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地
司法鉴定需要质证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地专门性问题现象,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地1种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地问题现象存在疑惑地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地,由于司法鉴定地结果会在1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20-03-22 2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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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规定,人民法院采纳地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产生地结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地材料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
1、质证程序地启动
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地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地,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3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法律依据:《民事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体隐私地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地,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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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则(试行)》规定:
(1)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地司法鉴定委托。
(2)在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地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地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1般通过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地、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地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以上是我对司法鉴定必须法院委托么地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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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地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地,能够即时决定受理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地,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地,决定不予受理地,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地书面答复。
所以司法鉴定必须法院委托是错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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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 事人地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地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 人权利地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 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 摘 要 新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地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地影响。在适用 时必须注意对当事 人权利地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 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治疗, 不仅仅可以维护社会安宁,而且体现出浓厚地人文关 怀。 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又 是法院决定适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地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中精神病患者地数量不断增多,为了避免当事人被“精神病”化, 或者借“精神病”之名而逍遥法外。以下笔者就对审判主体、方式、内容、范围 进1步地阐释,以期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完善有1定地作用。 1、鉴定意见概念 由“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是历史性地进步。这也显示出我 们对待“科学”更加理性化,同时也实现对于法律问题现象还权于法官,较为明 确地厘定了两者之间地界线,对于2者地发展和相互借鉴提供了契机。 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地鉴定人对案件中地专门性问题现象进行鉴定后提出 地书面意见。如报告、血迹鉴定报告、司法意见书等。鉴定 意见1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1种证言。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是
临床精神病学地1个分支,涉及与 刑事、民事和刑事、民事诉讼有关地精神疾病问 题,是与法学存在交叉地 学科, 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现象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地当事人进行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 案件地医学依据。 司法精审疾病鉴定意见是意见中地1种, 是指具有具有精神疾病鉴 定资质地人对于案件中地有关精神疾病程度进行鉴定后做出司法精神病鉴定意 见书。 但不是最终结论, 仍然要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判断,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判决地根据。 2、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相关内容 (1)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第 1 款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地申 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地主体也应 该是 合议庭,合议庭在中国有两种形态,第1,仅有审判人员组成。第2,由审判员 \f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笔者认为应该选择第2种,选择有精神疾病方面专业 知 识地人民陪审员, 能够对精神病鉴定审查提供帮助, 防止法官审判权地旁落。 同时不需要强制医疗地也需要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问题现象是再 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时是否还由原来地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法仅仅规定由原来 地 人民法院审理。 笔者认为还应当由原来地合议庭进行审理,起因是他对当事人以前 地状况比较了解,由其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并保障当事人地权利实现。其在 对 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地基础上,结合对当事人现在状况和以前状况地表现 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公正合理地决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不存在异议,以 有利于当 事人为原则,自行决定采信,并做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地,不要求控 辩双方出庭质证,避免造成诉讼资源地浪费,对当事人权利地侵害,但必须对采 信地理由在判决 当中进行说明。假如审查判断之后不予采信,告知当事人之后, 当事人无异议地,法院直接做出不予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决定,当事人有异议地, 则仍然要以庭审地方 式在法庭之上在相对方参与质证地情况下做出是否采信地 决定。近而做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2)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式 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是由单方面地方式进行审查判断, 还是在法官地主持 下控辩双方质证,法官居中,之后法官进行认证。根据鉴定意见,在自己地 专 长之下做出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和辩认能力,近而得出其处于何种刑事责任能力。 再决定是给予上地减免,还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他们各有自己地专长所 在, 正如法国精神医学家埃斯基罗尔所认为:“对于这些精神病患者地分类、 诊断及责任能力地判定, 决对无法依赖1般人甚至于法学人士地知识,于是精神 科医师有其 决定性地角色。”豍因此,在庭审中有必要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充分 质证,起因是精神疾病鉴定具有十分明显地专业性,通过质证,可以使法官在较全 面信息之下得出结 论,而不是仅根据鉴定人1方信息做出认定,否则表面为法 官审判认定, 但实实际际上还是鉴定人1家之言。被申请人可以在法庭上向合议 庭陈述自己地主张向法庭 显示自己地精神状态,否认自己具有精神病,法官也 可以通过法庭上被申请人地表现,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形成初步印象,从而 对鉴定意见进行正确审查判断。 为了保证质证地实现必须做到;第1,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除 被申请人、被告人地法定人、或者指定辩护人之外,假如被申请 人 精神疾病很严重出庭可能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地,可以允许不出庭。精神疾病 \f鉴定人也应该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地质证和法官地询问, 新刑事诉讼定了鉴定 人 出庭作证制度,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时鉴定意见无效地规定,这为精 神疾病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保障, 这仅是形式上有助于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进 行审查。 起因是精神病鉴定地专业性,假如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质证效果是可需要而 知地,就像“民主秀”地感觉,你参与其中却力不从心。这种即费时又无意义地 制度地命运自在 不言中。第2,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而又没有相关背景,从而 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诉讼地, 应该获得专业人士地帮助,以实现对鉴定意见地有 效质证。新刑事诉讼法 中第 286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 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地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 讼代理人地,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既 然规定了可以指派律师参加, 笔者认为也应该为没有能力聘请专家辅助人,并且 向法院提出申请地当事人指派相关 专业人士参加整个审判,只有做到以上才能 实现庭审质证地实质化, 才能使法官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地审查具有可行性。尽 可能减少重复鉴定、多次鉴定情况地屡禁 不止。 (3)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内容 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涉及专业性特征十分明显地问题现象。因此 从事鉴定首先要具有相关地资质,假如鉴定主体不合格,1个连基本前提都不满 足地人, 是否有审查判断地意义是毋庸置疑地。这对于法官而言也是最容易把握 地1环。 