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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与村委会主任在拆迁过程地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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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拆迁抵偿款本案中介与村委会主任的行动若何定性
2015-02-05 15:55:01 | 来历:北京二中院 | 作者:杨子良
  【案例】

  200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梁某在北京市向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当局地盘贮备拆迁进程中,经由过程指使作为介入丈量的北京石鉴兴业房地产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鉴兴业公司)现实节制人的被告人马某,虚报其所承租的北荒子地块地上建筑建筑面积58357.63平方米,欺骗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拆迁衡宇及其他举措措施抵偿款74004 694元、搬家津贴款1458 940.75元、停产破产津贴款78690909元,总计人民币154154 543.75元;经由过程指使时任康营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出具子虚的《环境申明》和《申明》,虚构承租梁某租赁的上述北荒子地块部门地盘的卓庆泉等6人利用了梁某以其妻朱琳名义打点的北京旺发财仓储中间的营业执照,该6人赞成将停产破产津贴款全数做在朱琳合同里的事实,欺骗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停产破产津贴款人民币22842127元;经由过程指使时任康营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出具子虚的《证实》,虚构梁某扶植的康一湖敬老院已正式经营的事实,欺骗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停产破产津贴款人民币12261260元。

  被告人梁某、马某、张某前后于2010年5月14日、7月6日、8月2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冻结梁某的钱款总计人民币1.9亿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北京市向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当局地盘贮备拆迁进程中,经由过程指使被告人马某虚报其所承租的地盘上的建筑建筑面积,欺骗拆迁衡宇及其他举措措施抵偿款、搬家津贴款、停产破产津贴款总计人民币1.54亿余元;经由过程指使被告人张某出具子虚证实文件,虚构他人利用梁某以其妻名义打点的北京旺发财仓储中间的营业执照,他人赞成将停产破产津贴款全数做在朱琳合同里,和梁某扶植的康一湖敬老院已正式经营的事实,前后欺骗停产破产津贴款总计人民币2284万余元和1226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动触犯了刑律,均已组成欺骗罪,且欺骗数额特殊庞大。在配合犯法中,被告人梁某系指使、实行和获利者,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张某系起帮忙感化的从犯,依法应按照三被告人在配合犯法中的感化别离惩办。被告人梁某曾因犯法被判处科罚,仍不思悔改,本应对其从重惩罚,但鉴于涉案赃款已全数冻结,损掉可以全数挽回,依法对梁某予以从轻惩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和张某系从犯,各自介入欺骗的赃款已全数冻结,对该二人予以减轻惩罚。北京市人民查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梁某、马某、张某犯欺骗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撑持;唯指控犯法数额禁绝,予以改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关于打点欺骗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之划定,于2012年8月9日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人梁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

  2、被告人马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被告人张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在案冻结的钱款退还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余款充抵被告人梁某的罚金,超越部门退还被告人梁某。

  一审宣判后,梁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梁某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欺骗罪与事实不符,要求对其宣布无罪。梁某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为:一审讯决认定梁某犯欺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用法律毛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梁某无罪。

  梁某的辩解人争取调取涉案时代的全数卫星遥感图,并对质人6人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用于证实梁某没有虚报建筑建筑面积欺骗拆迁抵偿款,也没有指使张某出具子虚证实欺骗停产破产津贴款。

  张某上诉提出:其没有欺骗国度拆迁抵偿款的主不雅居心和客不雅行动,不组成欺骗罪。张某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为:张某为梁某开具涉案证实材料系没有实行村委会主任的职责而至,要求对张某以玩忽职守罪减轻惩罚。

  马某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为:马某与梁某没有配合欺骗的主不雅居心和客不雅行动,不组成欺骗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梁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马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本相的手段,欺骗国度拆迁抵偿款,其行动均已组成欺骗罪,且欺骗数额特殊庞大,依法应予惩办。梁某在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感化,系主犯;马某、张某起次要感化,系从犯。鉴于涉案金钱已追缴在案,对梁某可从轻惩罚,对马某、张某可减轻惩罚。梁某、张某所提上诉来由及各辩解人所提辩解定见,缺少事实及法律根据,均不予采用。一审法院按照梁某、马某、张某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风险水平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科罪及合用法律准确,审讯程序正当,对马某、张某量刑恰当,应予保持;惟对梁某所惩罚金及在案拘留收禁金钱处置的表述不妥,予以改正。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财富刑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划定,于2013年4月7日判决以下:

