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论
2010-04-15 14:33:33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荣昌频道 | 作者:刘千军 曾科
摘要:司法鉴定是一项手艺性很强的司法勾当,其鉴定结论在认定当事人长短错误中起侧重要的证实力感化。是以,法官和当事人都很正视司法鉴定及鉴定结论的应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当若何在当事人之间分管高额的鉴定费,则是一个困难。今朝,我国对鉴定费实施的是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但该原则在实际日常中却存在各种短处。是以,有需要对此原则进行切磋。
要害词:司法鉴定 鉴定费 诉权 公道 错误责任原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进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拜托法定鉴订单位,应用专业常识和手艺,遵照法定程序作出辨别和判定的一种勾当。“由此发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是将现代科学手艺应用于法律工作的首要桥梁,它的客不雅性、公道性、科学性是确保鉴定结论证据简直实化价值和证实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实表现的根本,它是法律实现效力价值、公道价值,表现时期特点不成贫乏的手段。”[1]因为司法鉴定结论的证实力很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以,在诉讼证据中,法院和当事人都极为正视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的应用,但因鉴定勾当是一项科技性很强的工作,常常其付出的对价也较高。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争取鉴定后,若另外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争取从头鉴定。如许一来,往返频频的鉴定工作不但迟延了民事案件的告终时候,还花费了高额的鉴定费,而鉴定费若何分管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困扰审讯人员的困难。
1、鉴定费的性质及其分管
广义的鉴定费是指当事人因进行鉴定而支出的一切支出。它不但包罗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付出的鉴定费,并且还包罗为鉴定工作而支出的鉴定辅助支出。
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支出付纳法子》中关于鉴定费有以下划定:第六条:当事人该当向人民法院付纳的诉讼支出包罗:案件受理费;争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度尺度代为收取。第十二条:诉讼进程中因鉴定、通知布告、勘验、翻译、评价、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产生的依法该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支出,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议由当事人直接付出给有关机构或单元,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从以上条目可以看出,广义的鉴定费包罗两部门:
一部门是第十一条划定,由人民法院代为收缴的鉴定人出庭产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按照法律划定,这部门鉴定辅助支出属于诉讼支出,当事人该当付给法院,最后按照法院的判决成果,一般由败诉方来承当。
另外一部门是第十二条划定的,“因鉴定产生的依法该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支出。”这部门为狭义的鉴定费,即鉴定进程中产生的支出,如手艺费、器材费、工本费等。该条划定,这部门支出由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议由当事人直接付出给有关机构或单元,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有人认为,这部门支出也属于诉讼支出。其来由是:固然《诉讼支出付纳法子》第六条划定的诉讼支出规模不包罗该项支出,但这只是“当事人该当向人民法院付纳的”诉讼支出,而第十二条划定的鉴定支出是“当事人直接付出给有关机构或单元”的诉讼支出,所以没有包括在第六条以内;并且,该法子通篇划定的是诉讼支出,所以第十二条的鉴定费也该当属于诉讼支出。这类观点仿佛有必然的事理,可是,第十二条条则详情里明白载明“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这一原则与诉讼支出一般由败诉方承当的原则是明白相冲突的。所以,这里的鉴定费不该属于诉讼支出,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付出给鉴定机构,不管最后诉讼成果若何,都由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鉴定费分管原则存在的缺点
按照上文可知,因鉴定而发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作为诉讼支出,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承当;而向鉴定机构付出的鉴定费却不是诉讼支出,由主张的一方来承当。对前一部门支出的分管原则,笔者没有贰言,但对后一部门支出实施谁主张、谁承担的分管原则,却存在诸多的不公道的地方。
