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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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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

第三节 弥补鉴定和从头鉴定

第四节 文证审查

第五节 省内结局鉴定

第五章 鉴定文书及证实力

第六章 鉴定支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包管诉讼勾当的顺遂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律例的有关划定,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牢狱对案件立案前查询拜访或诉讼、履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本部分鉴定机构中有专门常识的人或拜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查验、评议的勾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的规模包罗:司法医学、司法精力病学、物证手艺、司法管帐、产物质量、建筑工程、常识产权等鉴定和资产、价钱评价,和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牢狱认为该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四条 司法鉴定必需忠厚于事实本相,合适国度鉴定尺度和手艺规范,严酷遵照国度法律、律例和本条例,科学、实时地进行。

第五条 司法鉴定依法自力进行,制止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以个人名义的干与。

第六条 一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元和以个人名义该当撑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凡是持有司法鉴定材料的单元和以个人名义都有依法向司法机关供给的义务。

第七条 司法鉴定依法实施躲避、保密、时限和错鉴究查轨制。

第八条 司法鉴定的决议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牢狱行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照法律和本条例划定,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力。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科、处、室。

第十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职责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案件立案前查询拜访或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和评议,提出能作为立案、定案按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察阶段由公安机关某人民查察院决议;在告状阶段由人民查察院决议;在审讯阶段由人民法院决议。

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议。

抗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查察院某人民法院决议。

性质不清案件的鉴定不受以上限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首要从事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鉴定和现场勘查工作,和其它司法机关拜托的物证手艺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人民查察院的鉴定机构首要从事刑事自侦案件的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工作,和告状、抗诉、控诉申述案件、履行监视案件中的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首要从事审讯进程中的各类案件和履行案件中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不得越权鉴定、超规模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本身手艺能力不相当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该当配备足额的手艺人员。县一级很多于2人,此中中级以上职称者很多于1人;市一级很多于3人,此中高级职称者很多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者很多于2人;省一级很多于7人,此中高级职称者很多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者很多于5人。

部分划定多于以上限额的,从部分划定。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按照工作需要可姑且礼聘前提及格的专业手艺人员。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立、变动、撤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查察院和省公安厅按照系统内部划定决议。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只为侦察、告状、审讯工作办事,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勾当。

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是指接管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牢狱的拜托,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行业鉴定部分或鉴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职责是按照拜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立案前查询拜访或诉讼、履行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和评议,提出能作为立案、定案按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从事司法鉴定勾当必需遵照国度法律、律例和本条例和部分规章、行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业手艺人员很多于5人,此中高级职称者很多于2人,中级职称者很多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历接管拜托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由行房东管部分审核保举,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并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行房东管部分应按期对接管司法鉴定拜托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天资审查,并实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存案。

对国度有关部分已明白授与司法鉴定权的部分和单元,省司法行政机关该当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

遇有非凡专门手艺性问题,需要已颁布许可证行业之外的特定部分或组织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机关办案部分拜托或指定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按时,应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存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不得越权鉴定、超规模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本身手艺能力不相当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二十六条 除国度有关部分已有划定外,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设省、市(地)两级,每级每行业最多不跨越5个。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和鉴定人对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该当承当法律责任。鉴定组织是法人的,自力对外承当民事责任;不是法人的,由其主管部分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节 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省设司法鉴定委员会。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查察院和省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科学手艺、扶植、手艺监视、物价、环保、版权等行政主管部分有关负责人构成。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省主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担负。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调和、指点司法鉴定工作;

(二)受理疑问、重年夜的司法鉴定项目;

(三)承当省内结局性鉴定。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需要设若干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构成员姑且聘用,且必需具有响应专业高级手艺职称。此中司法医学、司法精力病学鉴定组的成员必需是省当局指定病院的专家和有关专家。

各专家鉴定组的司法鉴定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行政机关。

办公室可按照司法鉴定委员会决议姑且组建专家鉴定组。

第四节 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历简直认,履行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有关划定。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人必需具有行业执业资历,并具有本行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拜托人供给鉴定所需材料;

