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检验材料预备:
检材的预备:递交的文件物证(人们称作检材),应当要送一切原件。特别是为区分真假,辨读模糊记叙,区分印刷机具、制造方法与文件材料,不能用相片或影印件替代。为中止笔迹
鉴定、印章印文
鉴定,只需在客观性上不允许提取、送交原件,而复制件也可以充足真實地表现被检测行为主体的特点,并被鉴定人所认同时,即可用复制件替代原件。在预备送交检材的一同,应预备就文件所提供的检测对象的范围,做出确立的标明,对现场勘查、提取或存放进程中发作的转变多方面详细引见;用相片、影印件等替代原件复检时,应理论标明检材的部位、原状,特别是在是复制件表现模糊的关键点,需作失实叙说。
检材尽可以坚持原状,不要粘贴或在其上标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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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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