(一)该原则会故障原告充实行使本身的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富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庇护的权力。”[2]而行使诉权的本钱对公民权力实现的影响很年夜。为了保障公民诉权的行使,法律必需采纳一系列下降本钱的手段,实现程序效益,不然只能使法律所确认的权力成为‘纸上的权力’而无任何本色意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1月,王某发现本身刚采办的住房存在漏水、裂痕等现象,因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并补偿其响应的损掉。但房地产公司认为本身无错误,漏水、裂痕等现象是王某装修不妥酿成的。两边争执不下,王某告状到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补偿其损掉。一审法院拜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是衡宇质量存在问题,才致使漏水等现象的发生。最后,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没有践约实行本身的义务,并判决其补偿王某18000元。但对王某预付鉴定费15000元的分管,合议庭存在不合。
在衡宇生意合同胶葛中,对衡宇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结论是最为要害的证据。但在此类胶葛中,因为要对衡宇进行粉碎性鉴定,其鉴定支出也较高,常常接近乃至等于原告取得的补偿支出,上案牍例就是一个例证。对这类环境,假如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法律划定,则应由原告承担该鉴定支出。原告为了保护本身的正当权益,向法院提告状讼,并但愿经由过程诉讼来填补本身蒙受的损掉,但却为此支出了庞大的价格。这不但会让原告难以理解,更主要的是,它将在社会上发生一种负面的示范效应,即公理的实现要以支出庞大价格为条件,这又必定致使公家对告状发生畏难心理。我们不克不及否定,对法律来讲,公理该当是最主要的价值。可是,我们也不克不及疏忽其他价值的主要性。当对其他次要的价值的侵害跨越必然的度时,公理的实现也将变得不在那末主要。“不管审讯如何完善地实现公理,假如支出的价格过于昂贵,则人们常常只能抛却经由过程审讯实现公理的但愿。”[3]所以,在实现公理的条件下,我们也要斟酌其本钱身分。鉴定费的分管原则没有斟酌到这一身分,这会直接致使原告惧怕承当高额的鉴定支出而不敢告状,从而故障当事人充实行使本身的诉权。
(二)该原则会致使判决显掉公道。
“司法轨制和司法程序真正永久的生命根本就在于它的公道性。公道不雅是司法价值不雅中的第一要素,这是无可置疑的。”[4] 罗尔斯也曾说过:“就像在科学研究中,真谛是重要价值一样,在社会轨制中,公理该当成为重要的价值。”[5]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标在于解决胶葛,解除和按捺社会冲突,从而庇护私权以保护社会日常秩序。司法权的这一方针决议了公道是其重要价值寻求,不然不公的司法只能使冲突和胶葛激化而得不到解决,从而影响到社会的不变。我们来看下面一个例子: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邻人,原告趁被告外出务工之机,捏造借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到期告贷5万元。在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加入诉讼,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告贷。在判决划定的付出期事后,原告争取强迫履行被告的房产。被告不服,争取查察院抗诉,并争取了字迹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字迹系原告捏造。法院经由过程再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被告要求原告承当争取字迹鉴定所发生的的鉴定支出。合议庭对此笔支出的分管也存在争议。
在本案中,原告试图趁被告外出务工之机,经由过程棍骗法院的手段来获得被告的财帛。被告为了免受财富的损掉,不能不争取字迹鉴定。可以说,鉴定支出完满是因为原告的错误致使的,若遵照鉴定费的承担原则,判决由争取者即被告承担,则显得有掉公道。有人认为:被告的行动本色上是一种行使举证权力的行动,行使权力理应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笔者认为,固然鉴定结论在西方国度也被看成证人证言来对待,在我国也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可是,争取鉴定的行动与举证行动也存在较着的区分。不论是行使举证权力仍是承当举证责任,举证方汇集的证据都是对本身有益的,而鉴定结论则分歧,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前,任何人都没法知道该结论对那方有益。更主要的是,这类显掉公道的支出分管原则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服。“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勾当,现实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公道地分派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力的好处的进程,它素质地要求将公道作为其最高价值。”[6]假如我们的分派背反了这一价值,则势必下降公家对法律的承认度,致使公家存在鄙视乃至匹敌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轨制的心理与立场,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协调不变。
(三)在举证责任颠倒的环境下,该原则会致使诉讼权力的滥用。
