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权威机构
    鉴定报告全球有效
  • 咨询热线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行业新闻

EXPERT IN IDENTIFICATION

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与适用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与适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实践中,鉴定人通过实施鉴定或审查活动,往往会根据活动结果出具不同类别的文书。文书的类别(或名称)不同,代表了其在诉讼中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以及作为证据使用时证据价值的大小、证明力等关键问题,并影响着办案人员对该鉴定内容的审查、质证方法与方向。

 

5427833212..jpg

     目前,运用于司法、诉讼中的、涉及“鉴定”类的文书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别:

 “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文书格式的鉴定意见,更侧重于鉴定人的专业判断意见,反映的是鉴定人的主观观点。通常是对两个被检验对象进行比较后,得出是否同一(或同一种类)的结论性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结构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在经过依法审查、质证后,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是对客观事实的检验和陈述。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为文书格式的鉴定意见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记录”,更侧重于鉴定人检测的客观数据,反映的是鉴定人以专业技能获得的客观结论,通常没有涉及到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内容结构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验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比如对DNA的检验,如果只是对DNA检验结果出具文书,它可能就是“检验报告”;如果再进一步得出两份检验结果间是否有(亲缘)关系,则是“鉴定意见”。  

      一般而言,检验报告虽不是诉讼法中明示的“鉴定意见”,但实践中也归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别,并可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分析意见书”

     分析意见书(也有叫“检验意见书”)是鉴定人对所检验的对象进行属性分析后,提出倾向性看法的书面“鉴定”文书,通常是鉴定的补充参考材料。  

     “分析意见书”的格式与“检验报告”相类似。值得注意的是,当鉴定人使用“检验意见书”时,实际使用中可能会与“检验报告”混同而误用,区别文书中的文字表述显得十分重要,比如“倾向于......”、“比较符合......规定”、“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等,均是“分析意见书”的表述形式,比较规范的有三种:①是“可能是........”、“倾向于............”; ②是排除式:如三个嫌疑对象,排除两个,另一个不做表述; ③是比例或概率式表述。  

      严格地讲,“分析意见”没有明显的证据效力,既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更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辅助侦查,如辅助划定侦查方向与范围。

“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证审查意见书最早是检察机关使用的一种与检验鉴定相关的文书,是检察技术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相关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而形成的文书。换言之,文证审查意见书是伴随着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等技术性材料而产生的,主要是对业已形成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文证审查的结论会存在多样性,可以分为确定性意见、倾向性意见和存疑性意见。确定性意见是指文证审查人员经过审查得出的“同意(不同意)原结论”的审查意见;倾向性意见是指审查人员在现有材料存在瑕疵、客观上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判断依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如“根据现有材料同意(不同意)原结论”的审查意见;存疑性意见是指审查人员对文证材料的某些方面存在疑问而作出的如“建议重新(补充)鉴定”的审查意见。

“行政认定书”

     行政认定书最典型的例子是价格认定。随着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对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人员的资质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价格认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价格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并不是司法鉴定行为,但理论上仍需要做深入研究。否则,依法审查、质证可能就是一句空话。

“其他文书”

     如鉴证报告、审计报告等,也是司法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与“鉴定”相关的文书。一般情况下,在程序合法、形式规范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赋予了其等同于“鉴定意见”的效力。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