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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他项权挂号行动的正当性司法审查评判尺度
2009-04-21 13:40:31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肖 杰
【问题提醒】
在衡宇他项权挂号行政确认行政案件中,衡宇挂号颁证机关对衡宇他项权挂号材料是进行情势审查仍是本色审查?
【要点提醒】
关于衡宇他项权挂号行动正当性审查尺度问题,因为挂号颁证机关(被告)对衡宇他项权挂号材料的审查不克不及超越被告的权柄规模去审查具体挂号颁证行动,只能是在其权柄规模内的有限审查。假如被告对他人冒用当事人(原告)名义进行的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材料(好比假成婚证等)的真伪没法辩别,这类颁证行动非被告过掉而至,而是他人不法行动而至,也就是在被告审查挂号的程序不存在瑕疵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应经由过程周全司法审查来决议是保持仍是撤消被告作出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行动。
【案情】
原告:吴志琰
被告: 夷陵区房管局
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2月,按照原告吴志淡的衡宇所有权证(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吴志攻与朱国贞夫妻的身份证(显示为原宜昌县公安局别离于1993年和2002年签发)和成婚证、吴志玻与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的《以个人名义住房最高额典质贷款合同》(合同编422983900-122-2007000167)等相干材料,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到夷陵区房管局争取打点衡宇他项权挂号。夷陵区房管局经由过程审查,认为合适相干法律划定,决议准予打点衡宇典质挂号,于2007年2月12日颁布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衡宇他项权证,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动此向开户在该行、户名为吴志琰的银行帐户2831439980110137***内转存贷款90000元。2007年9月,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通知吴志琰,奉告其位于小溪塔东湖路的衡宇因其贷款己在夷陵区房管局打点了典质他项权挂号,要求其了偿告贷90000元及利钱,不然将衡宇予以变卖。吴志琰以本身没有在建行贷款,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到夷陵区房管局打点有关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手续等为由,谢绝了偿贷款,并拜托律师发函夷陵区房管局,要求撤消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返还房产证。夷陵区房管局回答称:“在打点衡宇贷款他项权挂号时,所审核材料由第三人进行本色审查后供给,其真实性由贷款银行负责。”“不存在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时审查不严,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背法”的问题,从而不予撤消打点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吴志琰遂于2007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吴志琰提付了身份证和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处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成婚证复印件,经比对,保存在夷陵区房管局的吴志琰夫妻的成婚证系假证,所贴照片其实不是吴志琰与朱国贞;吴志琰于2008年1月8日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同年4月20日以无力预付鉴定费为由撤回该争取。
原告吴志琰诉称:2007年2月,朱国明预备到建行西陵支行贷款,朱要求原告用原告的房产证以原告的名义为其贷款,原告赞成朱拿着原告的房产证到银行去咨询,朱经由过程咨询,贷款需要打点典质手续,原告暗示典质手续必需本身和老婆亲身打点。因原告和老婆外出在云南,不克不及打点典质签名,朱贷款未果。同年9月,建行西陵支行通知原告,奉告其位于小溪塔东湖路的衡宇因其贷款己在被告处打点了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挂号,要求原告了偿告贷90000元及利钱,不然将原告的衡宇予以变卖。原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建行贷款,也没有本身或授权任何人到被告处打点有关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手续,原告将房产证给朱,其目标只是建议朱去银行咨询贷款的可能性和贷款程序,而打点衡宇典质手续必需是产权人本人及共有人配合到贵局打点,另衡宇系夫妻配合财富,原告的老婆也不知情。是以,被告在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时审查不严,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背法,其打点他项权证挂号的行动存在瑕疵,理应依法撤消。为保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请法院撤消被告打点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将房产证退还给原告。
被告房管局辩称:被告已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打点程序合适法律划定,要求法院依法保持被告的他项权挂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治理法》)和宜昌市夷陵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被告的职责划分,被告依法有权对本辖区规模内房产进行他项权挂号。2、被告对他项权挂号依法进行情势审查,即审查其情势要件是不是成立,并没有义务对本色要件进行审查。查对档案后可以证实,吴志琰等人在产权办签名与在建行《贷款典质合同》签名是一致的。针对本案来看,原告陈说是朱国明预备去贷款,以原告的名义贷款,原告该当是知道的。第三人建行也是跟吴志琰本人联系的。原告将本身的房产证付给他人在建行贷款,拜托他人贷款,且供给了本身的真实信息,是以,贷款合同是有用的。3、按照扶植部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发布的《关于增强与银行贷款营业相干的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的划定,被告应审查的详情包罗典质物是不是合适准予进入典质买卖市场、典质物是不是已设定过典质、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真伪及与产籍记录的一致性等详情。被告己经尽到应有审查义务,打点的他项权挂号也已尽到了审查的义务,详情和程序正当。4、原告认为他人捏造其相干证件贷款事实并没有事实根据。房产证是由第三人在我方典质的,假如本案存在欺骗或其他犯法行动,那末房产证也该当退还给第三人。所以原告要求退还房产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5、假如本案存在欺骗行动,那末也该当由法院中断审理,待犯法事实查清后,继续审理。