举证责任一向被视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对举证责任的分派,我国通常为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注释第2条在《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的根本上,鉴戒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根基不雅点,明白了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即: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可是,该学说也存在着缺点,其“过度存眷实体法,一味地拘泥于法律条则对权力划定的情势要件上,而没法顾及这类情势要件上的硬性责任设置装备摆设是不是完万能表现法律对公允或权力布施上的价值身分,对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两边举证的难易、法律布施的本色公允等问题贫乏需要的看护。”[7] 基于上述来由,由德国粹者普霍斯提倡的危险范畴说最先获得必定。“所谓危险范畴,是指加害方可以或许根据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方式进行现实节制的日常范畴。危险范畴说认为,证实责任分派的尺度在危险范畴和没有危险的范畴该当是分歧的。在危险范畴中,假如依然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尺度分派证实责任,由受害人对所有的法律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受害人的权力就得不到真实的布施和保障。” [8]这类学说的目标在于使法律要件分类说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上发生转换结果,以减轻侵权行动受害一方的证实承担。我国经由过程司法注释必定了学术界的危险范畴说,在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4条,明白列了然八种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诉讼。
可是,这类为受害方好处斟酌的律例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举证责任颠倒自己已年夜年夜下降了受害方告状门坎,而鉴定费由主张鉴定的一方承当更使得受害方对提告状讼毫无所惧,这使得举证责任颠倒的胶葛愈来愈多。拿医疗侵权来举例,在医疗侵权胶葛中,患方只需就诊疗机构的医疗行动和酿成的医疗侵害成果承当举证责任,这年夜年夜简化了患者告状的前提,故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数目也日益上升,这不但加年夜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对病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必然的影响。早在2003 年的“两会”上,广东省人民病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就向年夜会提付了一份议案,从病院的各种难处动身,建议暂停医疗胶葛“举证责任颠倒”。在人民法律意识不竭加强的中国,可以想象,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胶葛将愈来愈多。
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的分派,该当斟酌两边举证的难易、与证据的距离等身分,故举证责任颠倒有其存在的公道身分。可是,我们不克不及从一个极端走向别的一个极端。庇护受害者权力很主要,避免其滥用本身的权力也一样不容轻忽,而鉴定费的分管恰好可以成为连结这类天平的主要法码。假如鉴定费不是绝对由主张方承当,那末原告在提告状讼时,就会斟酌到本身诉求的公道性,从而对提告状讼采纳需要的谨严立场,以避免承当高额的鉴定费。但遗憾的是,我们此刻实施的鉴定费承担原则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诉讼支出鼎新后,当事人告状的本钱已下降,而谁主张、谁承担的鉴定费分管原则更使得原告可以不再承当由鉴定发生的任何支出,从而再次下降了原告的诉讼本钱。如许的好处分派模式,一定会促使原告加倍随便地提告状讼,从而致使其滥用本身的诉讼权力。
综上所述,如若严酷依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来处置鉴定费的问题,不但会故障原告充实行使其诉权,致使判决显掉公道,还会在举证责任颠倒的环境下,造成诉讼权力的滥用。所以,该当对这一分管原则进行重建。
3、鉴定费分管原则的重建
经由过程上文,我们看到了鉴定支出“谁主张、谁承担”原则所存在的缺点。那末,我们要经由过程甚么样的原则,来使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道的分管呢?下面是笔者的几点思虑。
(一)鉴定费实施错误责任原则。
“基于过咎( faute)的行动,使他人产生侵害者,应负补偿责任。”(第1382条)“以个人名义不但对因本身之居心行动所生之侵害,即对因本身之懈怠( negligence)或忽视( impludence) ,致侵害于他人者,亦负补偿责任。” (第1383条)[9]这是早在十九世纪初期的《法国民法典》划定的错误责任条目。而我国《民法公例》也划定:“公民、法人因为错误损害国度的、集体的财富,损害他人财富、人身的,该当承当民事责任。”可以说,错误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中最古老的归责原则。若用错误责任原则来在当事人之间分管鉴定支出,则既合适法理又合适情面了。依当事人错误分管鉴定费是诉讼法理论中错误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因为鉴定结论的证实力很强,鉴定结论中的错误方常常即为事实中的错误方,一般也会是诉讼中的败诉方,错误方要为其错误行动支出价格,那末由错误方承当诉讼中的鉴定费则是无可厚非的。但值得强调的是,这里固然借用了民法上的错误责任原则,但其实不限于该原则所合用的规模,这里的错误责任原则合用于包罗侵权诉讼在内的一切诉讼。法官可以在具体的个案中,按照错误责任原则,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在当事人之间分管鉴定费。
(二)对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诉讼,由两边当事人同时预付鉴定费。
在举证责任颠倒的八种侵权诉讼里,若鉴定成果证实被告方无错误,而原告方又撤诉的话,鉴定支出的分管就成了一个问题。原告撤诉,也就意味着该诉讼没有前因后果法院的实文体决,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一方是有错误的。这时候,就不克不及依照错误责任原则来决议由那一方当事人来承当鉴定费。另外,即便判决原告一方承当诉讼支出,若原告无能力承担,或因惧怕承当而“着落不明”,这时候,鉴定支出的分管依然是一个问题。所以,在这类非凡的侵权诉讼里,可以斟酌由两边当事人同时预付鉴定费。假如一方撤诉,就由其承担鉴定支出。固然,这也有可能致使原告为了不承当高额鉴定费,而再支出必然的本钱,把诉讼继续进行下去,这仿佛有华侈诉讼资本的嫌疑。可是,任何工作都是有益有弊的,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能够经由过程其他方式解决。好比,在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整,协商解决鉴定支出问题,且原告争取撤诉,还能减半付纳案件受理费。所以,原告冒着较年夜风险去完成诉讼的可能性是比力小的。若原告一方不争取撤诉,法院就该当按照判决成果,斟酌两边当事人的错误水平,退还其部门或全数鉴定支出。如许,这可以免被告方既未告状,又没有任何错误的环境下承当鉴定支出的为难场合排场。