  1、保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202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马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撤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202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四项,即梁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在案冻结的钱款退还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余款充抵被告人梁某的罚金,超越部门退还被告人梁某。

  3、上诉人梁某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4、在案拘留收禁冻结金钱及孳息,此中人民币189 257 930.75元发回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人民币15万元并入梁某之罚金项履行,余款发回梁某。 

  【评析】

  本案中,在拆迁进程中中介组织人员马某供给子虚数据的行动和村委会主任张某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的行动若何科罪,是一审审理进程中争议较年夜的问题。在一审审理进程中,被告人马某的辩解人认为,马某的行动不组成欺骗罪,如组成犯法,应属于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或出具证实文件重年夜掉实罪;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人认为,张某属于在编事业单元干部,该当认定为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其为梁某出具证实的行动属于代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是属于协助人民当局从事地盘征用抵偿支出治理的公事行动,假如张某的行动组成犯法,应合适玩忽职守罪的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上述辩解定见均未采用,而是以欺骗罪的共犯对马某和张某科罪,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讯决的科罪定见。笔者认为,1、二法院对马某和张某定欺骗罪的判决是准确的。

  1、在拆迁进程中供给子虚数据的中介组织人员马某组成欺骗罪的共犯。

  (1)马某的行动不组成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在北京市向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当局地盘贮备拆迁进程中,经由过程指使作为介入丈量的石鉴兴业公司现实节制人的被告人马某,虚报其所承租的北荒子地块地上建筑建筑面积58 357.63平方米,欺骗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拆迁衡宇及其他举措措施抵偿款74 004 694元、搬家津贴款1 458 940.75元、停产破产津贴款78 690 909元,总计人民币154 154 543.75元。对该部门事实,需要进一步申明以下细节事实,即马某其实不是直接向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拜托的有关部分供给子虚证实文件,而是受梁某指使,经由过程向中标的宝孚公司供给包括强调建筑建筑面积的子虚数据的丈量陈述,由宝孚公司出具正式衡宇腾退抵偿价钱成果通知单,从而帮忙梁某完成虚报梁某所承租的北荒子地块地上建筑建筑面积的作假行动。马某节制的石鉴兴业公司有关人员在马某的指派下与马某配合介入了本案地上建筑物的丈量,但石鉴兴业公司在北京市向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当局地盘贮备拆迁进程中没有中标为正式的评价公司,不具有出具丈量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证实文件的资历,不但该公司不具有资历,马某本人也不具有资产评价的专业资历。刑法第229条划定的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是指承当资产评价、验资、管帐、审计、法律办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居心供给子虚证实文件,情节严重行动,该罪的犯法主体是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价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度承认的专业资历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该罪要惩办的是这些专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的行动,上述中介机构中不具有国度承认的专业资历的人员,即便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亦不克不及组成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的主体。故马某不具有组成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的主体资历,其行动不克不及认定为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

  (2)马某的行动不组成出具证实文件重年夜掉实罪。按照上述事实,马某是受梁某指使,为帮忙梁某欺骗拆迁抵偿款,居心向中标的宝孚公司供给子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丈量数据,刑法第229条划定的出具证实文件重年夜掉实罪是指承当资产评价、验资、管帐、审计、法律办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重年夜掉实的证实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动,该罪过为人主不雅方面是过掉,马某的行动在主不雅上不合适成立出具证实文件重年夜掉实罪的要求,故马某在本案中的行动不组成出具证实文件重年夜掉实罪。

