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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抛却时效抗辩 二审提出不予撑持
2009-02-11 09:35:55 | 来历: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辉 龚甬钰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路告贷胶葛案,终审保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章某需当即偿还原告王某告贷10万元。
2006年头,章某向王某告贷10万元,并书写借单一张,商定在2006年8月底偿还。还款时候到后,王某告状到了法院。一审时代,章某没有到庭。一审讯决章某败诉后,章某提出上诉,称借单中“8月底偿还”的“8”与上述其他详情在书写手法、运笔轻重、翰墨深浅、字体外形可较着看出是王某为规避诉讼时效而自行涂改的。为此,章某要求对“8”的字迹是不是一次构成和书写时候鉴定。且借单非他真实意思暗示,只是那时为了应付外债而找王某帮手出具的假借单,无告贷事实存在,要求撤消原判。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借单系章某亲笔书写,应认定系真实意思暗示,王某的诉请应予以撑持。对章某在二审审理进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上诉定见,不予撑持,章某提出的鉴定争取,亦不予准予。现章某没法供给证据证实欠条不是其意思暗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头,章某向王某告贷10万元,并书写借单一张,商定在2006年8月底偿还。还款时候到后,王某告状到了法院。一审时代,章某没有到庭。一审讯决章某败诉后,章某提出上诉,称借单中“8月底偿还”的“8”与上述其他详情在书写手法、运笔轻重、翰墨深浅、字体外形可较着看出是王某为规避诉讼时效而自行涂改的。为此,章某要求对“8”的字迹是不是一次构成和书写时候鉴定。且借单非他真实意思暗示,只是那时为了应付外债而找王某帮手出具的假借单,无告贷事实存在,要求撤消原判。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借单系章某亲笔书写,应认定系真实意思暗示,王某的诉请应予以撑持。对章某在二审审理进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上诉定见,不予撑持,章某提出的鉴定争取,亦不予准予。现章某没法供给证据证实欠条不是其意思暗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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