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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为什么要交出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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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赵青航 何泽

 

2020年3月,某航天公司将利水公司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利水公司承担案涉鉴定费用60万元。利水公司依法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三位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的申请后,法院要求利水公司预交2万元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出庭为啥要交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又对鉴定人出庭费用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问:缴纳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民事诉讼采取有偿主义,即将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确定为诉讼费用,并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两大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因此,本案中利水公司预交的2万元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性质是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属于法定的诉讼费用。

问: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计算?

答:鉴定人出庭费用采用维持鉴定人正常生活状态和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标准,其计算的范围仅限于因出庭产生的必要花费和误工补偿。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具体标准,《证据新规》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费用的标准计算。证人出庭费用的标准计算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此,法院虽已要求利水公司预交2万元,但法院应当以实际发生数额多退少补。

问: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证据新规》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由此,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需承担放弃异议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利水公司及时预交2万元鉴定人出庭费用,能够实现其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

问:鉴定人出庭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确立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是司法实务中分配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重要依据。但是,该负担应当理解为启动鉴定人出庭所必要的条件,系预交性质,而非诉讼终结后对该费用的终局意义上的负担。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鉴定人出庭费用原则上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对此,《证据新规》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所以,利水公司预交的2万元鉴定人出庭费,其负担需要结合裁判结果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参照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由败诉方承担。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治日报、法庭科学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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