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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利用障碍与破局
——以民事诉讼证据轨制的完美为阐发视角
2017-11-15 09:25:34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王立音
论文撮要: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划定为自力的证据类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具体界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白辨别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民诉法注释》对电子数据的界定不但表现了法律适应信息社会变迁的前进,也是电子数据证据立法一年夜步,同时因电子数据本身的特征,使得这一证据类型的认定和利用在司法实践中承受着很多的考验,也带来了更多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关系到在信息高度发财的时期民事诉讼勾当是不是顺遂进行,人们的正当权益可否获得公道有用的保障,为了确保电子数据证据感化的阐扬,还需要就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实践深切研究,任重而道远。本文从《民诉法注释》新规实施后的一则案例阐发动身,连系电子数据证据特点等,层层论述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司法应用范畴存在的问题,就证据搜集、保全、认定及鉴定等方面提出完美建议,以期有助于人们在诉讼勾当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把握及利用。(全文共8054字)
要害词:民事诉讼证据轨制电子数据完美
首要立异不雅点:本文具体介绍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的涵盖规模、载体及表示情势,并连系电子数据的特点阐发,以期正确的辨认电子数据证据。连系司法实践,就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窘境提出建议:
一是完美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及保全机制。立法上完美取证、保全等法律划定,制订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行细则,如划定电子商务办事企业的协助取证义务;为行政法律部分和法院设置装备摆设专门的人材;在审讯实践中连系具体案情公道分派举证责任及保全的实时、完全、科学性原则。
二是从真实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三个方面辨析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例则。电子数据真实性可经由过程当事人自认、经鉴证或连系人证等体例予以判定;正当性建议合用不法证据解除法则的原则,罗列三种路子取得的证据予以解除的体例予以认定;对电子数据的联系关系性的审查,因电子数据可能来自未实名认证的范畴,该当要连系实际的案件环境进行综合认定。
三是晋升审讯人员科技本质,构建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制。手艺前提答应的法院可以斟酌构建自行手艺鉴定系统,而在不具有手艺手段的下层法院可以选择和具有响应资历的鉴定机构进行营业联系。以上不雅点但愿对在审讯实践中矫捷地应用电子数据证据,充实表现电子数据证据的固有特点,让审讯程序跟上社会成长的潮水,具有必然的利用价值。
以下正文:
案例:
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某投资中间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某投资中间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处摘要一栏写上“告贷”字样。告贷后,两被告于7月11日书写一张借单,并经由过程微信摄影的体例发给了张某。尔后,原告就该笔告贷屡次向两被告催讨,但未果。是以,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告贷5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本案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实被告向原告告贷的事实。两被告认为对微信照片的真实性有贰言,原告和被告某投资中间不存在告贷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间的合股人,因各合股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包管被告某投资中间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告贷,不该当返还。为证实“微信借单”的真实性,原告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后因公证机关没法对真实性进行证实,故未能供给公证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充实证实微信照片中的借单真实存在,也未能证实讼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该微信借单的真实性,不予采信。【1】案例中的微信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存在浩繁困难:因涉案被告的微信誉户名显示为昵称,并不是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没法判定;微信中触及的借单图片非借单原件,发生争议时,法院也没法经由过程字迹鉴定等体例辨别借单真伪;微信注册简单、交换详情随便,公证机关没法经由过程公证体例对微信借单真实性进行认定等等。可见,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地被法院采信的进程中碰到了瓶颈。
跟着信息手艺成长,电子数据利用在我们的平常日常中已无处不在,随之而来的涉案胶葛也愈来愈多,电子数据证据也将在诉讼中加倍普遍利用。有关收集中的债权债务、金融投资、常识产权、电子隐私等很多方面触及的法律事实都要依托电子数据证据来证实,电子数据证据在实践中的利用愈来愈广,审讯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若何应用已然成为民事诉讼前沿的热门问题,对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的研究有着极为主要的意义。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创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被付与了正当、自力的地位。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注释”),对电子数据的规模做出了细化,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做出了指引,但电子数据本身的特征也使得这一证据类型的认定和利用存在重年夜的考验。在此后的诉讼勾当中,审讯机关将更多地面临电子数据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若何更好地审查应用电子数据证据,有需要进行深切切磋。