(二)经办案部分赞成勘查现场和查阅鉴定必须的檀卷材料;

(三)经办案部分赞成扣问与鉴定相干确当事人、证人、勘验人;

(四)与其他鉴定人定见纷歧致时,保存定见;

(五)对报复谗谄和行政干涉干与提出控诉;

(六)享受正当报答、劳动庇护、劳动保险及取得嘉奖;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 鉴定人应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照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二)无合法来由不得谢绝鉴定;

(三)发现鉴定毛病实时批改并奉告拜托人、付办人;

(四)出庭加入诉讼;

(五)妥帖保管鉴定材料;

(六)依法躲避;

(七)守旧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八)依法该当实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事由之一者,鉴定人应自行躲避,或经短长关系人、诉讼介入人申请由鉴定机构(组织)决议其躲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与受害人、侵权人有直接短长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负过本案的证人、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道的。

第三章 司法鉴定工作的治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查察院、省公安厅按系统划定分级治理或监视。

第三十七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接管拜托从事的司法鉴定工作,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同一治理。

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治理或指点本辖区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

第三十八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由司法机关办案部分决议,遵照法定程序拜托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

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由司法机关办案部分决议或由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介入人申请,司法机关办案部分决议,拜托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

对不经鉴定没法立案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代办署理人对峙告知的,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该当实时鉴定或拜托鉴定。

对精力疾病的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办案部分决议,拜托省人民当局指定的病院进行。各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不克不及作精力疾病的司法鉴定。

对涉案物品价钱的鉴定,由司法机关办案部分决议,拜托价钱部分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各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不克不及作涉案物品的价钱鉴定。

第三十九条 拜托鉴定的部分应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拜托书,写明扼要案情和鉴定要求,并供给必须的鉴定前提。

第四十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对以下案件的鉴定,可以谢绝受理:

(一)拜托主体不合适法定前提的;

(二)送鉴的材料或客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拜托鉴定的项目超越鉴定机构权柄规模、手艺前提和鉴定能力的。

第四十一条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以下步调进行:

(一)审查鉴定拜托书,发现鉴定要求不恰当的,应同送鉴人协商进行调剂;

(二)检验送鉴材料、客体,审核相干手艺资料;

(三)按照手艺规范,制订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勾当进行具体记实;

(五)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四十二条 有损鉴定应商请送鉴人赞成。可是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或鉴定客体是保存价值不年夜的物品除外。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竣事后,鉴定机构在将鉴定结论通知送鉴单元时,应一并通知取回送鉴材料。自鉴定书投递之日起跨越六个月,送鉴材料仍未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鉴定人在鉴定进程中发现新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时请示鉴定机构负责人,并中断鉴定。

第四十五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问的手艺问题或鉴定结论有严重不合的,可组织专家会鉴。

会鉴应合适以下要求:

(一)会鉴主持人一般不担任鉴定人;

(二)会鉴人很多于三人,由本系统具有鉴定资历的专家和行业学科带头人加入,也可礼聘相干部分具有鉴定资历的专业人员加入;

(三)会鉴人定见一致的,应建造会鉴鉴定书;会鉴定见有不合的,应建造会鉴记要。会鉴记要应记录各类定见和结论。

第四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应鄙人列时限内完成:

(一)一般物证鉴定为5日,复杂、疑问的为10日;

(二)一般法医学鉴定为7日,复杂、疑问的为20日;

(三)一般司法管帐鉴定为15日,复杂、疑问的为30日;

(四)建筑工程质量和其他项目标鉴定,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上述鉴定在划定时限内不克不及完成的,可与办案单元协商,肯定完成刻日。

鉴按时限是指从受理拜托之日起,到鉴定书建造完成止。

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

第四十七条 司法机关对本身鉴定机构不克不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应拜托有许可证、天资品级相当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当事人或其代办署理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司法机关该当拜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第四十八条 司法机关需要拜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定的,由本单元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同一打点。

