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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嘱笔迹鉴定的现状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浅谈遗嘱笔迹鉴定的现状

 

 

 

 

承办婚姻家庭案件多年,今天主要说说在遗嘱继承中笔迹鉴定的那点儿事。


所谓遗嘱继承纠纷,通俗讲就是一方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遗嘱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继承遗产,但另一方却对遗嘱内容及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从而引发了对遗产分割的不同意见。遗嘱继承纠纷产生后,首先可以行使的权利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要求对遗嘱内容及签字是否为被继承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遗嘱笔迹鉴定

 

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会要求双方提供供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结论。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双方都承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其次,样本里要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遗嘱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从而判断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反之,如果提供的样本虽然双方都认可为被继承人所写,但里面并不包括遗嘱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么这样的样本也不能使用。


“样本”对于遗嘱鉴定来讲,是关键之所在,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那什么样的“材料”能成为“样本”呢?样本有很多,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笔记、书信、流水帐,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但这样的样本通常可能并不被争议的另一方认可。道理很简单,双方都产生争议了,你提供出来的东西我肯定不认可,同理,我提供出来的东西你也会不认可。所以上述形式的样本虽然可能是真实的,但实务中会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认可”而导致不能成为样本。

 

想成为样本,通常要存放于第三方,比如银行的存取款凭单、水电气交付凭证、单位的人事档案。虽然这样的样本由于存放在第三方而显得公信力更强一些,但这样的样本正逐渐减少,早些年银行的存取款凭单都需要个人亲自办理,但近些年银行办理存取款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了,有些甚至直接网银就操作了,所以在银行留存的笔迹也越来越少了。而水电气交款凭证似乎也并不要求一定要本人亲自前往交纳,因此客观讲,水电气交款凭单的客观性及准确性还不如银行存取款凭单。


而单位人事档案则可能因为年代久远,个人笔迹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样本的要求。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员会通过肉眼先对样本与检材作比对,看看是否发生了笔迹规律的变化,如果发生了,则不能再作为样本使用。

 

通常我们收集样本时至少需要3-5份样本才能进行比对,如果样本太少,则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导致无法鉴定。当具备鉴定条件时,也未必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实务中常见的会有五种鉴定结论,即:是其本人书写,不是其本人书写,倾向是其本人书写,不倾向是其本人书写,以及无法做出明确结论。对于前两种结论,我们都可以一目了然地确定遗嘱的效力,是则有效,不是则无效。对于“倾向于...”这样的结论则不能直接从鉴定结论本身来判断遗嘱效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遗嘱效力。而“无法确定”这样的结论,则意味着鉴定机构什么作用都没起,本来寄希望于通过鉴定专家的介入给出明确结论的目的落空了,案件证据又回到了初始状态——即法官只能通过审查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来判断遗嘱效力。


所以鉴定机构在遗嘱鉴定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他们有时能用笔迹规律来判断书面文件的效力,有时甚至还得不出任何结论,更难的是,鉴定机构无法用笔迹规律还衡量争议双方的道德水准。因为他们无法强迫双方对于“真实的笔迹”来做出“确认”的意思表示。同理法官在遗嘱继承纠纷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法官能凭借双方的证据优势和自由心证来独立评判证据优劣并得出最终意见,却无法用“道德”标准去左右双方的意思表示,正可谓“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更不等于“真理”。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生活在网络时代,电子信息化时代,我们能留存下来的书面材料日益减少甚至枯竭,不仅是样本资源越来越少,甚至是《继承法》中列明的“遗嘱”形式也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发生变化,也许不久的将来,电子遗嘱会出现在我们的立法项目及司法实务中,到那时,我们面对的将是全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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