1、电子数据的证据化与司法价值阐发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规模介绍
电子数据是手艺术语,是指基于计较机利用、通讯和现代治理手艺等电子化手艺手段而构成的包罗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不雅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分为摹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2】电子数据证据是以电子情势存在并借助信息手艺或信息装备构成的数据,能作为证据利用的证据。电子数据证据载体可为存储于以个人名义计较机(包罗单机、平板电脑等)、收集计较机及收集手艺(包罗网站、云手艺等)及计较机之外的电子产物(手机、数码相机、灌音笔等),外在表示情势可为文字、图象、声音、多媒体等情势,常见表示情势为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和与日常慎密联系的微信与QQ聊天记实、网上买卖记实、电子邮件等。我国民诉法及司法注释划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经由过程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互换、网上聊天记实、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灌音资料和影象资料,合用电子数据的划定。
(二)电子数据证据化的价值与缺点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证据种类,除具有所有证据的特点外,还具有本身非凡性。一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可移动性、可复制性、可再素性。可移动性是指电子数据可以经由过程响应手艺手段从一个前言转移到另外一个前言,且在移动进程中不会对电子数据造成毁伤,也不会粉碎其利用价值。可复制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进行不定次数的复制,而且复制件和原件几近完全不异。可再素性是指当电子数据证据遭到粉碎时或被删除时,可以经由过程修复手艺将电子数据证据还原到最初状况。二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粉碎性、易窜改性、易捏造性。这三种属性是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证据没法避免的缺点,轻易给司法工作带来消极影响。易粉碎性是指在电子数据发生、保留、利用的进程中,常常因为一些主客不雅缘由致使其部门或完全遭到粉碎。易窜改性指的是电子数据证据的详情在利用的进程中很轻易被不法窜改,且被窜改具有很强的隐藏性,不会留下较着陈迹,不容易被觉察,终究影响到事实判定,而干扰具体案件的处置。易捏造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捏造难度较低,易产生主体掉包、数目变动等方面环境。三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很强的手艺性,电子数据证据是高科技的产品,对手艺具有很强依靠性,必需依靠于必然的手艺装备和手艺手段而存在,提取证据也需要响应的电子装备和专业人员。只有掌控电子数据的手艺性,才能对电子数据证据有一个正确界定和理解。【3】
2、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的法律障碍及其缘由阐发
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已付与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当情势,可是否能成为定案根据,还需要前因后果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合适客不雅真实性、联系关系性与正当性的要求,才会终究被法院所采用,对己方胜诉真正阐扬感化。对电子数据证据价值及其可托度问题和审查判定法则问题是面对的法律障碍之一。
(一)证据搜集存在手艺障碍
我国民诉法的取证法则划定可以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介入人自行查询拜访搜集证据和书面争取人民法院查询拜访搜集证据。因当事人缺少法律意识,凡是没有实时固定证据或搜集到的证据没法分辩真伪,致使电子数据难以作为证实法律事实的有用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要求搜集人员具有特定的技术,把握计较机等专业常识,并在取证进程中遵守严酷的手艺尺度和程序。当事人取证本钱高、效益低成一浩劫题。例如网上购物侵权中,购物者在买到赝品时,本身没法经由过程简洁体例取证,愈甚至连被告的根基信息都没法搜集,找专门的手艺取证及保全机构进行取证,必将要破费高额的支出,终究致使诉讼维权没法有用实现。
(二)证据保全程序与尺度缺掉
电子数据证据记实体例的非凡性是电子数据证据与书证甚至所有的传统证据最素质的区分,也是电子数据证据最底子的特点。【4】电子数据证据易粉碎性、易窜改性、易捏造性的缺点,需要经由过程证据保全包管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充实实现本身的价值,便于法官实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准确的裁判,从而下降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力。今朝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轨制在立法上缺少同一的程序和尺度划定,也没有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行细则,电子数据证据易呈现灭掉或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操纵率不高的环境。
(三)证据认定缺少同一法则
电子数据证据该若何采取和其证实力的巨细,法律界一向存在争议,有的认为该当沿用传统证据的权衡尺度,而有的认为法官在审查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实力时必需进行全新的特殊斟酌。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其一样必需具有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和正当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年夜根基特点才可以或许具有响应的证据资历。当前法律在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上没有同一的法律划定或健全的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系统,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例则的缺掉易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年夜。而且因为电子数据证据触及的专业手艺性强,年夜大都审讯人员缺少响应常识,致使在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进程中遭到专业常识的限制,从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首要依靠本身的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致使统一案件终究的裁判成果分歧,电子商务民事诉讼案件在审讯时呈现个案不公的现象。
