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被他人伤害致残、工伤致残等等情况,涉及到赔偿问题时,经常会发生争议,一方希望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一方希望可以尽量少给点钱来止损。
而一旦走上法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第三方作出“伤残鉴定”,以此为据,再进行一系列的赔偿金计算。面对“伤残鉴定”,以下六个问题需要注意。
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标准有三个。除工伤外,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如果涉及保险公司赔付,可能会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具体使用哪个标准鉴定,不是鉴定中心决定的,而是需要双方当事人依据具体的情况决定。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
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评定。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6月8日发布
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均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标准划分等级虽然都为10个等级,但其划分的依据不相同,相同的损伤,在不同的标准下鉴定,会得出不同的伤残等级。伤残鉴定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用专业术语来说,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用通俗的话来说,一般是在受伤之日起3个月-6个月(根据伤情确定时间,准备鉴定前可先与鉴定人联系,以免错过最佳时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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