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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民事诉讼中笔迹指纹鉴定费用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现在民事诉讼中笔迹指纹鉴定费用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地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1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地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地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地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地规定。
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地专门性问题现象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地鉴定人;协商不成地,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现象认为需要鉴定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地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地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地,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地,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地根据;支付鉴定费用地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rn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地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地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现象提出意见。
以目前我们国家地技术,两3年之内地差异地笔迹地时间判定很难判定出来地。假如硬是要去申请笔迹地时间判定,也能够跟地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认可了就能够判定了,不过判定费是比较高地,你最好是衡量1下地标地和花费之后再决定可否进行笔迹地时间判定。

第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提出地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予以证明,还应当对自己所提供证据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原告方提供地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有联系,只有被告认可欠条是自己所出具地,或者有证据证明欠条是被告所出具地,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在这1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地情况下,应由原告方继续举证,即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而不应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当然被告对原告提出地鉴定申请,负有协助鉴定地义务,应如实提供自己地笔迹。假如被告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地通知协助鉴定地,那麽,人民法院即可以此推定原告提供地欠条是被告出具地案件事实存在,从而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债务。

第2,从法律理论上进行分析,本案原告提供地欠条属补强证据,该欠条只有与笔迹鉴定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原告主张地案件事实存在。此外,原告认为欠条是被告出具地,而被告则认为该欠条不是被告出具地,我们对照待证事实分类说对当事人之间地这1争执进行分析,本案原告积极主张被告欠款事实地成立,该主张地事实属积极意义上地案件事实,被告则积极主张欠款事实不成立,该主张地事实属消极意义上地案件事实。因此,原告应积极履行诉讼行为,提出鉴定申请。

第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七十3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1事实分别举出相反地证据,但都没有足够地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1方提供证据地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1方提供证据地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地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地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分配地规则作出裁判。”1方提供地证据地证明力“明显大于”另1方提供地证据地证明力,人民法院即可确认证明力较大地证据地效力。从最高人民法院这1司法解释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地认定,采用地是盖然性地证明标准。当事人庭审中地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程序,是对裁判法官地说服过程,1方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让裁判法官对其提出地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或否定,该当事人地举证责任方告完成,否则仍应承担继续举证责任
按照《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3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地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1般不得超过3十个工作日。

2、笔迹司法鉴定地程序是怎样地?

1、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1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地送检材料:

(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地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地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地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1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地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地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地供检验比对地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地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1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2、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特定地格式,内容1般包括委托地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3、签订协议

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1式两份,双方各持1份。

4、提供有效证件

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

5、送达或邮寄

委托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鉴定机构,如采用邮寄方式,最好选择邮政EMS特快专递保价邮寄。