(四)证据鉴定机构营业滞后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的高手艺性、易粉碎性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以电子数据的详情前因后果点窜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因年夜大都审讯人员缺少响应常识,对存在疑点、认定坚苦的电子数据证据,常常需要拜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挂号治理法子》和2005年全国人年夜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的前提作了划定,可是对从事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勾当的鉴定机构的天资和前提未作特殊划定。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的资历,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唯一一些原则性的划定,但不具体,操作性也不强。电子数据证据鉴定作为信息收集手艺在司法鉴定中斥地的一个新范畴,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和疏漏,较着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客不雅需要,严重制约了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3、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窘境破局之路
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划定为法定证据种类后,新的民诉法司法注释对电子数据的规模做出了细化,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做出了指引。但因我国对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司法应用的研究还不敷深切,却有难逃摒弃的恶运。电子数据证据要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证据情势,法律人要报以接管而非思疑的心态,不克不及一碰到电子数据证据就直接鉴定、公证或解除,而应客不雅的看待它。我们只有不竭完美,切磋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认定等司法应用法则,成立一套科学周密、程序公道、效力高效的电子数据规范准则,才能确立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式形态和自力地位,便利人们提告状讼保护本身权益。
(一)完美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及保全机制
1.规范证据搜集机制。当事人自行搜集电子数据证据坚苦,即便搜集到也常常不被法官承认。当事人若争取人民法院查询拜访取证,因法院不具有专业的取证人员和取证东西,依然需要依托专业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机构进行网上取证,从而增添庭审质证的金钱本钱和时候本钱,晦气于实务中案件的解决。解决取证难问题应进一步完美法律划定,制订当事人网上取证的细则,划定电子商务办事企业的协助取证义务;为行政法律部分和法院设置装备摆设专门的人材,实时地进行网上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和保留,包管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在审讯实践中,应连系具体案情公道分派举证责任,例如网购胶葛,原告已供给初步证据证实电子数据的根基环境时,可以让卖家承当举证责任,供给发货单、寄货单等,旨在庇护消费者弱势方的好处,减轻举证责任,同时提高卖家的责肆意识,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允公理。
2.健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轨制。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告状前或在诉讼进程中,根据短长关系人或当事人的要求,或依权柄对可能灭掉或此后难以获得的证据,予以查询拜访搜集和固定保留的行动。电子数据证据保满是证据保全的一种,应遵守证据保全的根基原则,可是因电子数据证据的非凡属性,其保全又具有怪异原则,首要遵守电子数据保全的实时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证据完全性原则及保全办法的科学性等原则。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其终究的成长标的目的应当是由立律例定同一的程序和尺度,立法模式可以斟酌在证据法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进行原则性的划定,再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行细则,如许一方面可以或许有用避免电子数据证据的灭掉酿成的损掉,另外一方面可以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范性和公道性,从而提高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靠得住性和操纵率。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证与采信规制
证据法学家何家弘传授指出,“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司法证实的根基环节中,认证是最要害的环节,分开认证全部环节,司法证实的使命就没法完成。”【5】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特征,缺少响应常识的法官在审查电子数据时的尺度常常过于严苛,乃至是常常对电子数据予以解除。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划定:“人民法院该当组织当事人环绕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和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关系性进行质证。”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既需要斟酌电子数据证据的非凡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实力方面予以不同看待,笔者认为,对电子数据证据仍首要从真实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证据的真实性阐发。因为具有易粉碎性、易窜改性、易捏造性的缺点特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法官对其进行真实性判定也有很浩劫度。例如本文开首案例,因为公证处没法对微信证据进行公证,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原告也没法进一步证实,法院终究认定原告供给的“微信借单照片”不具有真实性。