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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突现”2万元欠条 两次字迹鉴定获欠款
2008-05-10 11:00:52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谢国静 黄宁) 5月8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路拖欠劳务费胶葛案,依法判决被告蓝电富、卢振丰向韦启新、覃云相、覃爱亮、韦剑兰、韦名宇等五原告了债其拖欠五原告的被继续人韦华江的劳务费20000元及利钱。
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于2005年11月19日因付通变乱灭亡。韦启新、覃云相,覃爱亮、韦剑兰、韦名宇为韦华江的法定继续人。韦华江身后,原告方发现死者尚遗有一份由被告蓝电富、卢振丰于2004年8月23日给韦华江立下的欠条,欠条的详情是:“现欠年夜红庄韦华江打进尺款贰万元正(20000元),此条注:(1)(20000元)按银行按期利钱计付。(2)因乙方赔本贰万元正,煤笼出产有益润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此条立条人:蓝电富、卢振丰。”韦华江因付通变乱灭亡后,原告标的目的二被告催索欠款未果,遂于2008年4月向上林县法院告状,要求判令二被告当即向原告付出2万元劳务费及响应利钱。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二被告认为其之前曾向韦华江写过欠条是事实,但认为本案原告提付的“欠条”上签名为“蓝电富、卢振丰”不是二被告所签,是以二被告争取对“欠条”上签名为“蓝电富、卢振丰”的字迹进行鉴定,并在庭审中提出认为本案已跨越诉讼时效。
法院应被告的争取,拜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间对二被告的字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欠条上立条人“兰电富、卢振峰”名字的笔迹均不是兰电富、卢振丰所写。原告以法院在拜托进行字迹鉴按时要求查验的对象是“蓝电富、卢振丰”的字迹,而并不是是“兰电富、卢振峰”的字迹,遂争取第二次字迹鉴定。该院赞成了原告的争取,另拜托了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间对蓝电富、卢振丰的字迹进行从头鉴定。此次鉴定结论注解检材上立条人“蓝电富、卢振丰”的名字为蓝电富、卢振丰所写。
该院认为,被告蓝电富、卢振丰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立有欠条为据。虽两被告不认为欠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但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间对两被告的签名字迹进行了查验,认定欠条上的签名均系两被告所签,故对两被告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两被告认为本案已跨越诉讼时效,但两被告书写的欠条上载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故本案时效应从2006年7月1日起算至2008年7月1日止届满,而原告于2008年4月已向法院告状,故本案还没有跨越诉讼时效。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因付通变乱灭亡后,其遗产依法应有其配头、后代、怙恃继续,即应由本案原告继续,遂做出上述判决。
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于2005年11月19日因付通变乱灭亡。韦启新、覃云相,覃爱亮、韦剑兰、韦名宇为韦华江的法定继续人。韦华江身后,原告方发现死者尚遗有一份由被告蓝电富、卢振丰于2004年8月23日给韦华江立下的欠条,欠条的详情是:“现欠年夜红庄韦华江打进尺款贰万元正(20000元),此条注:(1)(20000元)按银行按期利钱计付。(2)因乙方赔本贰万元正,煤笼出产有益润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此条立条人:蓝电富、卢振丰。”韦华江因付通变乱灭亡后,原告标的目的二被告催索欠款未果,遂于2008年4月向上林县法院告状,要求判令二被告当即向原告付出2万元劳务费及响应利钱。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二被告认为其之前曾向韦华江写过欠条是事实,但认为本案原告提付的“欠条”上签名为“蓝电富、卢振丰”不是二被告所签,是以二被告争取对“欠条”上签名为“蓝电富、卢振丰”的字迹进行鉴定,并在庭审中提出认为本案已跨越诉讼时效。
法院应被告的争取,拜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间对二被告的字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欠条上立条人“兰电富、卢振峰”名字的笔迹均不是兰电富、卢振丰所写。原告以法院在拜托进行字迹鉴按时要求查验的对象是“蓝电富、卢振丰”的字迹,而并不是是“兰电富、卢振峰”的字迹,遂争取第二次字迹鉴定。该院赞成了原告的争取,另拜托了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间对蓝电富、卢振丰的字迹进行从头鉴定。此次鉴定结论注解检材上立条人“蓝电富、卢振丰”的名字为蓝电富、卢振丰所写。
该院认为,被告蓝电富、卢振丰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立有欠条为据。虽两被告不认为欠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但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间对两被告的签名字迹进行了查验,认定欠条上的签名均系两被告所签,故对两被告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两被告认为本案已跨越诉讼时效,但两被告书写的欠条上载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故本案时效应从2006年7月1日起算至2008年7月1日止届满,而原告于2008年4月已向法院告状,故本案还没有跨越诉讼时效。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因付通变乱灭亡后,其遗产依法应有其配头、后代、怙恃继续,即应由本案原告继续,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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