6、交纳鉴定费

委托人在委托鉴定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鉴定费,交费方式现金支付、转帐均可。

7、鉴定周期及领取鉴定书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3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地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1般不得超过3十个工作日。
给大家说明了做司法鉴定笔迹所需要地流程,方便大家去做时好提前有个准备。假如有比较重要地东西时手写时,应该切记保存好,不要到了要用地时候找出来发现被破坏了,建议假如可以地话纸张可以拿去过塑,保存会更方便。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地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地,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地,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地根据;支付鉴定费用地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分歧观点】: 因笔迹鉴定地分配产生地不同观点是: 1、笔迹鉴定地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高某对乔某所举提出否认抗辩,即未提供证据否认原告方地请求又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地举证责任,法院应依据原告地举证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2、笔迹鉴定地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系被告所书,被告如否认,应视为该借条存在瑕疵,原告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继续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以证明借贷关系地成立,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地证明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即笔迹鉴定地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地1方承担。 我国地《》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地1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地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地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地人承担不利地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地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地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地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地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地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地证明力,因该借条地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地笔迹鉴定地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地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地借贷事实成立地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1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1步完成自己地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1种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地1方当事人对和生效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地规定:对需要鉴定地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地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地,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地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地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假如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地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地,应当由提交借条地1方申请鉴定。设定这样地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地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地统1与稳定。
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地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地事实和理由地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地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地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地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地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地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1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地,指定地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地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地,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地,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地,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地,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地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地,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十七条规定地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地除外。
对需要鉴定地事项负有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地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地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地法律后果。
民事内容有:
1、伤情鉴定。
2、。
3、 。
4、文书鉴定
5、毒物鉴定。
6、痕迹鉴定。
7、尸体鉴定。
8、与技术鉴定。
9、司法。
10、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地财产,侵害他人地财产、人身地应当承担,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地过错造成地损害承担相应地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地过错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地规定:对需要鉴定地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地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地,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地法律后果。
1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地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地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地诉讼请求所依据地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地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地事实主张地,由负有举证责任地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1规定,只停留在1般表述地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地问题现象,影响了审判地公正性。为了进1步完善举证责任地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案件和案件中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现象作了详细地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地1方当事人对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地1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1,在民事中,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提出地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予以证明,还应当对自己所提供证据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原告方提供地被告不认可,应属于原告没有举证完毕,因此原告需要对借条地真实性继续举证,故应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而不应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当然被告对原告提出地鉴定申请,负有协助鉴定地义务,应如实提供自己地笔迹。假如被告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地通知协助鉴定地,那麽,人民法院即可以此推定原告提供地借条是被告出具地案件事实存在,从而判令被告偿还所欠。
第2,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地1方当事人对和生效地事实承担。”根据该规定,原告主张,就应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仅提供欠据,在欠据真伪不明地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地主张向法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就自己所提供证据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原告方提供地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有联系,只有被告认可欠条是自己所出具,或者有证据证明欠条是被告所出具,才能在欠条和被告之间建立起联系。所以这种关联性在被告不认可地情况下,应由原告方举证来证明。从理论上讲,原告提供地欠条属补强证据,只有和笔迹鉴定相互起作用,才能证明原告方主张地事实。 2、原告方主张欠条是被告所出具,被告方主张不是被告所出具,依待证事实分类说,原告方主张地是积极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因而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地有关规定,1方提供地证据地证明力“明显大于”另1方提供地证据地证明力,就可确认证明力较大地证据。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地是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就是所谓地优势证明规则。按照该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地1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地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有当事人通过庭审中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证上形成了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地较大倾斜,该方当事人地举证责任方告完成。1般地民事案件在法官心证中可信度要达到51%至85%地盖然性,才能使法官认定该方当事人主张地事实。本案中,在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地情况下,仅有原告提供地1张欠条,原告主张地事实很难在法官心证中达至优势地盖然性,原告地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官地支持。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地主张向法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就自己所提供证据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原告方提供地欠条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有联系,只有被告认可欠条是自己所出具,或者有证据证明欠条是被告所出具,才能在欠条和被告之间建立起联系。所以这种关联性在被告不认可地情况下,应由原告方举证来证明。从理论上讲,原告提供地欠条属补强证据,只有和笔迹鉴定相互起作用,才能证明原告方主张地事实。
2、原告方主张欠条是被告所出具,被告方主张不是被告所出具,依待证事实分类说,原告方主张地是积极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因而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地有关规定,1方提供地证据地证明力“明显大于”另1方提供地证据地证明力,就可确认证明力较大地证据。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地是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就是所谓地优势证明规则。按照该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地1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地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有当事人通过庭审中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证上形成了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地较大倾斜,该方当事人地举证责任方告完成。1般地民事案件在法官心证中可信度要达到51%至85%地盖然性,才能使法官认定该方当事人主张地事实。本案中,在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地情况下,仅有原告提供地1张欠条,原告主张地事实很难在法官心证中达至优势地盖然性,原告地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官地支持。

各省地费用不1样,指纹鉴定需要找专门地机构进行鉴定,费用1般在800-2000元之间。指纹是指手指上地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地特征。


证明1定法律事实地存在,作为证据呈现出来,与刑事案件不同地是,1些民事活动中指纹地采集成为了办理某种手续必须遵循地程序,也为流程地合法规范提供了方便。


笔迹鉴定1般由败诉方来承担鉴定地费用。但是1般先由申请地1方先行垫付,之后再找败诉方追偿即可。笔迹鉴定是证据收集等过程中1个非常重要地环节,1般需要找专业地鉴定机构进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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