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经由过程以下几种体例来实现:一是经由过程自认的体例,即两边当事人都承认的电子数据证据记实是真实的。二是前因后果具有专业天资的机构鉴定或公证部分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记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利用。例如我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的劳动争议案(王某与中国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收集平安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定见书》,认定要害证据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6】;三是由适格的证人作证或有用证人证言体例证实是真实的电子数据证据记实的,可以作为证据利用。对经鉴定遭到过点窜、进犯的电子数据证据或有证据注解计较机存储在转录进程呈现本色性过失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解除。
2.证据的正当性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当性首要是指证据来历的正当性,建议合用不法证据解除法则的原则,使得取证时不利用背法手段侵害其他人的好处,也有益于法官作出准确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68条划定:“以加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背反法律制止性划定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克不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当性审查除证据法律律例划定解除的其他景象外,还具体应合用以下解除法则:一是经由过程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以法律所制止的情势为手段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例如不法窃录、搜寻、拘留收禁等体例取得取得的聊天记实、视频录相等;二是经由过程不法软件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和在计较机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环境下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三是在电子商务进程中未前因后果合法正当的核准程序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以上三种路子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假如较着背法,情节严重,基于好处均衡原则该当斟酌解除其证实力。
3.证据的联系关系性审查。“证据的联系关系是客不雅存在的事实可以或许成为诉讼证据的决议性身分。”【7】在电子数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实的进程中,联系关系性显得尤其主要,年夜大都环境下,电子数据因其本身特征,零丁的证据很可贵到法官的承认,联系关系性一旦存疑,证据常常被解除。在审核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联系关系性时,该当综合查明证据可以或许证实甚么事实;证实的事实对解决案件争议问题有没有本色性意义;是不是合适法律对该种联系关系性的划定要求,从而认定该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联系关系性。我国今朝存在还没有实实际名认证和挂号的电子范畴,例如微信、QQ聊天东西、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常常以本身并不是相对方、现实利用人或现实操作人等进行抗辩,是以,对电子数据的联系关系性进行审查的时该当要连系实际的案件环境进行综合认定,才能使电子数据阐扬最年夜限度的证实能力。
(三)晋升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的软硬件根本程度
起首是增强审讯人员对电子数据科技手艺的培训,晋升审讯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辨别认定能力,消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惧怕感和神秘感,培育法律素养与高科技计较机常识兼备的审讯人材,以顺应信息科技时期的审讯需求。
其次,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有用的司法鉴定,是确保电子数据证据被采信的有用手段。是以,还应规范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治理,设立自力的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中间,对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的准入法则、执业天资作出自力划定,重点对从事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辨别装备和软件、专业手艺人员的数目和手艺职称、司法鉴定经验等进行规制。同时,建议手艺前提答应的法院可以斟酌构建自行电子数据手艺鉴定系统,如深圳市下层法院龙岗法院研制的“TSA电子数据证据固化系统”,是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审讯汗青上一个里程碑;不具有响应手艺手段的下层法院可以选择和具有响应资历的鉴定机构进行营业联系。例如银川市公安局与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签订了《电子数据鉴定手艺合作合同》,合同详情有关电子数据收集操作阐发鉴定、数据恢复、暗码破解等多种类型。
结语
电子数据是现代科学手艺的产品,电子数据证据入法是我国司法实务界适应信息社会变迁前进的表现,同时也给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确保电子数据证据最年夜限度地阐扬感化,将来还有更多的配置细则需要完美。
完美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相干轨制,不但要冲破现有证据轨制的限制,更要在法律与手艺的连系点上缔造性地连系,以鞭策不雅念上的改变和轨制上的规范。在电子商务手艺快速成长的今天,电子数据证据正在成为一种在法治层面用于保护人类享受现代科技权力的东西,深切研究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会使我国的数据化证据轨制愈来愈完美,让法律愈来愈切近苍生日常,让法律对市场平安买卖的庇护功能愈发便捷高效。
注释
【1】(案例)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
【2】樊崇义、戴莹:《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载《查察日报》,2012年5月18日。
