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权威机构
    鉴定报告全球有效
  • 咨询热线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行业新闻

EXPERT IN IDENTIFICATION

笔迹鉴定时原告不给原件该如何处理?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笔迹鉴定时原告不给原件该如何处理?

      笔迹鉴定当中原告不给原件的应该由法院来处理,也不能进行强制鉴定,更不能处罚对方,更多的是应该恰当的去劝说对方配合进行鉴定,在诉讼当中双方都应该积极的配合司法鉴定流程。司法实务中,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准许并移送司法鉴定中心,另一发拒不配合,鉴定中心因此将案卷退回法院,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各法院的处理方法也不一致。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是法律规定的盲区。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伤愈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当即对鉴定书提出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准许后,依法将相关事宜移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处理,但原告一直推脱没有时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致使该重新鉴定无法进行。而原告伤情的等级直接关系到被告的赔偿数额,原有证据不宜采信,新的证据无法取得,致使该案久拖不决。但在原告拒不配合重新鉴定下,人民法院既不能采取强制鉴定,也不能对其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在诉讼活动当中如果有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法院会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并不能给出一定的处罚,或者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鉴定,对于诉讼活动当中的鉴定流程等双方都应该积极的配合,为诉讼提供一定的便利。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