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述称:原告的诉讼要求不成立,请依法驳回诉讼要求。1、原告与我行签定了真实的贷款合同,我行依照合同的商定发放了贷款。2、贷款时,原告供给了本身的真实信息,如本人及家人身份证、衡宇照片等。3、原告提付的房产证、地盘利用权证均是真实的,所以我们可以完全相信是原告本人进行的贷款。
【审讯】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被告夷陵区房管局审查挂号他项权的程序是不是存在瑕疵及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供给的衡宇权属证实和贷款合同材料进行了情势审查后,颁布了衡宇他项权证,实行了应尽的职责。可是,第三人在争取挂号时供给的衡宇所有权人即原告吴志琰夫妻的成婚证系捏造,不属有用证件。被告虽然没法辩别他人冒用吴志琰名义提付的衡宇典质挂号材料的真伪,被告没有过掉,但其颁布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动背反了《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第十九条的划定。固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若干问题注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划定,“案件的审讯须以相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相干案件还没有审结的 ”,应“中断诉讼”,可是本案已查清成婚证系捏造的根基事实,至于本案是不是存在欺骗的犯法事实及贷款典质合同是不是有用,不是本案审理的规模,是以,本案的审讯其实不须以相干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即不需中断审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参照《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 款和《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第十九条之划定,判决:1、撤消夷陵区房管局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 46437号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2、限夷陵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房产证退还给吴志琰。
一审宣判后,夷陵区房管局不服一审讯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三条之划定,本案上诉人具有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的法定权柄。在受应当事人的挂号争取后,上诉人进行了权属审核,从而核准挂号,颁布衡宇典质他项权证,合适《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条的划定,该行政程序正当。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本院别离评析以下:1、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是不是该当被撤消?《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划定:“衡宇他项权力挂号,由权力人和他项权力人配合争取”,第十三条划定:“权力人(争取人)争取挂号时,该当向挂号机关付验单元或相干人的有用证件”,第十九条划定:“争取衡宇他项权力挂号,权力人该当提交楼屋权属证书,设定衡宇典质权、典权等他项权力的合同书和相干的证实文件”。上诉人在作出衡宇抵 押他项权挂号前,先接管了“吴志琰”和第三人的配合争取,并审查了“吴志琰”和第三人的有用证件、被上诉会的衡宇权属证书、设定衡宇典质权的合划一材料,继而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的被诉具体行政行动,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可是,被上诉人对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审查,在上诉人处保存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属于捏造,签名属于冒充,被上诉人夫妻二人并未与第三人签定典质担保告贷合同,也未到上诉人处争取打点衡宇典质挂号,对此事实,第三人即不克不及否定,是以,可以认定,上诉人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是基于他人冒充被上诉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典质担保告贷合同、供给捏造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并向上诉人争取打点衡宇典质挂号。在此环境下,上诉人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就加害了被上诉人的正当权益,该当予以撤消。至于上诉人保存的被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因身份证的改换致使不克不及与被上诉人原身份证进行比对,不影响上述他人冒充被上诉人事实的成立;打点他项权挂号时,他人向上诉人供给材料所显示的典质人身份信息与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根基一致,只是他人进行欺骗的一种手段,既不克不及证实被上诉人签定告贷合同和争取打点典质挂号,也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介入了该欺骗行动。2、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 号房产证是不是该当退还给被上诉人?