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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需要进行文书鉴定?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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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需要进行文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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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中,一般文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文书鉴定在法院分析案情、查明事实、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认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可以提供重要证据。是法官借以裁判的重要依据,对案件的输赢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需要进行文书鉴定的几种情况:

 

1

原告伪装证据,恶意诉讼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等,通过伪造欠款条、合同、协议、遗嘱等恶意诉讼,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这种情况下,被告常常被蒙在鼓里,不知有该“债务”的存在,否认该诉请而提出鉴定申请。

 

2

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  

      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真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检材时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企图蒙混过关获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或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如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故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如我院民二庭正在审理的一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第一年贷款手续齐全,因与信贷员私人关系好,就让信贷员以自己名义贷新还旧,现信用社催款,被告称前款已还,申请鉴定第二份贷款协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3
被告怀疑签名的真实性。

      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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