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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笔迹鉴定样本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提供笔迹鉴定样本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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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给审判增加了一定难度。以下案件就是因为样本材料条件不充足导致无法鉴定的实例案件,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生病后的书写笔迹竟然无法与正常状态下的书写笔迹进行比对?

      王女士起诉丈夫张先生之子小张,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身体留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自己住进了老年公寓。2016年张先生去世,小张却未告知王女士,王女士还是在小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时才知道。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遗嘱中写道,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所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王女士便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本案笔迹鉴定中,法官认为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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