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
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4.4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7.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定期扩张者,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8.3.1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期60,护理期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5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1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2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7.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0.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A.1.1 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 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 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 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1 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 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
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
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8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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