  (3)马某的行动只能以欺骗罪科罪,对马某应认定为欺骗罪的共犯。起首,马某明知梁某具有欺骗抵偿款的目标,仍应梁某的要求出具子虚的入户查询拜访数据,主不雅上具有帮忙梁某欺骗的居心,客不雅上实行了帮忙梁某欺骗的行动。其次,马某出具的丈量陈述虽非正式评价陈述,但经孙河村夫民当局出头具名调和,马某的公司与中标的宝孚公司签定合同,马某的公司对前期入户查询拜访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是以,马某出具的陈述是正式衡宇腾退抵偿价钱成果通知单的主要出具根据,马某受梁某指使向宝孚公司供给子虚入户查询拜访数据的行动,是致使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被梁某欺骗抵偿款的主要缘由,且马某对其向宝孚公司提付评价数据将发生的后果和梁某具有欺骗抵偿款的居心心知肚明,故马某对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被梁某欺骗抵偿款的后果该当承当居心的法律责任。至于宝孚公司未尽到审核责任,不克不及否认马某在梁某欺骗抵偿款中的感化,不克不及免去其法律责任。再次,马某是石鉴兴业公司的现实出资和经营人员,是该公司现实节制人,其帮忙梁某虚报拆迁建筑建筑面积是其以个人名义决议,公司其他人员均不知情,对其在本案中的行动应以以个人名义行动论处。最后,刑法第229条划定,行动人索取他人财物或不法收受他人财物犯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的,仍以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科罪,加重一档惩罚,按照这一划定,行动人犯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的同时,可能组成供给对象所犯的其他罪过的共犯,此时行动人一行动触犯数罪,组成刑法中罪名的想像竞合,理应择一重罪从重惩罚。本案中马某的行动不组成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罪,故只能认定马某为梁某欺骗犯法的共犯。

  2、在拆迁进程中供给子虚证实文件的村委会主任张某亦组成欺骗罪的共犯。

  (1)张某的行动不组成玩忽职守罪。其不具有组成该罪的主体资历。起首,全国人年夜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注释》划定,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组织协助人民当局从事以下行政治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划定的“其他遵照法律从事公事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布施款物的治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治理;(三)国有地盘的经营和治理;(四)地盘征收、征用抵偿费的治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打算生育、户籍、征军工作;(七)协助人民当局从事的其他行政治理工作。本案中,时任康营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受梁某指使,前后出具子虚的《环境申明》和《申明》,证实承租梁某租赁的上述北荒子地块部门地盘的卓庆泉等6人,利用了梁某以其妻朱琳名义打点的北京旺发财仓储中间的营业执照,该6人赞成将停产破产津贴款全数做在朱琳合同里的事实,帮忙梁某欺骗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停产破产津贴款人民币22 842 127元;出具子虚的《证实》,虚构梁某扶植的康一湖敬老院已正式经营的事实,帮忙梁某欺骗北京市地盘清算贮备中间向阳分中间停产破产津贴款人民币12 261 260元。上述出具子虚证实文件的行动,均是张某操纵担负康营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当私行作出,但该职务便当纯洁是作为康营村村委会主任治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当,不是协助人民当局从事地盘征用抵偿支出治理的公事行动――本案中的拆迁有关支出并未由张某协助人民当局治理,也不是上述注释中的其他公事行动。故张某实行本案中的行动时不属于其他遵照法律从事公事的人员,不具有国度工作人员身份。

  其次,退一步说,即便张某具有国度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具有成立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国度工作人员身份。按照刑法第397条的划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富、国度和人民好处蒙受重年夜损掉的行动,按照该条及全国人年夜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溺职罪主体合用问题的注释》,本罪要求行动报酬国度机关工作人员,或是在遵照法律、律例划定行使国度行政治理权柄的组织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是在受国度机关拜托代表国度机关行使权柄的组织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或是虽未列入国度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度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本案中张某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人员。

  (2)张某的行动组成欺骗罪,对其应按梁某欺骗犯法的共犯论处。张某明知梁某出于欺骗抵偿款的目标要求其出具子虚证实材料,仍予以出具,显见其具有帮忙梁某欺骗的居心,其行动属于帮忙梁某实行欺骗,已组成欺骗罪,对其应按梁某欺骗犯法的共犯论处。至于张某是不是具有本人不法据有公私财富的目标,和张某本人是不是从中获利,均不影响对其行动的科罪。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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