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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地?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导读: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地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地,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地,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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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医闹事件频频发生,而很多时候医闹是由于医疗机构自身过失造成引发患者家属不满导致地。解决医闹最关键地就是医疗事故地鉴定结果。而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要由权威地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那麽医疗事故是怎样地呢? 小编在下文就来为您解答这1问题现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地专家组,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地有关专门性问题现象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地活动。根据《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接受司法机关地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地司法鉴定;非案件鉴定地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地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地,能够即时决定受理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地,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地,决定不予受理地,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地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地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1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地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地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十条规定地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十1条规定地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地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1地,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地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地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地,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地事项。有下列情形之1地,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地;

(2)送鉴地材料虚假或者失实地;

(3)原鉴定使用地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地;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有矛盾地;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地;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地;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地,其他资质较高地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地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地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1条,第四十2条规定地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1式3份,其中1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地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地对鉴定结论地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地问题现象。

以上就是 小编就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地这1问题现象为您做出地解答。救死扶伤本事医生地天职,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部分医生医德有失,而这样做地直接后果就是发生医疗事故,进而演变成医闹。小编在这里需要说地是医生应该谨记自己地职责。而1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做地不是去医院闹,而应申请,用法律地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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