(三)慢慢完美司法鉴定支援轨制。
“司法鉴定支援轨制,又称司法鉴定救助、搀扶帮助轨制。它是指在诉讼勾当进程中,国度或当局为包管法律付与公民的各项权力在实际日常中切实得以实现, 对需要采取司法鉴定举证以保护本身法定权力不受不法加害, 但又因经济坚苦无力付出鉴定支出确当事人供给减、免办法以保障其正当权益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司法公道的轨制。”[10]
即便我们按照错误责任原则,可以或许在当事人之间肯定鉴定支出的分管问题。但在诉讼的前期,在判决未作出之前,争取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定要先预付鉴定费,或在举证责任颠倒的景象下,由两边同时先预付鉴定费。如许一来,对那些经济上无力礼聘鉴定人,或在经济上付出取得充实鉴定的支出,就会使本身或家人处于极端的窘境当中的人,就没法充实操纵司法资本来庇护本身的正当好处。所以,慢慢完美司法鉴定支援轨制,是包管当事人诉讼好处不成贫乏的一环,也是完美鉴定费分管的条件前提。
今朝的司法鉴定支援轨制,立法上并没有明白的划定,通常为参照法院诉讼费的支援轨制履行。《诉讼支出付纳法子》划定,人民法院对有充实来由证实本身的正当权益遭到损害但经济确有坚苦确当事人,该当实施诉讼支出的缓、减、免。“按照我国关于对经济确有坚苦确当事人予以法律支援的划定,争取法律支援必需合适两个前提:其一,当事人有充实来由证实本身的正当权益遭到了损害。其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坚苦,难以承当部门或全数诉讼支出。此划定要求当事人在告状之前要证实本身的正当权益遭到了损害,但在实际却难以操作。由于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当事人没法切当知道本身的正当权益是不是遭到了损害。另外一方面,在当前鉴定机构市场化的前提下,这类划定给鉴定机构为了保障本身好处不受侵害而尽可能削减法律支援缔造了前提。”[11]所以,有需要完美司法鉴定支援轨制。
鉴于已有很多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切磋,笔者不筹算在此对该轨制的支援规模、实行程序和相干的配置办法等作一完全的阐发,本文的主旨也不在于此。值得留意的是,司法鉴定支援轨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不但需要国度资本的鼎力投入,并且还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的有力撑持,零丁依托某一方面的气力,都是没法完成的。同时,不克不及逼迫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义务支援,而应依托政策搀扶,特殊是税收折扣等市场经济办法来鼓励它们,只有构成一个双赢的场合排场,才能充实调动鉴定机构的积极性,使得司法鉴定支援轨制获得有用展开。
4、结语。
有人认为,原告向司法机关告状要求庇护其正当好处的行动,利用了国度的资本,享受了国度的司法程序办事,即便其胜诉,也理应承当一部门支出,而不克不及把所有的支出都让国度和败诉方承当。故而,鉴定支出由主张的一方承担是完全公道的。可是,原告作为纳税人,已为国度机构的正常运行付出了本身应当付出的支出,国度天经地义应当为其受损的权力供给根基的法律保障。并且原告所享受的更多的法律办事,也首要是经由过程礼聘律师等路子来取得,律师费完全由其自行承当。而对鉴定费,其实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各类权益的“高级”法律办事,而是对查明案件所必须的支出。是以,鉴定费天经地义该当按照两边的错误,由法院决议在两边之间进行分管,而不是一味地让争取方承当。同时,在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诉讼中,为了不原告方发现鉴定成果对本身晦气时撤诉,导致鉴定费没法公道解决的现象产生,建议由两边当事人同时预付鉴定费,等鉴定成果出来后再由法院决议各自大担的支出。最后,完美司法支援轨制,从而包管两边当事人非论贫富的差距,均有同等追求司法布施的机遇。
参考文献:
[1]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司法鉴定轨制研究[M].北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2002(1).208—209.
[2]田安然:民事诉讼法道理[M].厦门年夜学出书社,2005.319.
[3] [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胶葛解决与审讯轨制[M].北京: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1994.88.
[4] R.A.Posner:"An Economic Approach to Legal Procedur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1973)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99一451.
[5][美]罗尔斯,公理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88.
[6]陈桂明.诉讼公道与程序保障[M].北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1996.2.
[7]毕海燕.司法补偿案件举证责任分派:比力鉴戒与法则设置[J].山东审讯,2009.4.
[8]同上。
[9] 王泽鉴.侵权行动法:第1卷[M ].北京: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2003.
[10]贾治辉,柯昌林.论我国司法鉴定支援轨制[J].江西公安专科黉舍学报,2006年5月(3).