【3】李元泽:《电子证据的特点和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分》,载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36卷。]
【4】张方、张云泉:《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审查判定的影响》,载《证据学论坛》第十卷。
【5】何家弘:《刑事审讯认证指南》,法律出书社2002年版。
【6】我的钢铁:《上海法院初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有用证据》,载《解放日报》2000年11月14日。
【7】常怡:《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2002年版。
(作者单元: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要害词:民事诉讼证据轨制电子数据完美
首要立异不雅点:本文具体介绍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的涵盖规模、载体及表示情势,并连系电子数据的特点阐发,以期正确的辨认电子数据证据。连系司法实践,就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窘境提出建议:
一是完美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及保全机制。立法上完美取证、保全等法律划定,制订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行细则,如划定电子商务办事企业的协助取证义务;为行政法律部分和法院设置装备摆设专门的人材;在审讯实践中连系具体案情公道分派举证责任及保全的实时、完全、科学性原则。
二是从真实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三个方面辨析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例则。电子数据真实性可经由过程当事人自认、经鉴证或连系人证等体例予以判定;正当性建议合用不法证据解除法则的原则,罗列三种路子取得的证据予以解除的体例予以认定;对电子数据的联系关系性的审查,因电子数据可能来自未实名认证的范畴,该当要连系实际的案件环境进行综合认定。
三是晋升审讯人员科技本质,构建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制。手艺前提答应的法院可以斟酌构建自行手艺鉴定系统,而在不具有手艺手段的下层法院可以选择和具有响应资历的鉴定机构进行营业联系。以上不雅点但愿对在审讯实践中矫捷地应用电子数据证据,充实表现电子数据证据的固有特点,让审讯程序跟上社会成长的潮水,具有必然的利用价值。
以下正文:
案例:
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某投资中间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某投资中间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处摘要一栏写上“告贷”字样。告贷后,两被告于7月11日书写一张借单,并经由过程微信摄影的体例发给了张某。尔后,原告就该笔告贷屡次向两被告催讨,但未果。是以,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告贷5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本案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实被告向原告告贷的事实。两被告认为对微信照片的真实性有贰言,原告和被告某投资中间不存在告贷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间的合股人,因各合股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包管被告某投资中间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告贷,不该当返还。为证实“微信借单”的真实性,原告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后因公证机关没法对真实性进行证实,故未能供给公证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充实证实微信照片中的借单真实存在,也未能证实讼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该微信借单的真实性,不予采信。【1】案例中的微信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存在浩繁困难:因涉案被告的微信誉户名显示为昵称,并不是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没法判定;微信中触及的借单图片非借单原件,发生争议时,法院也没法经由过程字迹鉴定等体例辨别借单真伪;微信注册简单、交换详情随便,公证机关没法经由过程公证体例对微信借单真实性进行认定等等。可见,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地被法院采信的进程中碰到了瓶颈。
跟着信息手艺成长,电子数据利用在我们的平常日常中已无处不在,随之而来的涉案胶葛也愈来愈多,电子数据证据也将在诉讼中加倍普遍利用。有关收集中的债权债务、金融投资、常识产权、电子隐私等很多方面触及的法律事实都要依托电子数据证据来证实,电子数据证据在实践中的利用愈来愈广,审讯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若何应用已然成为民事诉讼前沿的热门问题,对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的研究有着极为主要的意义。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创了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被付与了正当、自力的地位。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注释”),对电子数据的规模做出了细化,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做出了指引,但电子数据本身的特征也使得这一证据类型的认定和利用存在重年夜的考验。在此后的诉讼勾当中,审讯机关将更多地面临电子数据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若何更好地审查应用电子数据证据,有需要进行深切切磋。
1、电子数据的证据化与司法价值阐发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规模介绍
电子数据是手艺术语,是指基于计较机利用、通讯和现代治理手艺等电子化手艺手段而构成的包罗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不雅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分为摹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2】电子数据证据是以电子情势存在并借助信息手艺或信息装备构成的数据,能作为证据利用的证据。电子数据证据载体可为存储于以个人名义计较机(包罗单机、平板电脑等)、收集计较机及收集手艺(包罗网站、云手艺等)及计较机之外的电子产物(手机、数码相机、灌音笔等),外在表示情势可为文字、图象、声音、多媒体等情势,常见表示情势为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和与日常慎密联系的微信与QQ聊天记实、网上买卖记实、电子邮件等。我国民诉法及司法注释划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经由过程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互换、网上聊天记实、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灌音资料和影象资料,合用电子数据的划定。
