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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的样本要求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文书司法鉴定的样本要求

 

      司法鉴定样本,是指在诉讼或其它争议事件的处理活动中,委托人收取的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检材进行比较、对照的材料。如笔迹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在文书司法鉴定中,有的案件鉴定只需要检材而不需要样本,但多数案件都需要委托人提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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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与检材对照、比较用的样本,同样有必要的技术条件要求。一般来说,样本应能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特性。如笔迹样本应能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印章印文应能反映印章印面的特性。样本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同样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样本的一般要求是:

 

  1、样本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样本的来源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如:笔迹样本必须是书写嫌疑人亲笔书写等。

 

  2、样本应与检材的条件要相同或者相近,要具有可比条件。

  如:笔迹样本应与检材的书写速度、字体、字形、书写工具和书写用纸等书写条件相同或相近,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印章印文样本应与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接近,盖印条件相近。

 

  3、样本应有一定数量。

  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委托人要注意收取各个时期各种条件下的样本,样本应有一定数量,不能太少。样本越多,就越利于委托鉴定事项的解决。

 

       笔迹鉴定样本,应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仅凭实验样本,是不宜做出笔迹鉴定结论的。此外,鉴定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技术条件,还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样本,以及与检验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实验样本的提取方式,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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