[11]拜荣静:诉权庇护视野下鉴定费存在的问题研析[J].兰州年夜学学报,2007年11月(6).
要害词:司法鉴定 鉴定费 诉权 公道 错误责任原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进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拜托法定鉴订单位,应用专业常识和手艺,遵照法定程序作出辨别和判定的一种勾当。“由此发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是将现代科学手艺应用于法律工作的首要桥梁,它的客不雅性、公道性、科学性是确保鉴定结论证据简直实化价值和证实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实表现的根本,它是法律实现效力价值、公道价值,表现时期特点不成贫乏的手段。”[1]因为司法鉴定结论的证实力很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以,在诉讼证据中,法院和当事人都极为正视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的应用,但因鉴定勾当是一项科技性很强的工作,常常其付出的对价也较高。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争取鉴定后,若另外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争取从头鉴定。如许一来,往返频频的鉴定工作不但迟延了民事案件的告终时候,还花费了高额的鉴定费,而鉴定费若何分管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困扰审讯人员的困难。
1、鉴定费的性质及其分管
广义的鉴定费是指当事人因进行鉴定而支出的一切支出。它不但包罗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付出的鉴定费,并且还包罗为鉴定工作而支出的鉴定辅助支出。
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支出付纳法子》中关于鉴定费有以下划定:第六条:当事人该当向人民法院付纳的诉讼支出包罗:案件受理费;争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度尺度代为收取。第十二条:诉讼进程中因鉴定、通知布告、勘验、翻译、评价、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产生的依法该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支出,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议由当事人直接付出给有关机构或单元,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从以上条目可以看出,广义的鉴定费包罗两部门:
一部门是第十一条划定,由人民法院代为收缴的鉴定人出庭产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按照法律划定,这部门鉴定辅助支出属于诉讼支出,当事人该当付给法院,最后按照法院的判决成果,一般由败诉方来承当。
另外一部门是第十二条划定的,“因鉴定产生的依法该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支出。”这部门为狭义的鉴定费,即鉴定进程中产生的支出,如手艺费、器材费、工本费等。该条划定,这部门支出由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议由当事人直接付出给有关机构或单元,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有人认为,这部门支出也属于诉讼支出。其来由是:固然《诉讼支出付纳法子》第六条划定的诉讼支出规模不包罗该项支出,但这只是“当事人该当向人民法院付纳的”诉讼支出,而第十二条划定的鉴定支出是“当事人直接付出给有关机构或单元”的诉讼支出,所以没有包括在第六条以内;并且,该法子通篇划定的是诉讼支出,所以第十二条的鉴定费也该当属于诉讼支出。这类观点仿佛有必然的事理,可是,第十二条条则详情里明白载明“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这一原则与诉讼支出一般由败诉方承当的原则是明白相冲突的。所以,这里的鉴定费不该属于诉讼支出,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付出给鉴定机构,不管最后诉讼成果若何,都由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鉴定费分管原则存在的缺点
按照上文可知,因鉴定而发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作为诉讼支出,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承当;而向鉴定机构付出的鉴定费却不是诉讼支出,由主张的一方来承当。对前一部门支出的分管原则,笔者没有贰言,但对后一部门支出实施谁主张、谁承担的分管原则,却存在诸多的不公道的地方。
(一)该原则会故障原告充实行使本身的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富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庇护的权力。”[2]而行使诉权的本钱对公民权力实现的影响很年夜。为了保障公民诉权的行使,法律必需采纳一系列下降本钱的手段,实现程序效益,不然只能使法律所确认的权力成为‘纸上的权力’而无任何本色意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1月,王某发现本身刚采办的住房存在漏水、裂痕等现象,因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并补偿其响应的损掉。但房地产公司认为本身无错误,漏水、裂痕等现象是王某装修不妥酿成的。两边争执不下,王某告状到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补偿其损掉。一审法院拜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是衡宇质量存在问题,才致使漏水等现象的发生。最后,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没有践约实行本身的义务,并判决其补偿王某18000元。但对王某预付鉴定费15000元的分管,合议庭存在不合。
