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做成時间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中国各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期,一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机构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做成時间鉴定的相关事项。
经探讨,就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通常状况,对外委托文件做成時间鉴定时,应需要送检机构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机构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单位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少数公安部门的鉴定单位能鉴定半年的以内的做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原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
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時间和怀疑時间超过半年的,需要送检机构必需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汁、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对鉴定结论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单位自备的样本不太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汁、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一样。
故此,不能使用鉴定单位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時间鉴定。
1、《通知》第一款,需要送检单位应该提供样本。
在特别情况下,就是讲送检单位不会提供合法的比对样本、与此同时对落款時间和怀疑時间在半年以内的,“现在只有少数鉴定中心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3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少数公安部门的鉴定中心能鉴定半年的以内的制成文件”;在“对落款時间和怀疑時间超过半年的”必须需要送检单位提交合法送检样本。
该款最后部分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中心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
“鉴定条件审核”就是讲法院在送检前必须对送检样本与检材之间是不是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只有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送检,不然就是违法送检。
就样法院在送检前就有一个前置程序:要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送检样本形成一致;要么,对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汁、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不是相同进行“物质材料的鉴定”,与此同时,查明,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不是相同。
在审核清楚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以正式提交鉴定中心进行“文件笔迹形成時间”的鉴定。
“鉴定中心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就是讲,法院提供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择的鉴定中心必须是对文件笔迹形成時间鉴定有合法资质的单位。
与此同时有合法资质并不代表有该能力,法院还必须对其真实能力进行调查。
有的鉴定单位可能连检测用的仪器都没有甚至是有些鉴定中心人员连仪器不并不会用,法院自然不会认定他们具有该能力。
2、《通知》第二款,“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汁、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表明,样本在“纸张、墨汁、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不同,鉴定结果就不准;“鉴定中心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汁、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因此,不会使用鉴定中心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時间鉴定。
”表明:1、不会将鉴定中心的样本作为比对样本;2、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同样必须满足: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汁、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
《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
事实情况是送检单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提交的比对样本形成一致意见,不然鉴定将没法进行。
3、既然不会用鉴定中心的样本进行比对,那么就不存在通常鉴定中心讲的“所谓鉴定中心数据库”比对的问题。
4、由于该鉴定是比对性鉴定,因此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表现在对比对样本是不是合法开展质证。
5、鉴定单位在开展鉴定前必须审查送检样本是不是符合法定条件。
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认可的样本开展鉴定;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样本,应当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样本符合以上法定条件的证据,否则鉴定单位不能开展鉴定;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顏色,墨汁、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不是相同属于“物质材料的鉴定”它不属于“文件技术鉴定”的范筹。
再者,由于法定条件中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不是相同,鉴定单位根本就没法开展分辨,所以,文件鉴定单位不具备鉴定送检样本是不是合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