在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衡宇他项权证挂号被撤消的环境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房产证上就未设定典质权,那末上诉人保存的该房产证就该当返还权力人,该房产证的权力人是被上诉人,是以原审讯决上诉人将房产证退还给被上诉人并没有不妥。3、原审法院审讯程序是不是正当,即本案是不是漏掉当事人,并该当中断审理。本案房产证、衡宇他项权证上记录的权力人、典质人均系被上诉人一人,固然被上诉人之妻朱国贞为共有人,可是被上诉人以本身一人名义提告状讼未加害其妻朱国贞的正当权益,并且对此朱国贞也予以承认。是以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漏掉当事人的主张不克不及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欺骗行动,可是其未提付充实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保存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属于捏造,上诉人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加害了被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在这些事实已审查清晰的环境下,本案的审讯不需要以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上诉人认为本案该当中断审理的来由不克不及予以撑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律例准确,审讯程序正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划定,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评析】
按照《房地产治理法》、《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和《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相干划定,被告负有衡宇权属挂号、颁布衡宇所有权证和对本辖区规模内房产进行他项权挂号的法定职责。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首要有以下二点:一是本案上诉人夷陵区房管审查挂号的程序是不是存在瑕疵,即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提付的他项权挂号手续材料是进行情势审查仍是本色审查?二是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待查明事实后再恢复审理。现别离评述以下:
1、关于本案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提付的他项权挂号手续材料是进行情势审查仍是本色审盘问题。
在衡宇挂号行政确认行政案件中,关于衡宇他项权挂号行动正当性审查尺度问题,理论界、司法界熟悉各别,做法纷歧。归纳起来首要有三种不雅点。第一种不雅点主张对颁证行动进行情势审查;第二种不雅点主张进行本色审查;第三种不雅点主张周全审查。所谓情势审查就是仅限于挂号颁证行动作出时,争取人供给的材料是不是知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即供给的挂号材料是不是具有、齐备。所谓本色性审查,除情势审查外,还要对争取人供给的挂号材料的真实、正当、有用作周全的审查。所谓周全审查就是依照法律、律例对各类房产挂号行动审查的法律要件的划定按挂号机关的权柄规模作周全审查。即要审查关于设立、变动、废除房产品权所必需具有的相干材料,此中最主要的就是相干当事人对该房产权力变动的合意;同时还要审查作出权力处罚的人是不是是有权处罚的权力人。周全审查、情势审查、本色审查三者的不合在于对挂号颁证行动司法审查水平的掌控上。情势审查仅局限于对争取人供给的相干材料的审查,显得过于狭小,不合适法律划定的权属审核要求,权属审核除审核房产来历、权属证件等相干证实文件外,还该当审查争取人是不是是有权处罚房产的权力人和争取人与相对人的合意。本色审查明显超越了法律划定的挂号颁证机关的权柄规模,也不合适行政法道理。挂号颁证行动属于行政确认行动,没有自由裁量余地,仅仅是一种权力推定,对当事人其实不创设新的权力义务。争取人与相对人关于衡宇权属变动的合意是挂号颁证的根本,而房产挂号颁证机关其实不具有对当事人世的合意是不是有用的审查判定权,也无权改变当事人自愿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然有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原则。挂号颁证机关的审查只能是在其权柄规模内的有限审查。是以,司法审查一般环境下应与此对应不克不及超越挂号颁证机关的权柄规模,去审查具体挂号颁证行动。原一审认为,在被告打点他项权证挂号时,周全审查尺度说比力合适现实。本案引发争议的首要缘由是行政机关在打点衡宇典质挂号进程中该当实行的权属审核职责是不是周全。《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条划定“衡宇权属挂号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挂号争取;(二)权属审核;(三)通知布告;(四)核准挂号,颁布衡宇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合用于挂号机关认为有需要通知布告的挂号。”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供给的贷款合划一权属证实材料进行了情势性审查后,颁布了衡宇他项权证,实行了被告应尽的职责。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扶植部《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和《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的划定来看,对挂号颁证机关挂号颁证时对争取行动是进行本色性审查仍是情势性审查,并未作出具体明白辨别,而只是划定了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颁证时要审核的详情和具体要求及程序。是以若一味去辩论是本色审查仍是情势审查,就不克不及求得该案的公道解决。而人民法院在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颁证行动进行司法审查时,一般而言,不克不及超越法律就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颁证划定的审核详情和要求的规模,即只须审查挂号颁证机关在挂号颁证时,是不是是遵照法律划定的衡宇典质他项颁证应具有的事实要件和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核。如房产权属是不是清晰,相干权属证实文件是不是齐备,贷款人是不是是房产权力人,典质挂号两边合意是不是自愿等。很较着,本案中,被告是遵照法律划定的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颁证具体详情和要求进行的审核,也就是说,被告对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进行的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材料(假成婚证等)的真伪没法辩别,这类颁证行动非被告过掉而至,而是他人不法行动而至。