(二)电子数据证据化的价值与缺点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证据种类,除具有所有证据的特点外,还具有本身非凡性。一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可移动性、可复制性、可再素性。可移动性是指电子数据可以经由过程响应手艺手段从一个前言转移到另外一个前言,且在移动进程中不会对电子数据造成毁伤,也不会粉碎其利用价值。可复制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进行不定次数的复制,而且复制件和原件几近完全不异。可再素性是指当电子数据证据遭到粉碎时或被删除时,可以经由过程修复手艺将电子数据证据还原到最初状况。二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粉碎性、易窜改性、易捏造性。这三种属性是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证据没法避免的缺点,轻易给司法工作带来消极影响。易粉碎性是指在电子数据发生、保留、利用的进程中,常常因为一些主客不雅缘由致使其部门或完全遭到粉碎。易窜改性指的是电子数据证据的详情在利用的进程中很轻易被不法窜改,且被窜改具有很强的隐藏性,不会留下较着陈迹,不容易被觉察,终究影响到事实判定,而干扰具体案件的处置。易捏造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捏造难度较低,易产生主体掉包、数目变动等方面环境。三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很强的手艺性,电子数据证据是高科技的产品,对手艺具有很强依靠性,必需依靠于必然的手艺装备和手艺手段而存在,提取证据也需要响应的电子装备和专业人员。只有掌控电子数据的手艺性,才能对电子数据证据有一个正确界定和理解。【3】
2、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的法律障碍及其缘由阐发
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已付与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当情势,可是否能成为定案根据,还需要前因后果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合适客不雅真实性、联系关系性与正当性的要求,才会终究被法院所采用,对己方胜诉真正阐扬感化。对电子数据证据价值及其可托度问题和审查判定法则问题是面对的法律障碍之一。
(一)证据搜集存在手艺障碍
我国民诉法的取证法则划定可以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介入人自行查询拜访搜集证据和书面争取人民法院查询拜访搜集证据。因当事人缺少法律意识,凡是没有实时固定证据或搜集到的证据没法分辩真伪,致使电子数据难以作为证实法律事实的有用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要求搜集人员具有特定的技术,把握计较机等专业常识,并在取证进程中遵守严酷的手艺尺度和程序。当事人取证本钱高、效益低成一浩劫题。例如网上购物侵权中,购物者在买到赝品时,本身没法经由过程简洁体例取证,愈甚至连被告的根基信息都没法搜集,找专门的手艺取证及保全机构进行取证,必将要破费高额的支出,终究致使诉讼维权没法有用实现。
(二)证据保全程序与尺度缺掉
电子数据证据记实体例的非凡性是电子数据证据与书证甚至所有的传统证据最素质的区分,也是电子数据证据最底子的特点。【4】电子数据证据易粉碎性、易窜改性、易捏造性的缺点,需要经由过程证据保全包管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充实实现本身的价值,便于法官实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准确的裁判,从而下降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力。今朝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轨制在立法上缺少同一的程序和尺度划定,也没有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行细则,电子数据证据易呈现灭掉或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操纵率不高的环境。
(三)证据认定缺少同一法则
电子数据证据该若何采取和其证实力的巨细,法律界一向存在争议,有的认为该当沿用传统证据的权衡尺度,而有的认为法官在审查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实力时必需进行全新的特殊斟酌。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其一样必需具有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和正当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年夜根基特点才可以或许具有响应的证据资历。当前法律在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上没有同一的法律划定或健全的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系统,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例则的缺掉易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年夜。而且因为电子数据证据触及的专业手艺性强,年夜大都审讯人员缺少响应常识,致使在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进程中遭到专业常识的限制,从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首要依靠本身的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致使统一案件终究的裁判成果分歧,电子商务民事诉讼案件在审讯时呈现个案不公的现象。
