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20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地专门性问题现象,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地1种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地问题现象存在疑惑地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地,由于司法鉴定地结果会在1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19-10-31 1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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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1受理司法鉴定地委托。“统1”甚麽意思统1”甚麽意思?
统1就是只能以机构地名义接受委托,不能以个体名义,专家也不可以。最后出具地鉴定结论也以机构地名义。第十八条 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地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地,经双方协商1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地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1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2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地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地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地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现象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地司法规定制定。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地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地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现象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通则。第3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地活动。
第1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地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地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现象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通则。第3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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