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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可以当借款凭证的这3个要点,一定要清楚!权威详解来了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基本案情
 

老陈和老周,数年前在杭州相识并成为朋友。据老陈称,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张口借1万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1万元。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陈借500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了那个微信账号。2019年,老周再向老陈借款1万元,这次老陈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1万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

实际上,老陈经济并不宽裕,把钱借出去后多次想向老周要回来,但每次都欲言又止。直到2019年底,因小孩读书急用钱,自家车险要交钱,以及所在工厂效益不佳,老陈终于鼓起勇气,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讨借款。但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将老周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庭审中,老陈出示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意图证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实。

然而,该微信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微信账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诉时,老周因下落不明,无法亲自到庭作出说明。综合上述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还款10000元。

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10000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0000元,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

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此外,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收藏!调取微信转账明细记录,这个小技巧对你有用!
      微信,从一开始单纯的社交软件逐渐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出现,微信又成为备受青睐的新兴线上支付方式,因此,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微信转账、红包记录便成为重要的支付凭证。

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都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证据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有鉴于此,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最后,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来源:山东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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