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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朱墨时序鉴定

来源:弘德网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近年来,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许多书面证据如合同、借据、收条等需要确定其印章、签字形成的先后顺序以起到证明作用。针对此类鉴定,对于如何申请、委托,及鉴定前相关检材质证等问题,律师及当事方都知之甚少,导致很多合同纠纷案件在申请朱墨时序鉴定后,未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本文将结合作者以往受理的典型案例,详细介绍该类鉴定的概念意义、申请委托中的注意事项,及诉讼中质询的要点。


       朱墨时序(亦称印字交叉顺序)鉴定是指对加盖有印章或捺印的文件上的印章或手印与笔迹或打印文字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得出是“先印后字”还是“先字后印”的司法鉴定活动。“朱” 一般指印章印文或捺印的印油(通常为红色印油),“墨”指与印章印文交叉的打印文字或手写字迹笔画(通常为黑色)。朱墨时序是确定合同有效性的一种常用手段,一般此类案件是利用事先盖好印章或指印(偷盖等)的空白页变造的合同,往往真假难辨容易引起争议,因为印章、指印是真实的,但内容显示公允或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在诉讼过程中,许多文件物证(书证)如借据、收条、遗嘱、协议、合同等需要进行确定其印字形成的先后顺序以辨文件之真伪。


       在我国,正式的文书往往需加盖印章(包括公章或名章)后方可生效。其形成的正常顺序,应当是先写好有关文字内容,经过审核认可后再用印,即先墨后朱。因此,正确判定文件物证中朱墨交叉时序就成为鉴别文件的真实性、确定合同是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的一种手段。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精密的仪器和先进的方法不断出现,科研的新成果不断移植到文件鉴定工作中来,使鉴定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为了准确判定文件物证中朱墨交叉时序的问题,必须针对检材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剥丝抽茧,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印文与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同时尽量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检验,互为补充,互相印证,使得出的鉴定结论更具客观性。


       目前,朱墨时序鉴定已纳入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范畴。实则是将其作为朱墨的相对形成时间对待,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国标(GB/T37233-2018)规定其主要的检验方法有:显微法、荧光法光谱法。不管哪一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前提是(朱墨)印字要有交叉;且都是在放大的基础上完成的。在不足1mm的交叉部位,没有合适的放大倍率是不能获得最佳识别效果的,尤其对于两种相互叠加的同类能够互溶的色料,他们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将大大增加识别的难度。

       所以,在一般争议纠纷产生时申请此鉴定项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委托方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不要仅局限于所能想到的朱墨时序鉴定提出申请;

     2、对有朱墨交叉的文件,如印文、指印等均为真实的一般委托方(疑义方)在诉讼中一定要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做好充分的庭审质证准备。因为逻辑上一般该文件出自(委托方)疑义方,文件的制作形成过程是在疑义方完成的,其存在不按常理出牌的嫌疑,即使鉴定意见对委托方有利,对方当事人可以顺水推舟,致使鉴定意见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而对于庭审质证时,不论是当事律师还是聘请的专家辅助人都应该做好两点准备,第一、围绕该文件的出处尽量多质询;第二、就文件的形成及转移过程与对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尤其专家辅助人对于朱墨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时,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对原鉴定意见进行技术审查:也就是法律法规、程序和技术三方面。

       首先,法律法规上。司法鉴定是特许经营行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技术性证据还应有第四性-充分性的要求,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既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又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分析论证以及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当,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

       其次,简单的说司法鉴定应按照 “双规”的要求进行。这里的“双规”是指司法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通则》、 cnas、cma、软、硬件),规定的标准(国、行标、方法)来完成鉴定,以便于验证(换言之,即这个过程是可以溯源和复制的);因此应根据“双规”的要求逐项审核,必要时应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技术性问题进行专业的剖析。技术层面的要素主要就是《意见书》对检材的描述,朱墨交叉的种类,及分析说明部分结合附件的图片相互印证。

       总之,以上均应本着客观、全面的原则(客观指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滤色镜看问题,全面指鉴定书是一个整体,包括:封面、声明、附件、封底)进行。


       以下列举一起本人办理的典型合同纠纷中打印文件与盖章先后顺序(即朱墨时序/印字交叉顺序)案例。下图是检验图片,结论是:先印后字。

alt="合同纠纷朱墨时序鉴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聘请了三位国内著名专家作为辅助人(本人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加两名鉴定人共五位专家就此进行了庭审质证,争议的焦点是:

     1、该方法是否规定的方法;

     2、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有专家提出渗墨的问题,存在错误的可能。

       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律师、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各执一词。

本人个人的意见:

       首先,方法问题。该图片是在放大100倍下拍摄的,也就是说这是显微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

       其次,针对碳粉下方的红色印迹,有专家提出渗墨的问题。因本案的机制文字为激光打印机印制形成,根据激光打印机的工作原理,一般磁性碳粉为着色剂,辅料主要为粘附剂,通过静电潜影成像后,再通过热压粘附在纸上;由于该机具形成笔画碳粉颗粒分布均匀,笔画有一定厚度,在热压粘附过程中,其粘附剂在加热后会液化使碳粉颗粒之间的相互连接会形成一层膜,在这种情况下印油是很难渗漏的。

       最终,采信了我的意见。


       本文从本人多年的执业经验及受理的经典案例进行探讨,望对同行专家、鉴定人及律师朋友们有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张宁,男,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1986年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是刑警学院首届文检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安工作以来,经手重大的文检案件数以千计,积累了丰富的文件鉴定检案经验。作为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上庭多次,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具有解决与指导解决各类复杂的文件检验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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