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必需具有方式要件。
它通常是证明案件理想的重要证据,但不是证明案件理想的独一证据,为避免这种 结论 的过于一定性表述影响裁判者,评价结果应以《评价报告》等规范的方式呈现,不得过于随意。例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则
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结论。2002年,司法部还发布了《
司法鉴定文件示范文本(试行)》,对鉴定的正式规范作出了详细规则。
二、
司法鉴定的证据地位上的变化
在过去的实际中,评价结论被过火 神化 ,几乎是不可逆转的。即使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司法人员也往往盲目相信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无视其他无辜的证据,构成错案。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议》中的表述,将 鉴定结论 正式修正为 鉴定意见 。标明专家意见只是证据之一。

广东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大型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报告在全国具有法律效应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