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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象年夜药房收款员捏造公章侵犯10万药款被判6年
2010-02-21 14:23:16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王晓霜) 22岁北京男人史绍楠操纵金象年夜药房收款员的职务便当,捏造银行现金缴款单侵犯公司10余万元药款。日前,被告人史绍楠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史绍楠操纵其担负北京车道沟金象年夜药房收款员,负责收取并向银行缴存药房营业款的职务便当,采取捏造银行现金缴款单或是直接并吞等体例,将收取的药房营业款、备用金和顾客押金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据为己有。此中,采取捏造银行现金缴款单的体例侵犯营业款人民币10万余元;采取直接并吞的体例侵犯营业款人民币2万余元;直接侵犯备用金及押金人民币2955.08元。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史绍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绍楠身为股分制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采取棍骗或直接截取的手段侵犯本单元钱款,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职务侵犯罪。
对被告人史绍楠及其辩解人认为其没有采取直接并吞的体例侵犯公司钱款的相干辩白及辩解定见,法庭认为,控方出示的考归并帐户及对应发卖日期查对表、日发卖明细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考勤表等相干书证,和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单元出具的申明,可以证实,被害单元金象年夜药房被直接侵犯的钱款确系营业当日发卖所得钱款,该些钱款被收银员收取后并未存入单元的银行帐户中,亦无其他支出或上付的平帐凭证,而当日出勤并负责收银及将所收钱款缴存银行的收银员只有被告人史绍楠,并没有其他收银员,且被告人史绍楠对该些钱款的去向不克不及作出客不雅有据的注释。是以,在无相反证据撑持的环境下,可以认定被告人史绍楠直接并吞了该些钱款。故对该辩白及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信。
经由过程审查银行正规收讫章样板、银行出具的相干证实及字迹鉴定等在案的相干书证,法庭认为,本案起获的28份银行收款凭证均系被告人史绍楠为并吞单元现金平帐而捏造的票证,该数额与被害单元帐户及对应发卖日期查对表、日发卖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中显示的被侵犯数额符合,应全数计入其职务侵犯的数额傍边。故对被告人史绍楠认为其造假手段侵犯的数额仅为5万余元的辩白,与现有证据较着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理,在案的备用金凭证、押金凭证、证人证言及与被害单元银行帐户相干的书证显示,涉案的备用金及押金的终究收取者及保管者均系被告人史绍楠,其未将该两项钱款上付单元而予以私吞,一样应计入其职务侵犯的犯法数额,故对其及其辩解人提出没有并吞单元备用金及押金的相干辩白和辩解定见,法院亦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史绍楠系初犯,且其在并吞第一笔钱款时还没有成年;同时,斟酌其到案后在家眷协助下积极退赔了部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元的部门经济损掉,具有必然悔罪表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惩罚。辩解人的部门相干辩解定见,法院酌予采用。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白暗示是不是上诉。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史绍楠操纵其担负北京车道沟金象年夜药房收款员,负责收取并向银行缴存药房营业款的职务便当,采取捏造银行现金缴款单或是直接并吞等体例,将收取的药房营业款、备用金和顾客押金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据为己有。此中,采取捏造银行现金缴款单的体例侵犯营业款人民币10万余元;采取直接并吞的体例侵犯营业款人民币2万余元;直接侵犯备用金及押金人民币2955.08元。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史绍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绍楠身为股分制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采取棍骗或直接截取的手段侵犯本单元钱款,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职务侵犯罪。
对被告人史绍楠及其辩解人认为其没有采取直接并吞的体例侵犯公司钱款的相干辩白及辩解定见,法庭认为,控方出示的考归并帐户及对应发卖日期查对表、日发卖明细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考勤表等相干书证,和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单元出具的申明,可以证实,被害单元金象年夜药房被直接侵犯的钱款确系营业当日发卖所得钱款,该些钱款被收银员收取后并未存入单元的银行帐户中,亦无其他支出或上付的平帐凭证,而当日出勤并负责收银及将所收钱款缴存银行的收银员只有被告人史绍楠,并没有其他收银员,且被告人史绍楠对该些钱款的去向不克不及作出客不雅有据的注释。是以,在无相反证据撑持的环境下,可以认定被告人史绍楠直接并吞了该些钱款。故对该辩白及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信。
经由过程审查银行正规收讫章样板、银行出具的相干证实及字迹鉴定等在案的相干书证,法庭认为,本案起获的28份银行收款凭证均系被告人史绍楠为并吞单元现金平帐而捏造的票证,该数额与被害单元帐户及对应发卖日期查对表、日发卖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中显示的被侵犯数额符合,应全数计入其职务侵犯的数额傍边。故对被告人史绍楠认为其造假手段侵犯的数额仅为5万余元的辩白,与现有证据较着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理,在案的备用金凭证、押金凭证、证人证言及与被害单元银行帐户相干的书证显示,涉案的备用金及押金的终究收取者及保管者均系被告人史绍楠,其未将该两项钱款上付单元而予以私吞,一样应计入其职务侵犯的犯法数额,故对其及其辩解人提出没有并吞单元备用金及押金的相干辩白和辩解定见,法院亦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史绍楠系初犯,且其在并吞第一笔钱款时还没有成年;同时,斟酌其到案后在家眷协助下积极退赔了部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元的部门经济损掉,具有必然悔罪表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惩罚。辩解人的部门相干辩解定见,法院酌予采用。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白暗示是不是上诉。
责任编纂: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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