(四)证据鉴定机构营业滞后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的高手艺性、易粉碎性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以电子数据的详情前因后果点窜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因年夜大都审讯人员缺少响应常识,对存在疑点、认定坚苦的电子数据证据,常常需要拜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挂号治理法子》和2005年全国人年夜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的前提作了划定,可是对从事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勾当的鉴定机构的天资和前提未作特殊划定。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的资历,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唯一一些原则性的划定,但不具体,操作性也不强。电子数据证据鉴定作为信息收集手艺在司法鉴定中斥地的一个新范畴,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和疏漏,较着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客不雅需要,严重制约了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3、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窘境破局之路
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划定为法定证据种类后,新的民诉法司法注释对电子数据的规模做出了细化,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做出了指引。但因我国对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司法应用的研究还不敷深切,却有难逃摒弃的恶运。电子数据证据要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证据情势,法律人要报以接管而非思疑的心态,不克不及一碰到电子数据证据就直接鉴定、公证或解除,而应客不雅的看待它。我们只有不竭完美,切磋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认定等司法应用法则,成立一套科学周密、程序公道、效力高效的电子数据规范准则,才能确立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式形态和自力地位,便利人们提告状讼保护本身权益。
(一)完美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及保全机制
1.规范证据搜集机制。当事人自行搜集电子数据证据坚苦,即便搜集到也常常不被法官承认。当事人若争取人民法院查询拜访取证,因法院不具有专业的取证人员和取证东西,依然需要依托专业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机构进行网上取证,从而增添庭审质证的金钱本钱和时候本钱,晦气于实务中案件的解决。解决取证难问题应进一步完美法律划定,制订当事人网上取证的细则,划定电子商务办事企业的协助取证义务;为行政法律部分和法院设置装备摆设专门的人材,实时地进行网上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和保留,包管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在审讯实践中,应连系具体案情公道分派举证责任,例如网购胶葛,原告已供给初步证据证实电子数据的根基环境时,可以让卖家承当举证责任,供给发货单、寄货单等,旨在庇护消费者弱势方的好处,减轻举证责任,同时提高卖家的责肆意识,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允公理。
2.健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轨制。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告状前或在诉讼进程中,根据短长关系人或当事人的要求,或依权柄对可能灭掉或此后难以获得的证据,予以查询拜访搜集和固定保留的行动。电子数据证据保满是证据保全的一种,应遵守证据保全的根基原则,可是因电子数据证据的非凡属性,其保全又具有怪异原则,首要遵守电子数据保全的实时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证据完全性原则及保全办法的科学性等原则。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其终究的成长标的目的应当是由立律例定同一的程序和尺度,立法模式可以斟酌在证据法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进行原则性的划定,再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行细则,如许一方面可以或许有用避免电子数据证据的灭掉酿成的损掉,另外一方面可以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范性和公道性,从而提高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靠得住性和操纵率。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证与采信规制
证据法学家何家弘传授指出,“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司法证实的根基环节中,认证是最要害的环节,分开认证全部环节,司法证实的使命就没法完成。”【5】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特征,缺少响应常识的法官在审查电子数据时的尺度常常过于严苛,乃至是常常对电子数据予以解除。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划定:“人民法院该当组织当事人环绕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和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关系性进行质证。”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既需要斟酌电子数据证据的非凡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实力方面予以不同看待,笔者认为,对电子数据证据仍首要从真实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证据的真实性阐发。因为具有易粉碎性、易窜改性、易捏造性的缺点特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法官对其进行真实性判定也有很浩劫度。例如本文开首案例,因为公证处没法对微信证据进行公证,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原告也没法进一步证实,法院终究认定原告供给的“微信借单照片”不具有真实性。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经由过程以下几种体例来实现:一是经由过程自认的体例,即两边当事人都承认的电子数据证据记实是真实的。二是前因后果具有专业天资的机构鉴定或公证部分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记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利用。例如我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的劳动争议案(王某与中国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收集平安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定见书》,认定要害证据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6】;三是由适格的证人作证或有用证人证言体例证实是真实的电子数据证据记实的,可以作为证据利用。对经鉴定遭到过点窜、进犯的电子数据证据或有证据注解计较机存储在转录进程呈现本色性过失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解除。