在衡宇生意合同胶葛中,对衡宇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结论是最为要害的证据。但在此类胶葛中,因为要对衡宇进行粉碎性鉴定,其鉴定支出也较高,常常接近乃至等于原告取得的补偿支出,上案牍例就是一个例证。对这类环境,假如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法律划定,则应由原告承担该鉴定支出。原告为了保护本身的正当权益,向法院提告状讼,并但愿经由过程诉讼来填补本身蒙受的损掉,但却为此支出了庞大的价格。这不但会让原告难以理解,更主要的是,它将在社会上发生一种负面的示范效应,即公理的实现要以支出庞大价格为条件,这又必定致使公家对告状发生畏难心理。我们不克不及否定,对法律来讲,公理该当是最主要的价值。可是,我们也不克不及疏忽其他价值的主要性。当对其他次要的价值的侵害跨越必然的度时,公理的实现也将变得不在那末主要。“不管审讯如何完善地实现公理,假如支出的价格过于昂贵,则人们常常只能抛却经由过程审讯实现公理的但愿。”[3]所以,在实现公理的条件下,我们也要斟酌其本钱身分。鉴定费的分管原则没有斟酌到这一身分,这会直接致使原告惧怕承当高额的鉴定支出而不敢告状,从而故障当事人充实行使本身的诉权。
(二)该原则会致使判决显掉公道。
“司法轨制和司法程序真正永久的生命根本就在于它的公道性。公道不雅是司法价值不雅中的第一要素,这是无可置疑的。”[4] 罗尔斯也曾说过:“就像在科学研究中,真谛是重要价值一样,在社会轨制中,公理该当成为重要的价值。”[5]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标在于解决胶葛,解除和按捺社会冲突,从而庇护私权以保护社会日常秩序。司法权的这一方针决议了公道是其重要价值寻求,不然不公的司法只能使冲突和胶葛激化而得不到解决,从而影响到社会的不变。我们来看下面一个例子: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邻人,原告趁被告外出务工之机,捏造借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到期告贷5万元。在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加入诉讼,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告贷。在判决划定的付出期事后,原告争取强迫履行被告的房产。被告不服,争取查察院抗诉,并争取了字迹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字迹系原告捏造。法院经由过程再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被告要求原告承当争取字迹鉴定所发生的的鉴定支出。合议庭对此笔支出的分管也存在争议。
在本案中,原告试图趁被告外出务工之机,经由过程棍骗法院的手段来获得被告的财帛。被告为了免受财富的损掉,不能不争取字迹鉴定。可以说,鉴定支出完满是因为原告的错误致使的,若遵照鉴定费的承担原则,判决由争取者即被告承担,则显得有掉公道。有人认为:被告的行动本色上是一种行使举证权力的行动,行使权力理应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笔者认为,固然鉴定结论在西方国度也被看成证人证言来对待,在我国也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可是,争取鉴定的行动与举证行动也存在较着的区分。不论是行使举证权力仍是承当举证责任,举证方汇集的证据都是对本身有益的,而鉴定结论则分歧,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前,任何人都没法知道该结论对那方有益。更主要的是,这类显掉公道的支出分管原则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服。“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勾当,现实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公道地分派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力的好处的进程,它素质地要求将公道作为其最高价值。”[6]假如我们的分派背反了这一价值,则势必下降公家对法律的承认度,致使公家存在鄙视乃至匹敌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轨制的心理与立场,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协调不变。
(三)在举证责任颠倒的环境下,该原则会致使诉讼权力的滥用。
举证责任一向被视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对举证责任的分派,我国通常为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注释第2条在《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的根本上,鉴戒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根基不雅点,明白了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即: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可是,该学说也存在着缺点,其“过度存眷实体法,一味地拘泥于法律条则对权力划定的情势要件上,而没法顾及这类情势要件上的硬性责任设置装备摆设是不是完万能表现法律对公允或权力布施上的价值身分,对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两边举证的难易、法律布施的本色公允等问题贫乏需要的看护。”[7] 基于上述来由,由德国粹者普霍斯提倡的危险范畴说最先获得必定。“所谓危险范畴,是指加害方可以或许根据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方式进行现实节制的日常范畴。