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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地复函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报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暂行法子 的函》(法办[2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以下:

1、赞成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司法鉴定中间在接管当事人拜托,为其供给司法鉴定办事时,收取司法鉴定办事费。具体收费尺度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务局《关于调剂刑事案件法医查验收费尺度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的划定履行(详见附件)。

2、当事人付纳司法鉴定支出确有坚苦的,可以提出版面申请及相干证实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间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坚苦确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划定》,赐与减收或免收鉴定支出。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间应按划定到指定的价钱主管部分打点收费许可证,并利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间收取上述支出,应按《中介办事收费治理法子》的有关划定,在收费场合显著位置发布办事程序或营业规程、办事项目和收费尺度等,实施明码标价,并自发接管价钱主管部分、拜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视。

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务局《关于调剂非刑事案件法医查验收费尺度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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