第四十九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接管司法鉴定拜托后,不得再转拜托。

第五十条 制止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接管司法机关办案人的以个人名义拜托。

第五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司法鉴定勾当必需合适以下要求:

(一)遵守本行业的手艺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二)对鉴定勾当作出具体记实,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三)有损鉴定应征得有损物品所有人或治理人的赞成;

(四)需到现场进行查抄、勘验的,应持司法机关办案部分开具的有用证件;

(五)不得同鉴定短长关系人直接接触,需弥补有关材料的,应向拜托人提出。

第五十二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复杂、疑问的鉴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不克不及在上述时候内完成的,可以与拜托单元协商,肯定完成刻日。

第三节 弥补鉴定和从头鉴定

第五十三条 弥补鉴定、从头鉴定由司法机关办案部分自行决议,或经案件当事人、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原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办案部分决议。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可以弥补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干鉴定材料和客体;

(二)原鉴定项目有漏掉;

(三)原鉴定结论论证不敷周全、充实、正确。

在弥补鉴定进程中,发现需要从头鉴定的,该当从头鉴定。

第五十五条 合适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从头鉴定:

(一)有来由认为原鉴定结论确有毛病的;

(二)原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有矛盾的;

(三)原鉴定利用的方式和器材不妥,致使鉴定结论不科学、正确的;

(四)原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没有躲避的;

(五)原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历的;

(六)送鉴材料、客体掉实或子虚的;

(七)原鉴定人居心假造事实、出具不真实结论的;

(八)其他身分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不雅真实的。

第五十六条 弥补鉴定可由原鉴定人进行,也能够另行指派或礼聘其他鉴定人进行。

从头鉴定应由原鉴定人之外的鉴定人进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人身危险的从头鉴定或精力疾病的鉴定由省当局指定的病院进行。省当局指定的病院可以礼聘有关专家介入鉴定。

第五十八条 需要进行从头鉴定的,由申请人和原鉴定机构将鉴定材料送原拜托机构的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十九条 从头鉴定可以进行两次。两次从头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贰言的,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作省内结局鉴定。

第六十条 弥补鉴定应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问的应在15日内完成。

从头鉴定应在15日内完成,复杂、疑问的应在30日内完成。

精力疾病的从头鉴定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四节 文证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文证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应用专门常识对案件中的手艺性证据材料进行的专门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文证审查由办案部分决议,拜托本级或上一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

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拟作证据利用的鉴定书、查验陈述、勘验查抄记实、医疗病情资料、管帐资料等手艺性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文证审查竣事后,应提出文证审查定见书。

文证审查定见书一般不作为鉴定结论利用。可是,对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实体查验,且手艺性证据材料真实充实,能做出准确判定的,可以作为鉴定结论利用。

第六十四条 文证审查应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问的在15日内完成。

第五节 省内结局鉴定

第六十五条 省内结局鉴定(以下简称结局鉴定)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其鉴定结论是省内司法鉴定的终究成果。

第六十六条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受理以下鉴定:

(一)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

(二)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对统一案件的鉴定结论有争议的;

(三)前因后果两次从头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贰言的;

(四)外省司法机关拜托鉴定的;

(五)省内有影响的重、特年夜案件的鉴定,需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需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结局鉴定的,由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办案部分拜托。

各市(地)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办案部分认为需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结局鉴定的,该当向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提出,由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核准。

第六十八条 拜托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结局鉴定的机构和部分,应向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提付鉴定拜托书,申明扼要案情,提出鉴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接管鉴定拜托后应实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组有权调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客体,有权勘验、查抄案件现场和其他相干客体。

拜托单元应向专家鉴定组供给必备的鉴定材料和客体,和需要的勘验、查抄前提。

第七十条 申请省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审核核准。但省级司法机关打点刑事案件需要到上级司法机关鉴定的除外。

