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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

来源:佚名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

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7个重要时间节点。

-「01」-
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02」-

 工伤审核及认定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03」-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多方进行共同委托,不建议个人私下进行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04」-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时间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05」-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时间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06」-
停工留薪的时间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07」-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来源: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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