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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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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历和执业勾当,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本能机能设置装备摆设、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划定》(国办发〈1998〉90号),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的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应用专门常识或技术对诉讼、仲裁等勾当中触及的专门性手艺问题进行科学辨别和判定的专业手艺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办事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房东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历和执业勾当进行指点和监视。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实施职业资历证书轨制和执业证书轨制。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勾当及司法鉴定工作的现实需要,肯定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轨制的范畴。

第六条 在已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轨制的范畴内,未获得响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响应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七条 在已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轨制的范畴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拜托,姑且礼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管姑且性拜托从事司法鉴按时,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义务参照实行职业资历轨制范畴内的司法鉴定人的划定履行。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施挂号名册制。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管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礼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勾当。

司法鉴定人不得擅自接管拜托,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需遵照法律、律例和规章的划定,遵守科学、客不雅、自力、公道的原则,固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律。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需依法接管国度、社会和当事人的监视。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度法律庇护,不受任何单元和以个人名义的不法干与。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施躲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究查轨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度有关划定,实施司法鉴定人专业手艺职务评聘轨制。

第二章 职业资历治理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按照鉴定营业的性质分歧,划分为分歧类型。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的获得和授与,实施全国同一的测验、查核轨制。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测验、查核的,必需具有以下根基前提:

(一)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照国度法律和社会公德,操行规矩;

(三)具有高档院校年夜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承认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档院校司法鉴定相干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履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手艺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手艺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的,经查核可授与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

具体测验、查核法子另行划定。

第十八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授与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

(一)因居心犯法遭到刑事惩罚的;

(二)曾被解雇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动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的;

(四)法律、律例划定不予授与职业资历的其他景象。

第十九条 采纳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的,由原颁布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职业资历失效,并予通知布告。

第三章 执业证书治理第二十条 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赞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布或不予颁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予颁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居心犯法遭到刑事惩罚的;

(二)曾被解雇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动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的;

(四)法律、律例划定不予授与执业证书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 采纳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布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失效,并予通知布告。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一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年度注册,该当向原颁布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年度查验机关)提付以下材料:

(一)年度执业陈述;

(二)地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定见;

(三)加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证实;

(四)年度查验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合适年度注册前提的,年度查验机关该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年度注册并通知布告。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年度查验机关该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

(一)因背反鉴定人执业规律遭到破产惩罚,惩罚期未满的;

(二)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破产整理,惩罚期未满的;

(三)未按要求加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四)临时不克不及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其他景象。

暂缓注册的缘由消逝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年度查验机关该当准予年度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年度查验机关不予注册:

(一)背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律的;

(二)背反社会公德,操行不端,造成卑劣影响的;

(三)背反法律、律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力: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檀卷材料,扣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介入、协助拜托人勘验、查抄和摹拟尝试;

(三)要求拜托人弥补鉴定材料;

(四)拜托人供给子虚环境或拒不供给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谢绝鉴定;

(五)谢绝解决、回覆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定见纷歧致时,有权保存定见;

(七)取得执业报答;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使命;

(二)依法自动躲避;

(三)守旧在执业勾当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照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律;

(六)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背反本法子划定景象的,由执业证书颁布机关赐与正告,同时责令更正;有背法所得的,处背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跨越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鉴定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划定的行政惩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布机关按照法律、律例及规章实行。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背法执业或因错误给拜托人造成损掉的,由其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承当补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补偿后,可以向有居心或重年夜过掉行动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未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攫取经济好处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由鉴定勾当地点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住手不法执业;有背法所得的,处背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跨越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勾当中有犯法行动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同一建造。

第三十六条 本法子由司法部注释。

第三十七条 本法子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八条 行政惩罚种类:

(三)充公背法所得、充公不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破产;

(五)暂扣或撤消许可证、暂扣或撤消执照; (七)法律、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相干文件:

司法鉴定人挂号治理法子(20050930)

相干资料: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司法鉴定有关治理法子答记者问(20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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