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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司涂改现金日记账 合作人索回1万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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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司涂改现金日志账 合作人索回1万元押金
2008-04-21 13:30:30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杨克元)  为了不退还合作人的1万元押金,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然涂改现金日志账。4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商务公司退还李师长教师押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由商务公司承担的一审讯决。

  李师长教师诉称,2006年头,以本身手艺撑持为本钱与商务公司合作,并于2006年4月9日付纳了1万元押金。因为两边因工作之事产生争执,故于2007年4月9日在领取了2600元工资后分开了公司,但商务公司一向未将押金退还。现要求商务公司偿还押金1万元。

  商务公司辩称,两边当初确有合作,李师长教师也付出过1万元押金,但早已退还。为此,商务公司供给了现金日志账1本,以证实李师长教师已领取押金1万元和工资2600元。

  李师长教师对财政账册有贰言,认为账页上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其仅拿到2600元,笔迹“+退还合作押金1W”及笔迹“12600”中的“1”是过后添加的。因两边对笔迹是不是过后添加存在分歧定见,故李师长教师对笔迹争取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现金日志账》上“工资+退还合作押金1W”字样中,“工资”笔迹与“+退还合作押金1W”笔迹是不是同时构成和是不是统一种笔构成难以结论。《现金日志账》上“12600”字样中,“1”笔迹与“2600”笔迹系非统一种笔非同时构成。

  法院认为,商务公司收取押金1万元,该行动违反我国相干法律划定,故应偿还该款。商务公司辩称已将1万元元偿还,并出示了现金日志账加以证实,但鉴定结论注解,现金日志账上关于合作押金部门的金额记录详情系过后添加,故没法证实1万元押金已退还。关于现金日志账上的字迹鉴定,因系商务公司的错误而产生,故鉴定费应由商务公司承担。
责任编纂: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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