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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离职两年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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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因工伤去职两年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
2017-11-22 14:16:02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郭子群)  劳动者在职时代,受工伤后与用人单元告竣一请安见后去职其实不再供给劳动,两年后劳动者因身体不适,可否要求确认在工伤产生后的时代两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路劳动者诉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2014年4月,原告卢师长教师入职某公司,岗亭为电焊工。2016年6月某日,卢师长教师在工作中受伤,尔后卢师长教师未再前去公司供给劳动。两年后,卢师长教师发现本身步履未便、损失劳动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在其工伤后时代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给付卢师长教师工资、医疗费、后续医治费总计150万元。

  在庭审中,公司提付了一份证实,证实载了然卢师长教师与公司,在试用时代因背规操作碰着头部,公司赐与实时医治并康复,并与2017年7月5日自行去职,尔后与公司无任何干系。同时被告出具了6-7月工资结算单,经由过程银行转账的情势已结清卢师长教师工资。

  法庭认为,卢师长教师虽争取对质明及工资结算清单签名进行字迹鉴定,但因其未按鉴定机构要求垫付支出致使鉴定终止,故法庭对公司提付的证实据证实予以采信。因卢师长教师已于2016年7月5日去职,且卢师长教师要求公司付出其医疗费、后续医治费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故法庭驳回卢师长教师的诉讼要求。
责任编纂: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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