公信力的专业人士,经本人申请及行房东管部分保举,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用。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该当按期发布所聘专家鉴定人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接管鉴定拜托后,该当指定三名以上的专家鉴定人进行复核鉴定,并将专家鉴定人名单实时奉告申请人。
专家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分歧定见的,该当记实在案。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分对复核鉴定有贰言的,可以提请其上级部分鉴定机构或拜托本市之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二十九条 鉴定需消耗检材的,该当经送鉴人赞成。需耗尽检材或破坏原物的,该当征得送鉴人的书面赞成。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该当成立送鉴材料挂号、移付轨制,成立司法鉴定档案,妥帖保管送鉴材料和鉴定资料。
第三十一条 鉴定书该当载明鉴定受理日期、拜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料环境、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鉴定定见、鉴定人及其他该当包罗的详情。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以后签名盖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书失效: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有法定前提或资历的;
(二)鉴定程序背法的;
(三)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
(四)鉴定人未签名或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
第三十三条 鉴定费的收取尺度由物价行政治理部分依法肯定并予以发布。
公诉案件中刑事部门的鉴定和司法机关自行决议并由其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不得
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鉴定机构背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不法从事鉴定勾当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充公背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勾当中,背反本条例其他划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正告、责令破产整理;情节严重的,挂号机关可以依法撤消执照。
第三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未获得正当资历从事鉴定工作的,由作出鉴定人员地点单元对其本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罚。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未获得正当资历从事鉴定工作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充公背法所得,对鉴定人地点的鉴定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背反本条例的,按照情节别离予以以下惩罚:
(一)鉴定报酬国度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地点单元赐与行政处罚;
(二)鉴定报酬社会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房东管部分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正告、责令其破产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天资授与机关可以依法打消其鉴定人或司法鉴定人资历;
(三)鉴定报酬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可以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消除聘用。
第三十七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因居心或重年夜过掉,致使鉴定结论毛病,引发国度补偿的,有关部分依法向错鉴责任人员追偿。
其他司法鉴定人员因错误致使鉴定结论毛病,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该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分人员在司法鉴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由其地点单元或上级主管部分究查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和其他人员在司法鉴定勾当中,背反法律划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仲裁和行政法律中的鉴定勾当参照本条例履行。
第四十一条 市当局可按照本条例制订实行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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