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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检材,有什么要求?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此前有过简单分享,当前市面上对于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结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有的鉴定机构能精确鉴定出来笔迹形成的年份、月份;有的鉴定机构认为笔迹形成时间太难鉴定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有的鉴定机构出具模糊的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认为涉案检材和样本签名形成时间相近;有的鉴定机构对于相对形成时间则做出了精确的鉴定,认为涉案检材与样本签名形成时间相近,相差3天左右……

不管是笔迹同一性鉴定,还是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最重要的就是检测样本的选择。

此前也有分析过,笔迹同一性鉴定的样本,一定要坚持选择与检材签名形成时间相近的签名材料作为样本,否则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会因为书写习惯的有意或无意改变而大大折扣,甚至鉴定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你小学时候签的字,和你现在的签字,肯定是不一样的,鉴定意见就会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

那么,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样本选择,是否也有同样的要求呢?

这就要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鉴定笔迹形成的大致时间,则需要选取不同时间段的材料作为样本比对分析。

例如厦门市中院的(2016)闽02民终2158号案。2014年10月15日进行鉴定时检材和2014年9月形成的样本的萃取率差值为0.01,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的检材和样本间的萃取率差值有减小的趋势;2015年1月16日进行鉴定时检材和2014年7月25日形成的样本的萃取率差值为0.02,高于前次鉴定的0.01。

因此,鉴定机构认为,检材与第一次比对的样本即2014年9月形成的样本的形成时间更为接近,检材上笔迹形成于2014年9月的可能性较大。

但这种鉴定方法也有漏洞:样本与检材的油墨成分一致,而且保存条件不同。

理由在于:油墨成分变化速度是不同的,样品的油墨成分随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变化,通过对油墨中物质成分的对比判断样品形成的时间先后,前提条件是,两项字迹属同种类油墨成分,且保存条件一致。

第二种情形:鉴定笔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是否同一期形成、是否后期添加的,则不需要额外的样本,检材本身就可以鉴定。

例如:在成都中院的(2013)成民终字第2350号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病情告知书》中“肺出血”三字的“墨迹初始萃取值高于其他字迹”,老化程度存在差异,遂得出“肺出血”三字是后期添写形成,书写时间不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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