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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到如今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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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必需具有方式要件。 它通常是证明案件理想的重要证据,但不是证明案件理想的独一证据,为避免这种 结论 的过于一定性表述影响裁判者,评价结果应以《评价报告》等规范的方式呈现,不得过于随意。例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则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结论。2002年,司法部还发布了《司法鉴定文件示范文本(试行)》,对鉴定的正式规范作出了详细规则。 二、司法鉴定的证据地位上的变化 在过去的实际中,评价结论被过火 神化 ,几乎是不可逆转的。即使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司法人员也往往盲目相信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无视其他无辜的证据,构成错案。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议》中的表述,将 鉴定结论 正式修正为 鉴定意见 。标明专家意见只是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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