2、关于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的问题。
本案在审理中,既然发现原告吴志琰所留在被告处的成婚证系假证,成婚证上的照片其实不是原告和朱国贞夫妻两人,因为存在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进行欺骗贷款的嫌疑,本院已向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释明,被告和第三人应向地点地公安机关报案侦察。但对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的问题,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案件的审讯须以相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相干案件还没有审结的,应中断诉讼”的划定,本案的审讯其实不须以相干刑事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同时,本案中,作为人民法院来讲,首要是审查行政机关即被告的颁布他项权证挂号的行政行动是不是正当为要件,是以,第三人和被告要求本案中断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恢复审理的来由不成立,应不予撑持。
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典质挂号法律轨制,是为了增强房地产典质治理,保持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被告作为实行房地产典质挂号的本能机能机关,遵行《房地产治理法》、《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遵照扶植部《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和《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的划定,对由当事人供给的挂号材料进行“情势性审查”的作法并未背反现行法律律例,可以被承认,被告审查挂号的程序不存在错误。这是由于,为了可以或许实时应对各类复杂的实际环境,被告在作出他项权典质挂号具体行政行动的时辰更重视的是效力,所以高效、便民是行政程序的主旨。在此原则下,行政机关根据第三人供给的权属证实进行情势性审查是准确的,其实不背反现行法律律例,法院予以承认。可是在本案中,被告以“情势性审查”为由对其衡宇他项权典质挂号行动进行抗辩来由其实不能成立。因这类抗辩来由混合了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素质。同时,在行政诉讼进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动,进行的是司法审查,应遵守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绳尺的原则,而这类司法审查,该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动,进行周全的正当性的审查。本案在庭审进程中,已查明争取典质挂号的第三人供给的挂号材料不真实,被告房管局固然实行了“情势性审查”职责,但对其“该当保持其他项权证挂号”的抗辩,与客不雅事实和法律划定不符,原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和撑持是准确的。
(作者单元: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在衡宇他项权挂号行政确认行政案件中,衡宇挂号颁证机关对衡宇他项权挂号材料是进行情势审查仍是本色审查?
【要点提醒】
关于衡宇他项权挂号行动正当性审查尺度问题,因为挂号颁证机关(被告)对衡宇他项权挂号材料的审查不克不及超越被告的权柄规模去审查具体挂号颁证行动,只能是在其权柄规模内的有限审查。假如被告对他人冒用当事人(原告)名义进行的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材料(好比假成婚证等)的真伪没法辩别,这类颁证行动非被告过掉而至,而是他人不法行动而至,也就是在被告审查挂号的程序不存在瑕疵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应经由过程周全司法审查来决议是保持仍是撤消被告作出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行动。
【案情】
原告:吴志琰
被告: 夷陵区房管局
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2月,按照原告吴志淡的衡宇所有权证(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吴志攻与朱国贞夫妻的身份证(显示为原宜昌县公安局别离于1993年和2002年签发)和成婚证、吴志玻与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的《以个人名义住房最高额典质贷款合同》(合同编422983900-122-2007000167)等相干材料,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到夷陵区房管局争取打点衡宇他项权挂号。夷陵区房管局经由过程审查,认为合适相干法律划定,决议准予打点衡宇典质挂号,于2007年2月12日颁布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衡宇他项权证,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动此向开户在该行、户名为吴志琰的银行帐户2831439980110137***内转存贷款90000元。2007年9月,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通知吴志琰,奉告其位于小溪塔东湖路的衡宇因其贷款己在夷陵区房管局打点了典质他项权挂号,要求其了偿告贷90000元及利钱,不然将衡宇予以变卖。吴志琰以本身没有在建行贷款,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到夷陵区房管局打点有关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手续等为由,谢绝了偿贷款,并拜托律师发函夷陵区房管局,要求撤消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返还房产证。夷陵区房管局回答称:“在打点衡宇贷款他项权挂号时,所审核材料由第三人进行本色审查后供给,其真实性由贷款银行负责。”“不存在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时审查不严,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背法”的问题,从而不予撤消打点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吴志琰遂于2007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吴志琰提付了身份证和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处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成婚证复印件,经比对,保存在夷陵区房管局的吴志琰夫妻的成婚证系假证,所贴照片其实不是吴志琰与朱国贞;吴志琰于2008年1月8日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同年4月20日以无力预付鉴定费为由撤回该争取。
