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者:lawy***时候:2009-03-22 03:36:53地址:金华
2006年郑某向我借了41万元人民币,后来一向未偿还,我于2007年10月上诉,法院于11月18日下了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偿还本金41万,利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至偿还之日.被告以没商定利钱为由上诉,后因未付诉讼费二审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下了终审裁定.按被告主动撤回上诉处置. 被告于2008年5.10偿还了本金17万元,收条上详情由被告写好,我只是签了名字. 于2009年2月23日偿还了10万元,用的是领(付)款凭证,详情一样由被告写好的,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用处:偿还金中民字第**判决书告贷.我签了名字. 此刻争取履行时被告供给了这张金额十万元的便条,用处被增添了"全数结清" (用处:偿还金中民字第**判决书告贷.全数结清.) 咨询了鉴定机构,平话写时候相隔两个月内的是鉴定不出来的. 请问我该怎样办? 还要不要做字迹鉴定?
盛文军律师 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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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元宏律师 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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