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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开户难取现 储户状告银行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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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开户难取现 储户状告银行获撑持
2009-08-12 09:49:40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徐新奇)  储户持假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存款,不巧取款时被柜员机吞卡,银行谢绝付款。为确认帐户内的钱是本身的,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本身是该笔存款的主人。近日,广西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撑持原告知讼要求。

  2004年5月13日,原告何某某用一张姓名为“何玉龙”、身份证号“430××××××××××××435”的假居民身份证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某支行开领金穗借记卡。而后,原告利用该卡陆续存取款。2007年2月10日,原告在该卡存入人民币5000元。2008年4月时代的一天,原告用该卡在主动柜员机取款时,被柜员机吞卡。原告持其身份证件到被告处要求领取被吞的银行卡时,被告以原告所持的真身份证与开户时的身份证号码不符为由,谢绝为原告打点领取被吞银行卡的相干手续。原告屡次与被告付涉无果后,于2009年2月10日向银海区法院告状,要求法院确认银行卡账号和卡内存款属于原告所有。

  法院拜托司法鉴定中间对原告在银行开户的凭条进行字迹鉴定,确认开户凭证上的“争取人资料”和“争取人签名”栏所填写的笔迹为原告何某某本人所写。并经查询,原告开户的身份证号为假证号。法院认为,固然原告背反了以个人名义存款实名制,应遭到有关部分的惩罚,但实名制的划定不克不及改变公民财富的所有权,最后,法院认定银行卡账号和卡内存款属于原告何某某所有。
责任编纂: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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