原告吴志琰诉称:2007年2月,朱国明预备到建行西陵支行贷款,朱要求原告用原告的房产证以原告的名义为其贷款,原告赞成朱拿着原告的房产证到银行去咨询,朱经由过程咨询,贷款需要打点典质手续,原告暗示典质手续必需本身和老婆亲身打点。因原告和老婆外出在云南,不克不及打点典质签名,朱贷款未果。同年9月,建行西陵支行通知原告,奉告其位于小溪塔东湖路的衡宇因其贷款己在被告处打点了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挂号,要求原告了偿告贷90000元及利钱,不然将原告的衡宇予以变卖。原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建行贷款,也没有本身或授权任何人到被告处打点有关贷款典质他项权证手续,原告将房产证给朱,其目标只是建议朱去银行咨询贷款的可能性和贷款程序,而打点衡宇典质手续必需是产权人本人及共有人配合到贵局打点,另衡宇系夫妻配合财富,原告的老婆也不知情。是以,被告在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时审查不严,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背法,其打点他项权证挂号的行动存在瑕疵,理应依法撤消。为保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请法院撤消被告打点的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将房产证退还给原告。
被告房管局辩称:被告已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打点程序合适法律划定,要求法院依法保持被告的他项权挂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治理法》)和宜昌市夷陵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被告的职责划分,被告依法有权对本辖区规模内房产进行他项权挂号。2、被告对他项权挂号依法进行情势审查,即审查其情势要件是不是成立,并没有义务对本色要件进行审查。查对档案后可以证实,吴志琰等人在产权办签名与在建行《贷款典质合同》签名是一致的。针对本案来看,原告陈说是朱国明预备去贷款,以原告的名义贷款,原告该当是知道的。第三人建行也是跟吴志琰本人联系的。原告将本身的房产证付给他人在建行贷款,拜托他人贷款,且供给了本身的真实信息,是以,贷款合同是有用的。3、按照扶植部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发布的《关于增强与银行贷款营业相干的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的划定,被告应审查的详情包罗典质物是不是合适准予进入典质买卖市场、典质物是不是已设定过典质、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真伪及与产籍记录的一致性等详情。被告己经尽到应有审查义务,打点的他项权挂号也已尽到了审查的义务,详情和程序正当。4、原告认为他人捏造其相干证件贷款事实并没有事实根据。房产证是由第三人在我方典质的,假如本案存在欺骗或其他犯法行动,那末房产证也该当退还给第三人。所以原告要求退还房产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5、假如本案存在欺骗行动,那末也该当由法院中断审理,待犯法事实查清后,继续审理。
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述称:原告的诉讼要求不成立,请依法驳回诉讼要求。1、原告与我行签定了真实的贷款合同,我行依照合同的商定发放了贷款。2、贷款时,原告供给了本身的真实信息,如本人及家人身份证、衡宇照片等。3、原告提付的房产证、地盘利用权证均是真实的,所以我们可以完全相信是原告本人进行的贷款。
【审讯】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被告夷陵区房管局审查挂号他项权的程序是不是存在瑕疵及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建行西陵支行供给的衡宇权属证实和贷款合同材料进行了情势审查后,颁布了衡宇他项权证,实行了应尽的职责。可是,第三人在争取挂号时供给的衡宇所有权人即原告吴志琰夫妻的成婚证系捏造,不属有用证件。被告虽然没法辩别他人冒用吴志琰名义提付的衡宇典质挂号材料的真伪,被告没有过掉,但其颁布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动背反了《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第十九条的划定。固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若干问题注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划定,“案件的审讯须以相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相干案件还没有审结的 ”,应“中断诉讼”,可是本案已查清成婚证系捏造的根基事实,至于本案是不是存在欺骗的犯法事实及贷款典质合同是不是有用,不是本案审理的规模,是以,本案的审讯其实不须以相干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即不需中断审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参照《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 款和《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第十九条之划定,判决:1、撤消夷陵区房管局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 46437号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2、限夷陵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宜昌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房产证退还给吴志琰。