第五章 鉴定文书及证实力

第七十一条 鉴定文书是鉴定进程和鉴定成果的书面表示情势,包罗鉴定书(查验陈述)、阐发定见书和文证审查定见书。

鉴定后可以或许作出明白结论的,应构成鉴定书。

因为送鉴材料不敷完全或因其它缘由没法作出明白结论的,可构成阐发定见书。

文证审查定见书包罗鉴定性结论和对原鉴定结论的审查定见。

第七十二条 鉴定文书该当布局完全、用语正确、文字简练、合适规范。

鉴定文书不得利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触及国度秘密和不宜公然的侦察手段;不得写入关于案件定性和肯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详情。

第七十三条 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鉴定文书可以抄送当事人。

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该当奉告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统一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纷歧致时,根据以下原则确认其证实力:

(一)鉴定机构(组织)或鉴定人的天资前提、鉴定能力高的优于天资前提、鉴定能力低的;

(二)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优于下级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三)本省区域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优于其它鉴定;

(四)国度级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优于省内的鉴定。

可是,司法机关办案部分有足够的证据或来由可以肯定鉴定结论证实力的,不受上述原则限制。

第六章 鉴定支出

第七十五条 刑事公诉案件中刑事部门由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收鉴定费。

未经申请和拜托,由司法机关自行决议鉴定并由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案件,不收鉴定费。

第七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和性质不明案件的鉴定可以收取恰当支出。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和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鉴定组的鉴定,可以收取恰当鉴定费。

收取鉴定费的尺度,国度和省财务、物价部分有明白划定的,从其划定;国度和省财务、物价部分无划定的,由省财务、物价部分会同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肯定,报省人民当局核准。

第七十七条 鉴定机构(组织)收取鉴定费该当出示正式文件的有关划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划定,私行设立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私行展开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营业勾当的,其鉴定结论失效,其机构由设立机关或主管部分予以撤消。

第七十九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犯错误鉴定,遵照以下划定进行惩罚:

(一)因为背反鉴定程序、操作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毛病鉴定的,由主管部分赐与鉴定人记过以上直至解雇公职处罚。

(二)居心出具子虚鉴定的,由主管部分对鉴定人打消执业资历,并赐与降级直至解雇公职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或未经司法机关拜托进行司法鉴定勾当的,其鉴定结论失效,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1至3倍罚款。

第八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谎报申请、保举材料,欺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许可证,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1至3倍罚款。

第八十二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及鉴定人背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划定,无合法来由谢绝鉴定或转拜托鉴定的,由主管部分或地点单元对责任人赐与行政处罚,或视情节打消鉴定资历。

第八十三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背反本条例第五十条划定,接管司法机关办案人以个人名义拜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其鉴定失效,由司法行政机关赐与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拜托人由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无合法来由谢绝拜托或转拜托,或接管以个人名义拜托,经两次惩罚仍不更正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及鉴定人作犯错误鉴定,遵照以下划定进行惩罚:

(一)因为背反鉴定程序、操作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毛病鉴定的,由主管部分赐与鉴定人记过以上直至解雇公职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鉴定组织赐与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居心出具子虚鉴定的,由主管部分对鉴定人打消执业资历,并赐与降级直至解雇公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鉴定组织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撤消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划定,越权鉴定、超规模鉴定或从事与其本身手艺能力不相当的鉴定勾当的,其鉴定结论失效,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公背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及鉴定人对送鉴材料治理不善,导致送鉴材料毁损、灭掉、没法鉴定的,由主管部分对直接责任人赐与记过以上直至解雇公职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 鉴定人背反本条例划定,明知该当躲避而未躲避介入司法鉴定勾当的,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失效,由主管部分赐与记年夜过以下行政处罚。

第八十九条 鉴定人背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划定,不实行保密义务,影响鉴定、诉讼正常进行的,由鉴定人地点单元赐与行政处罚。因为泄密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侵害的,鉴定人应承当民事补偿责任。

第九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六章划定乱收鉴定支出的,由物价部分充公背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和鉴定机构(组织)首要负责人处以背法所得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注释。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实施。凡在本条例实施前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不合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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