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者:guofeng***时候:2009-11-11 14:36:37地址:宜宾
尊重的律师你们好! 我和前女友在爱情时代配合出资买了一套房, 房子注册是我的名字, 由于那时没有成婚, 她所出资的那笔钱要我以告贷的体例给她打了借单. 1年后她说这张借单丢掉了, 要我重新再打一张给她, 我斟酌那时两边的豪情很好就又打了张不异金额的便条给她. 后来我们因各种缘由分手, 分手后我将她这笔钱如数还了她, 我收回了后来打的那张借单, 她也给我出具了收据, 并注明所有金钱均也还清, 收据上也按了她的手印. 本年9月她拿着棍骗我说已丢掉了的那张借单向法院告状要求我还款, 我在举证时代向法院供给了向她还款时她给我打的收据, 10月开庭时她不认可这张收据是她打的要求做字迹鉴定, 当庭用本身不是日常平凡流利的书写方式写下她的签名字体付给法官做鉴定, 此刻都一个多月了鉴定成果还没下来, 法庭也没通知开庭. 我想请问:由于我没有把握有她之前写给我的甚么书写字迹, 假如鉴定机构鉴定出来讲不是她书写的我怎样办?
钱青律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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