一审宣判后,夷陵区房管局不服一审讯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三条之划定,本案上诉人具有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的法定权柄。在受应当事人的挂号争取后,上诉人进行了权属审核,从而核准挂号,颁布衡宇典质他项权证,合适《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条的划定,该行政程序正当。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本院别离评析以下:1、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是不是该当被撤消?《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划定:“衡宇他项权力挂号,由权力人和他项权力人配合争取”,第十三条划定:“权力人(争取人)争取挂号时,该当向挂号机关付验单元或相干人的有用证件”,第十九条划定:“争取衡宇他项权力挂号,权力人该当提交楼屋权属证书,设定衡宇典质权、典权等他项权力的合同书和相干的证实文件”。上诉人在作出衡宇抵 押他项权挂号前,先接管了“吴志琰”和第三人的配合争取,并审查了“吴志琰”和第三人的有用证件、被上诉会的衡宇权属证书、设定衡宇典质权的合划一材料,继而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的被诉具体行政行动,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可是,被上诉人对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审查,在上诉人处保存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属于捏造,签名属于冒充,被上诉人夫妻二人并未与第三人签定典质担保告贷合同,也未到上诉人处争取打点衡宇典质挂号,对此事实,第三人即不克不及否定,是以,可以认定,上诉人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是基于他人冒充被上诉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典质担保告贷合同、供给捏造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并向上诉人争取打点衡宇典质挂号。在此环境下,上诉人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就加害了被上诉人的正当权益,该当予以撤消。至于上诉人保存的被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因身份证的改换致使不克不及与被上诉人原身份证进行比对,不影响上述他人冒充被上诉人事实的成立;打点他项权挂号时,他人向上诉人供给材料所显示的典质人身份信息与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根基一致,只是他人进行欺骗的一种手段,既不克不及证实被上诉人签定告贷合同和争取打点典质挂号,也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介入了该欺骗行动。2、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 号房产证是不是该当退还给被上诉人?在夷陵区房小溪塔他字第46437号衡宇他项权证挂号被撤消的环境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276号房产证上就未设定典质权,那末上诉人保存的该房产证就该当返还权力人,该房产证的权力人是被上诉人,是以原审讯决上诉人将房产证退还给被上诉人并没有不妥。3、原审法院审讯程序是不是正当,即本案是不是漏掉当事人,并该当中断审理。本案房产证、衡宇他项权证上记录的权力人、典质人均系被上诉人一人,固然被上诉人之妻朱国贞为共有人,可是被上诉人以本身一人名义提告状讼未加害其妻朱国贞的正当权益,并且对此朱国贞也予以承认。是以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漏掉当事人的主张不克不及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欺骗行动,可是其未提付充实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保存的被上诉人的成婚证属于捏造,上诉人作出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加害了被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在这些事实已审查清晰的环境下,本案的审讯不需要以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上诉人认为本案该当中断审理的来由不克不及予以撑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律例准确,审讯程序正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划定,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评析】
按照《房地产治理法》、《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和《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相干划定,被告负有衡宇权属挂号、颁布衡宇所有权证和对本辖区规模内房产进行他项权挂号的法定职责。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首要有以下二点:一是本案上诉人夷陵区房管审查挂号的程序是不是存在瑕疵,即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提付的他项权挂号手续材料是进行情势审查仍是本色审查?二是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待查明事实后再恢复审理。现别离评述以下:
1、关于本案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提付的他项权挂号手续材料是进行情势审查仍是本色审盘问题。