危险范畴说认为,证实责任分派的尺度在危险范畴和没有危险的范畴该当是分歧的。在危险范畴中,假如依然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尺度分派证实责任,由受害人对所有的法律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受害人的权力就得不到真实的布施和保障。” [8]这类学说的目标在于使法律要件分类说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上发生转换结果,以减轻侵权行动受害一方的证实承担。我国经由过程司法注释必定了学术界的危险范畴说,在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4条,明白列了然八种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诉讼。
可是,这类为受害方好处斟酌的律例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举证责任颠倒自己已年夜年夜下降了受害方告状门坎,而鉴定费由主张鉴定的一方承当更使得受害方对提告状讼毫无所惧,这使得举证责任颠倒的胶葛愈来愈多。拿医疗侵权来举例,在医疗侵权胶葛中,患方只需就诊疗机构的医疗行动和酿成的医疗侵害成果承当举证责任,这年夜年夜简化了患者告状的前提,故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数目也日益上升,这不但加年夜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对病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必然的影响。早在2003 年的“两会”上,广东省人民病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就向年夜会提付了一份议案,从病院的各种难处动身,建议暂停医疗胶葛“举证责任颠倒”。在人民法律意识不竭加强的中国,可以想象,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胶葛将愈来愈多。
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的分派,该当斟酌两边举证的难易、与证据的距离等身分,故举证责任颠倒有其存在的公道身分。可是,我们不克不及从一个极端走向别的一个极端。庇护受害者权力很主要,避免其滥用本身的权力也一样不容轻忽,而鉴定费的分管恰好可以成为连结这类天平的主要法码。假如鉴定费不是绝对由主张方承当,那末原告在提告状讼时,就会斟酌到本身诉求的公道性,从而对提告状讼采纳需要的谨严立场,以避免承当高额的鉴定费。但遗憾的是,我们此刻实施的鉴定费承担原则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诉讼支出鼎新后,当事人告状的本钱已下降,而谁主张、谁承担的鉴定费分管原则更使得原告可以不再承当由鉴定发生的任何支出,从而再次下降了原告的诉讼本钱。如许的好处分派模式,一定会促使原告加倍随便地提告状讼,从而致使其滥用本身的诉讼权力。
综上所述,如若严酷依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来处置鉴定费的问题,不但会故障原告充实行使其诉权,致使判决显掉公道,还会在举证责任颠倒的环境下,造成诉讼权力的滥用。所以,该当对这一分管原则进行重建。
3、鉴定费分管原则的重建
经由过程上文,我们看到了鉴定支出“谁主张、谁承担”原则所存在的缺点。那末,我们要经由过程甚么样的原则,来使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道的分管呢?下面是笔者的几点思虑。
(一)鉴定费实施错误责任原则。
“基于过咎( faute)的行动,使他人产生侵害者,应负补偿责任。”(第1382条)“以个人名义不但对因本身之居心行动所生之侵害,即对因本身之懈怠( negligence)或忽视( impludence) ,致侵害于他人者,亦负补偿责任。” (第1383条)[9]这是早在十九世纪初期的《法国民法典》划定的错误责任条目。而我国《民法公例》也划定:“公民、法人因为错误损害国度的、集体的财富,损害他人财富、人身的,该当承当民事责任。”可以说,错误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中最古老的归责原则。若用错误责任原则来在当事人之间分管鉴定支出,则既合适法理又合适情面了。依当事人错误分管鉴定费是诉讼法理论中错误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因为鉴定结论的证实力很强,鉴定结论中的错误方常常即为事实中的错误方,一般也会是诉讼中的败诉方,错误方要为其错误行动支出价格,那末由错误方承当诉讼中的鉴定费则是无可厚非的。但值得强调的是,这里固然借用了民法上的错误责任原则,但其实不限于该原则所合用的规模,这里的错误责任原则合用于包罗侵权诉讼在内的一切诉讼。法官可以在具体的个案中,按照错误责任原则,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在当事人之间分管鉴定费。
(二)对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诉讼,由两边当事人同时预付鉴定费。
在举证责任颠倒的八种侵权诉讼里,若鉴定成果证实被告方无错误,而原告方又撤诉的话,鉴定支出的分管就成了一个问题。原告撤诉,也就意味着该诉讼没有前因后果法院的实文体决,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一方是有错误的。这时候,就不克不及依照错误责任原则来决议由那一方当事人来承当鉴定费。另外,即便判决原告一方承当诉讼支出,若原告无能力承担,或因惧怕承当而“着落不明”,这时候,鉴定支出的分管依然是一个问题。所以,在这类非凡的侵权诉讼里,可以斟酌由两边当事人同时预付鉴定费。假如一方撤诉,就由其承担鉴定支出。固然,这也有可能致使原告为了不承当高额鉴定费,而再支出必然的本钱,把诉讼继续进行下去,这仿佛有华侈诉讼资本的嫌疑。可是,任何工作都是有益有弊的,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能够经由过程其他方式解决。好比,在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整,协商解决鉴定支出问题,且原告争取撤诉,还能减半付纳案件受理费。所以,原告冒着较年夜风险去完成诉讼的可能性是比力小的。若原告一方不争取撤诉,法院就该当按照判决成果,斟酌两边当事人的错误水平,退还其部门或全数鉴定支出。如许,这可以免被告方既未告状,又没有任何错误的环境下承当鉴定支出的为难场合排场。
