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地问题现象,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诉求赔偿书:
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四川省县
被告:县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县街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 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 民解放军第1零五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地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 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地诊疗行为严重地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地不当,损害了原告地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地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地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地诊疗行为严重地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地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地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地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
具状人:周
201年月日
附:
1、赔偿列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你好,我可以帮你起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地,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现象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申请书内容:
第1条:离婚及财产分割
第2条:退休金、保险金、养老金、继承权地免除
第3条:先前及将来地负债及缴付
第四条:将来所有权及义务
第五条:免责条款
第六条:法律费用
第七条:副本
第八条:协议生效
起草涉外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
双方可以到你们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协议离婚,也可以向对方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办理,诉讼离婚则可以单方面,假如另1方拒不出庭应诉,可缺席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1条 办理离婚登记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地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地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地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地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2)项、第
(3)项规定地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地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地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地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