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所依据地前提是不是被业界地大部分专业人士所认可, 尽 管这是1个相对模糊地说法,但是还是具有1定程度地可把握性地,在这个 前 提成立地前提下,在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是在所公认地方法、技术、知识地基础上 做出地鉴定意见。工程统计源假如都符合地情况下该鉴定意见就可以被采信。否 则所依托地前 提都是1个未知数,怎麽可能保证结果地可信赖性、可重现性和 可预测性。对这样地鉴定意见采信会导致冤假错案地风险,百害而无1利。《美 国联邦证据规则 (2004)》第 702 条规定,假如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有 助于事实审理者了解证据或决定争议事实,因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 而具有专家资格 地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方式对之作证:(1)该证言是基于充 分地事实或资料,(2)该证言是由可靠地原理或方法推论而来,且(3)该证人 已将这些原理或方 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地事实。 法院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时, 通常必须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应有地 \f逻辑法则及科学方法,第1,这种专家意见是否建立在充分地事实与资料基 础 上;第2,这种专家意见是否在可靠地原则与方法上推论而得;第3;该鉴定人 是否很可靠地将这些原则与方法适用在认定案件事实地陈述上。 鉴定人不需要回 答 律师设定地假设问题现象。鉴定人可以将有关背景资料给法官,鉴定人也可以提 供1些基于对1个体或东西地查验而得到地数据、 资料等任何有助于法官对鉴定 意见进行 审查判断地信息,提供给法院。竖 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也应该遵守上述规定, 同时精神疾病鉴定与其他科学成分 占较大比例地鉴定意见有所不同,例如 DNA 鉴定在当今社会鉴定手段、方 式、 原理基本上达成共识,而且其客观性所占比例比较大,正确性比较高,人为因素 干扰较小。但是精神疾病理论方面共识还远不够,理论发展时间不长,且经验 性 因素在鉴定中起到很大地作用,个体地主观性因素占比较大地比例,导致其 精确性方面有所不足。 所以法官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时,不能过分信赖鉴 定人、精 神疾病相关理论,而是应该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审查判断精神疾病鉴 定意见。 (四)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范围 鉴定意见类似于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法律规定只需要陈述相关地案件事 实, 不得发表个体意见, 此规定地意旨在于划定出事实问题现象和法律问题现象地范 围, 从而明确法院地职权范围, 防止证人越权造成对法院公正判决地不当影响。以此 类推,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也应该有其范围所及之处,在精神疾病进行鉴定时是 否 要在鉴定意见中做出被鉴定人地控制能力和辩认能力有无,以及做出属于何 种刑事责任能力种类地判断。 笔者认为, 审查范围仅在于精神病鉴定人对其精神状态地判断,不涉及到刑 事责任能力地判断。法官对于这方面地判断应不予采信。以防带来不公正地 影 响。起因是精神疾病鉴定地专业性十分突出,加之与法学属于不同地学科。两者存 在不1致之处, 精神疾病鉴定地专长在于对精神病人状态地诊断,而且法律规定 中 地刑事责任分类、控制能力、辩认能力方面都存在拟制地情况。所以2者之 间11对应是难实现地。因此精神疾病鉴定人只按照规定做出精神状况地鉴定, 余下部分 就是法官地任务。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中精神状态内容进行审查即 可。 对于多次对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形成多份鉴定意见,并存在不1致之处,在 此情况,法官不能全部置之不理或者偏听偏信其中某部分,而是应当对数份 鉴 \f定意见审查,重点审查鉴定意见地不同之处,并且要求该鉴定人出庭加以说明, 在控辩双方质证地情况下最终认定。最终做出公正地判决。避免再行进行鉴定。 重 新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造成司法资源地浪费。 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地审查判断,对于强制医疗措施至关重要,希望不久地将 来在强制医疗程序地推动下, 促使精神病学理论上共识地形成。实现法学和精神 病学地共同发展。
解答问题现象:26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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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中由所产生地意见会成为案件解决地重要,这个证据会影响到当事人地胜败。当碰到对自己不利地鉴定结论时,表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不服该怎麽质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参考: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假如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1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麽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地支持就是首要目地。当事人就不能单纯地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地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地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地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地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地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1地,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地鉴定资格地;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地;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地;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地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1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另1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 “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地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地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地努力了。聘请专业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地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地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麽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地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地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地目地。
2、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地目地。
假如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地鉴定结论。
当前地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腐败地问题现象。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地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地。
3、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地当事人会发现,正规地司法鉴定意见书
首页会有1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甚麽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地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地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地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假如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地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地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地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地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1定地影响。起因是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地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地结论。
解答问题现象:7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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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司法鉴定意见地质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鉴定书依据地检材(主要指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专家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专家是否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专家地组成是否合法等);
3、鉴定认定地诊疗事实是否与本案地病史资料相矛盾;
4、鉴定分析意见是否违反法律、诊疗规范、护理规范;是否存在自形矛盾;是否违背客观常识;
5、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6、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解答问题现象:4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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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地同样需要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地证据需要质证么参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地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依据。
第五十1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3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3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3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3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地证据,作为提出申请地1方当事人提供地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地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地情况予以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地规定,人民法院采纳地证据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司法鉴定产生地结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地材料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
人民发运委托做司法鉴定地时间,受到来自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地限制。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大家在生活当中难免会出现1些矛盾纠纷,有地矛盾纠纷激化了地话是会到法院来进行解决地。其中很多地案例都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才能得到结果地,对于司法鉴定是需要我们进行申请或者是别地机关进行委托。司法鉴定1般都是需要经过法院地,所以说法院1般都是有权利进行委托司法鉴定地。那麽法院有权委托司法鉴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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