(三)慢慢完美司法鉴定支援轨制。
“司法鉴定支援轨制,又称司法鉴定救助、搀扶帮助轨制。它是指在诉讼勾当进程中,国度或当局为包管法律付与公民的各项权力在实际日常中切实得以实现, 对需要采取司法鉴定举证以保护本身法定权力不受不法加害, 但又因经济坚苦无力付出鉴定支出确当事人供给减、免办法以保障其正当权益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司法公道的轨制。”[10]
即便我们按照错误责任原则,可以或许在当事人之间肯定鉴定支出的分管问题。但在诉讼的前期,在判决未作出之前,争取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定要先预付鉴定费,或在举证责任颠倒的景象下,由两边同时先预付鉴定费。如许一来,对那些经济上无力礼聘鉴定人,或在经济上付出取得充实鉴定的支出,就会使本身或家人处于极端的窘境当中的人,就没法充实操纵司法资本来庇护本身的正当好处。所以,慢慢完美司法鉴定支援轨制,是包管当事人诉讼好处不成贫乏的一环,也是完美鉴定费分管的条件前提。
今朝的司法鉴定支援轨制,立法上并没有明白的划定,通常为参照法院诉讼费的支援轨制履行。《诉讼支出付纳法子》划定,人民法院对有充实来由证实本身的正当权益遭到损害但经济确有坚苦确当事人,该当实施诉讼支出的缓、减、免。“按照我国关于对经济确有坚苦确当事人予以法律支援的划定,争取法律支援必需合适两个前提:其一,当事人有充实来由证实本身的正当权益遭到了损害。其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坚苦,难以承当部门或全数诉讼支出。此划定要求当事人在告状之前要证实本身的正当权益遭到了损害,但在实际却难以操作。由于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当事人没法切当知道本身的正当权益是不是遭到了损害。另外一方面,在当前鉴定机构市场化的前提下,这类划定给鉴定机构为了保障本身好处不受侵害而尽可能削减法律支援缔造了前提。”[11]所以,有需要完美司法鉴定支援轨制。
鉴于已有很多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切磋,笔者不筹算在此对该轨制的支援规模、实行程序和相干的配置办法等作一完全的阐发,本文的主旨也不在于此。值得留意的是,司法鉴定支援轨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不但需要国度资本的鼎力投入,并且还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的有力撑持,零丁依托某一方面的气力,都是没法完成的。同时,不克不及逼迫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义务支援,而应依托政策搀扶,特殊是税收折扣等市场经济办法来鼓励它们,只有构成一个双赢的场合排场,才能充实调动鉴定机构的积极性,使得司法鉴定支援轨制获得有用展开。
4、结语。
有人认为,原告向司法机关告状要求庇护其正当好处的行动,利用了国度的资本,享受了国度的司法程序办事,即便其胜诉,也理应承当一部门支出,而不克不及把所有的支出都让国度和败诉方承当。故而,鉴定支出由主张的一方承担是完全公道的。可是,原告作为纳税人,已为国度机构的正常运行付出了本身应当付出的支出,国度天经地义应当为其受损的权力供给根基的法律保障。并且原告所享受的更多的法律办事,也首要是经由过程礼聘律师等路子来取得,律师费完全由其自行承当。而对鉴定费,其实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各类权益的“高级”法律办事,而是对查明案件所必须的支出。是以,鉴定费天经地义该当按照两边的错误,由法院决议在两边之间进行分管,而不是一味地让争取方承当。同时,在举证责任颠倒的侵权诉讼中,为了不原告方发现鉴定成果对本身晦气时撤诉,导致鉴定费没法公道解决的现象产生,建议由两边当事人同时预付鉴定费,等鉴定成果出来后再由法院决议各自大担的支出。最后,完美司法支援轨制,从而包管两边当事人非论贫富的差距,均有同等追求司法布施的机遇。
参考文献:
[1]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司法鉴定轨制研究[M].北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2002(1).208—209.
[2]田安然:民事诉讼法道理[M].厦门年夜学出书社,2005.319.
[3] [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胶葛解决与审讯轨制[M].北京: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1994.88.
[4] R.A.Posner:"An Economic Approach to Legal Procedur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1973)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99一451.
[5][美]罗尔斯,公理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88.
[6]陈桂明.诉讼公道与程序保障[M].北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1996.2.
[7]毕海燕.司法补偿案件举证责任分派:比力鉴戒与法则设置[J].山东审讯,2009.4.
[8]同上。
[9] 王泽鉴.侵权行动法:第1卷[M ].北京:中国政法年夜学出书社,2003.
[10]贾治辉,柯昌林.论我国司法鉴定支援轨制[J].江西公安专科黉舍学报,2006年5月(3).
[11]拜荣静:诉权庇护视野下鉴定费存在的问题研析[J].兰州年夜学学报,2007年11月(6).
责任编纂: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合谋绑架欲黑吃黑 难逃..
摄影:南海不雅音
摄影:十渡秋色
聋哑人偷盗受审 手语老..
天津:以矛盾化解为方针..
摄影:傲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