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鉴定意见应当是确定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实因检材和样本数量、质量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不能做出确定性意见,但司法实践需要,鉴定人可根据检材和样本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鉴定内容作出推断性意见。以文书鉴定为例,有三个不同等级的鉴定意见,它们的种类及判断依据如下。 (一)确定性意见 1.肯定同一。该鉴定意见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的。” 2.否定同一。该鉴定意见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二)非确定性意见 1.极可能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高的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 2.极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高的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3.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较高的意见,仅次于“极可能同一”,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4.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较高的意见,仅次于“极可能非同一”,通常表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5.可能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低的意见,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很可能同一”,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6.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低的意见,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很可能非同一 ”,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 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意见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结论。 (三)无法作出鉴定意见 无法作出鉴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最后,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意见的表述,一定要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