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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适用的几种情况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各类文书鉴定案件,其中多为笔迹、印章印文鉴定和书写时间鉴定,其中签名笔迹同一性鉴定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需要进行文书鉴定的几种情况:

1.原告伪造证据,恶意诉讼。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等,通过伪造欠款条、合同、协议、遗嘱等恶意诉讼,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被告常常被蒙在鼓里,不知有该“债务”的存在,否认该诉请而提出鉴定申请。

2.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

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真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检材时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企图蒙混过关获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或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如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故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

3.因时间太久字迹不像等客观原因,被告怀疑签名的真实性。

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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