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简而言之就是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其中有国家机关性质的,也有私人开办性质的,那么具体是怎样分类的呢?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科研院所和院校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公安,政法院校设立的司法鉴定中心;三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和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四是卫生系统内部的,中华医学会下设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及卫生部指定的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医鉴定机构。从理论上讲,第一类是属于司法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侦查、检察)的需要而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后面三类可以归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第一类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学者们大都认为其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