在衡宇挂号行政确认行政案件中,关于衡宇他项权挂号行动正当性审查尺度问题,理论界、司法界熟悉各别,做法纷歧。归纳起来首要有三种不雅点。第一种不雅点主张对颁证行动进行情势审查;第二种不雅点主张进行本色审查;第三种不雅点主张周全审查。所谓情势审查就是仅限于挂号颁证行动作出时,争取人供给的材料是不是知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即供给的挂号材料是不是具有、齐备。所谓本色性审查,除情势审查外,还要对争取人供给的挂号材料的真实、正当、有用作周全的审查。所谓周全审查就是依照法律、律例对各类房产挂号行动审查的法律要件的划定按挂号机关的权柄规模作周全审查。即要审查关于设立、变动、废除房产品权所必需具有的相干材料,此中最主要的就是相干当事人对该房产权力变动的合意;同时还要审查作出权力处罚的人是不是是有权处罚的权力人。周全审查、情势审查、本色审查三者的不合在于对挂号颁证行动司法审查水平的掌控上。情势审查仅局限于对争取人供给的相干材料的审查,显得过于狭小,不合适法律划定的权属审核要求,权属审核除审核房产来历、权属证件等相干证实文件外,还该当审查争取人是不是是有权处罚房产的权力人和争取人与相对人的合意。本色审查明显超越了法律划定的挂号颁证机关的权柄规模,也不合适行政法道理。挂号颁证行动属于行政确认行动,没有自由裁量余地,仅仅是一种权力推定,对当事人其实不创设新的权力义务。争取人与相对人关于衡宇权属变动的合意是挂号颁证的根本,而房产挂号颁证机关其实不具有对当事人世的合意是不是有用的审查判定权,也无权改变当事人自愿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然有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原则。挂号颁证机关的审查只能是在其权柄规模内的有限审查。是以,司法审查一般环境下应与此对应不克不及超越挂号颁证机关的权柄规模,去审查具体挂号颁证行动。原一审认为,在被告打点他项权证挂号时,周全审查尺度说比力合适现实。本案引发争议的首要缘由是行政机关在打点衡宇典质挂号进程中该当实行的权属审核职责是不是周全。《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第十条划定“衡宇权属挂号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挂号争取;(二)权属审核;(三)通知布告;(四)核准挂号,颁布衡宇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合用于挂号机关认为有需要通知布告的挂号。”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供给的贷款合划一权属证实材料进行了情势性审查后,颁布了衡宇他项权证,实行了被告应尽的职责。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扶植部《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和《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的划定来看,对挂号颁证机关挂号颁证时对争取行动是进行本色性审查仍是情势性审查,并未作出具体明白辨别,而只是划定了打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颁证时要审核的详情和具体要求及程序。是以若一味去辩论是本色审查仍是情势审查,就不克不及求得该案的公道解决。而人民法院在对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颁证行动进行司法审查时,一般而言,不克不及超越法律就衡宇典质他项权证挂号颁证划定的审核详情和要求的规模,即只须审查挂号颁证机关在挂号颁证时,是不是是遵照法律划定的衡宇典质他项颁证应具有的事实要件和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核。如房产权属是不是清晰,相干权属证实文件是不是齐备,贷款人是不是是房产权力人,典质挂号两边合意是不是自愿等。很较着,本案中,被告是遵照法律划定的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颁证具体详情和要求进行的审核,也就是说,被告对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进行的衡宇典质他项权挂号材料(假成婚证等)的真伪没法辩别,这类颁证行动非被告过掉而至,而是他人不法行动而至。
2、关于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的问题。
本案在审理中,既然发现原告吴志琰所留在被告处的成婚证系假证,成婚证上的照片其实不是原告和朱国贞夫妻两人,因为存在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进行欺骗贷款的嫌疑,本院已向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释明,被告和第三人应向地点地公安机关报案侦察。但对本案是不是应中断审理的问题,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案件的审讯须以相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相干案件还没有审结的,应中断诉讼”的划定,本案的审讯其实不须以相干刑事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同时,本案中,作为人民法院来讲,首要是审查行政机关即被告的颁布他项权证挂号的行政行动是不是正当为要件,是以,第三人和被告要求本案中断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恢复审理的来由不成立,应不予撑持。
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典质挂号法律轨制,是为了增强房地产典质治理,保持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被告作为实行房地产典质挂号的本能机能机关,遵行《房地产治理法》、《城市衡宇权属挂号治理法子》,遵照扶植部《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法子》和《房地产典质和评价治理通知》的划定,对由当事人供给的挂号材料进行“情势性审查”的作法并未背反现行法律律例,可以被承认,被告审查挂号的程序不存在错误。这是由于,为了可以或许实时应对各类复杂的实际环境,被告在作出他项权典质挂号具体行政行动的时辰更重视的是效力,所以高效、便民是行政程序的主旨。在此原则下,行政机关根据第三人供给的权属证实进行情势性审查是准确的,其实不背反现行法律律例,法院予以承认。可是在本案中,被告以“情势性审查”为由对其衡宇他项权典质挂号行动进行抗辩来由其实不能成立。因这类抗辩来由混合了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素质。同时,在行政诉讼进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动,进行的是司法审查,应遵守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绳尺的原则,而这类司法审查,该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动,进行周全的正当性的审查。本案在庭审进程中,已查明争取典质挂号的第三人供给的挂号材料不真实,被告房管局固然实行了“情势性审查”职责,但对其“该当保持其他项权证挂号”的抗辩,与客不雅事实和法律划定不符,原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和撑持是准确的。
(作者单元: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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