2.证据的正当性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当性首要是指证据来历的正当性,建议合用不法证据解除法则的原则,使得取证时不利用背法手段侵害其他人的好处,也有益于法官作出准确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68条划定:“以加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背反法律制止性划定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克不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当性审查除证据法律律例划定解除的其他景象外,还具体应合用以下解除法则:一是经由过程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以法律所制止的情势为手段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例如不法窃录、搜寻、拘留收禁等体例取得取得的聊天记实、视频录相等;二是经由过程不法软件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和在计较机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环境下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三是在电子商务进程中未前因后果合法正当的核准程序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以上三种路子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假如较着背法,情节严重,基于好处均衡原则该当斟酌解除其证实力。
3.证据的联系关系性审查。“证据的联系关系是客不雅存在的事实可以或许成为诉讼证据的决议性身分。”【7】在电子数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实的进程中,联系关系性显得尤其主要,年夜大都环境下,电子数据因其本身特征,零丁的证据很可贵到法官的承认,联系关系性一旦存疑,证据常常被解除。在审核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联系关系性时,该当综合查明证据可以或许证实甚么事实;证实的事实对解决案件争议问题有没有本色性意义;是不是合适法律对该种联系关系性的划定要求,从而认定该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联系关系性。我国今朝存在还没有实实际名认证和挂号的电子范畴,例如微信、QQ聊天东西、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常常以本身并不是相对方、现实利用人或现实操作人等进行抗辩,是以,对电子数据的联系关系性进行审查的时该当要连系实际的案件环境进行综合认定,才能使电子数据阐扬最年夜限度的证实能力。
(三)晋升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应用的软硬件根本程度
起首是增强审讯人员对电子数据科技手艺的培训,晋升审讯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辨别认定能力,消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惧怕感和神秘感,培育法律素养与高科技计较机常识兼备的审讯人材,以顺应信息科技时期的审讯需求。
其次,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有用的司法鉴定,是确保电子数据证据被采信的有用手段。是以,还应规范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治理,设立自力的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中间,对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的准入法则、执业天资作出自力划定,重点对从事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辨别装备和软件、专业手艺人员的数目和手艺职称、司法鉴定经验等进行规制。同时,建议手艺前提答应的法院可以斟酌构建自行电子数据手艺鉴定系统,如深圳市下层法院龙岗法院研制的“TSA电子数据证据固化系统”,是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审讯汗青上一个里程碑;不具有响应手艺手段的下层法院可以选择和具有响应资历的鉴定机构进行营业联系。例如银川市公安局与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签订了《电子数据鉴定手艺合作合同》,合同详情有关电子数据收集操作阐发鉴定、数据恢复、暗码破解等多种类型。
结语
电子数据是现代科学手艺的产品,电子数据证据入法是我国司法实务界适应信息社会变迁前进的表现,同时也给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确保电子数据证据最年夜限度地阐扬感化,将来还有更多的配置细则需要完美。
完美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相干轨制,不但要冲破现有证据轨制的限制,更要在法律与手艺的连系点上缔造性地连系,以鞭策不雅念上的改变和轨制上的规范。在电子商务手艺快速成长的今天,电子数据证据正在成为一种在法治层面用于保护人类享受现代科技权力的东西,深切研究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会使我国的数据化证据轨制愈来愈完美,让法律愈来愈切近苍生日常,让法律对市场平安买卖的庇护功能愈发便捷高效。
注释
【1】(案例)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
【2】樊崇义、戴莹:《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载《查察日报》,2012年5月18日。
【3】李元泽:《电子证据的特点和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分》,载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36卷。]
【4】张方、张云泉:《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审查判定的影响》,载《证据学论坛》第十卷。
【5】何家弘:《刑事审讯认证指南》,法律出书社2002年版。
【6】我的钢铁:《上海法院初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有用证据》,载《解放日报》2000年11月14日。
【7】常怡:《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2002年版。
(作者单元: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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