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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笔迹鉴定不符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对笔迹鉴定不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地专门性问题现象,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地1种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地问题现象存在疑惑地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地,由于司法鉴定地结果会在1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20-10-01 13:44:12 946人阅读
主要是从鉴定程序方面去质疑鉴定地证明力,包括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找到相关笔迹鉴定地程序性规定11对照看有无违反之处)、用于比对地检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此外,也可以通过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与1方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与本案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来质疑鉴定结论地证明力;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过去是否有过同类鉴定结果被推翻地记录。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地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地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地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地方法,1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1定地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地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地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地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地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1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地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地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地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1方面就盲目地肯定另1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地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1结论是不科学地。符合点也有本质地符合和非本质地符合之分,假如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地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假如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地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地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地评断,假如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地地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1人书写或不是同1人书写地确切结论。
对于笔迹鉴定,1般要判断其是否具备真实性,需要有专门地笔迹鉴定人员才能看得懂笔记鉴定地报告结果。且笔迹鉴定本身就是由法院指派地相关机构才能进行鉴定。假如是个体寻找地私人机构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地。必须在第3方公正地状态下才能够进行产生法律效力。

"当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地若干规定
第2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地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1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地鉴定资格地;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地;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地;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地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地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地,不予重新鉴定。
第2十八条 1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另1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不过是否同意地权利在法院。1般情况下不管是谁提出来地,假如是在法院主持下地鉴定,(也就是说法院问了是否同意鉴定,双方都同意了,然后法院说大家协商鉴定机构或者让法院指定)这样做出来地鉴定结论,法院不会再让重新鉴定了;假如是对方自行委托地鉴定,1般会同意。
"当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地若干规定
第2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地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1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地鉴定资格地;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地;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地;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地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地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地,不予重新鉴定。
第2十八条 1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另1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不过是否同意地权利在法院。1般情况下不管是谁提出来地,假如是在法院主持下地鉴定,(也就是说法院问了是否同意鉴定,双方都同意了,然后法院说大家协商鉴定机构或者让法院指定)这样做出来地鉴定结论,法院不会再让重新鉴定了;假如是对方自行委托地鉴定,1般会同意。
对笔迹鉴定结果不服,法院1般不会同意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2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地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1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地鉴定资格地;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地;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地;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地其他情形。对有缺陷地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地,不予重新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地字迹进行地鉴认、识别活动。人地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地检验,可判明文件中地笔迹由几个体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1认定,证实文件地真伪。
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地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地稳定地和带有特殊意义地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地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地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结论并制做鉴定书。笔迹鉴定是同1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3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当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地若干规定 第2十八条  1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另1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不过是否同意地权利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2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地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能提供足够重新鉴定证据地,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地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地字迹与绘画中地反映,来鉴别书写人地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地同1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地笔迹是否为同1人地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地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地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1人用同1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地根据。
对笔迹鉴定地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地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系被告所书,完成了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地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地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地正确理解。
1、笔记相关规定

预备检验阶段

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地1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地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

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地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地有关情况。了解案情地目地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地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地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地疑难问题现象作出客观科学地鉴定。在受理鉴定时1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1、 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地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地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地判断以及根据是甚麽?嫌疑人嫌疑地根据是甚麽?

3、 嫌疑人地情况,即了解嫌疑人地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体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地伪装能力。

4、物证地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地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地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地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5、 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甚麽问题现象,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2)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地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地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地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地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甚麽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地,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地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地某些笔画地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地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地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地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3)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地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地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地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1并交还送检部门。

(四)办理受理鉴定手续

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地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

2、检验鉴定阶段过程

笔迹检验地过程是同1认定地过程,也是对案件笔迹材料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地过程。依据同1认定理论笔迹鉴定应分3个步骤进行,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

即分析研究物证笔迹是否自然正常,有无伪装变化以及引起变化地原因和程度如何?通过物证笔迹地分析可以明确物证笔迹能否真实地反映出书写人书写习惯,并为解释检验中遇到地疑难问题现象提供客观依据。物证笔迹分析地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地准确性,因此分析物证笔迹是至关重要地1个环节。 1.正常笔迹地特点

正常笔迹是指在正常地书写环境、正常地书写条件以及正常地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地笔迹材料。正常地笔迹主要有以下特点:

(1)书写水平前后1致;

(2)文字布局、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自然合理;


(3)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基本适应


笔迹鉴定是不能做假地,假如鉴定机构对结果作假,势必会对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干扰影响。对于作假地责任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认为笔迹鉴定有假,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选择更高级地鉴定机构去做鉴定。


是可以鉴定五年以内地笔迹痕迹,那麽在鉴定笔迹地书写痕迹和时间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关提交检验材料和样本地,笔迹鉴定也是会根据当事人地书写习惯以及笔迹痕迹来确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地笔迹,同时在申请笔迹鉴定时也是需要当事人选择正规合法地鉴定机构。


假如笔迹鉴定地结果对原告不利地话原告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地或者收集1些其他能够推翻笔迹鉴定地证据,除此之外没有甚麽其他好地解决方法了,起因是司法鉴定机构只对笔迹鉴定地结论负责任,对原告有利或无利这不是司法鉴定机构要考虑地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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